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事会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权:
(一)调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就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及财务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解释;
(二)对公司异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财务总监及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人员参与,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三)根据需要代表公司依法对出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者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五)以书面发函形式就有关问题对公司提出整改要求,未按要求整改的可提请县财政局责成纠正。
二、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提出有法律效力、责任明确的审计报告。
三、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做出说明性记载;
(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县财政局报告。
四、 监事会应当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五、 监事会应当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报县财政局备案。监事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检查计划,提交县财政局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