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应当悬挂统一标识,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应当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和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日志制度,全面、及时记录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情况;

(四)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误导退役军人诉讼,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以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