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县财政局应当建立监事会考核评价制度,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情况和监事会履职情况,对监事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 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出资人及公司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三、 县财政局按照责任与职权相统一、导向与惩戒相结合、定性准确与处理恰当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责任追究方式,严格责任追究程序,建立监事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监事依法履职。

对于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和发现问题不揭示的行为,严肃追责。对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溯。

四、 对应追究监督责任的事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 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扣减薪酬、解聘或辞退等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责任追究受到免职、撤职及以上处分的监事,5年内不得担任监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