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用好各项涉及公益性岗位的资金。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年度开发计划,按照每个岗位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原有资金渠道列支。在省、市对县分类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要多方筹集资金,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公益基金参与,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