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应当建立来援人信息登记制度,完善解答咨询、受理转交申请等工作制度。推动援务公开,对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流程、渠道和所需材料等进行公示。

申请法律援助服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服务申请书;

(二)身份证、转业证、退伍证、退休证等可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可以接受退役军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也可以引导申请人通过法律服务网在线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要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对退役军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可以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残疾等行动不便的退役军人,视情提供电话申请、上门服务。

根据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性质、结合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合理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注意挑选对退役军人工作有深厚感情、熟悉涉军法律和政策、擅长办理同类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