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公司章程执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及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重大决策行为,重点关注决策事项调研论证的充分性、决策要件的完备性、决策主体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监督检查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督检查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
(四)监督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大额资金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情况,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督责任;
(五)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六)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国有资产权益时,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县财政局提出罢免建议;
(八)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监督检查财务决算审计过程,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就会议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
(二)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监事会履行职责有关的其他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质询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三)分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出资人权益时,提交监事会讨论;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及其他文件,代表监事会向县财政局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四、职工代表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当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发表意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
五、第十三条 监事履行监督职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出资的各级企业股权;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五)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出访、学习和培训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