一、监事会成员一般为5—7人,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组成人数、职工代表监事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命,由县财政局依法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县财政局备案。由财政局委派的股东代表监事,由县财政局代县政府管理。
三、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任期届满或者辞职、被解聘的,应当在3个月内委派、聘任新的监事。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诚实勤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履职记录;
(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熟悉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投资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或者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三)担任过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职务或者中型企业领导职务,或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相当领导职务,或者是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
(四)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公务员担任监事,应当符合机构编制及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委派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及专项报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