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前一年度排放情况。涉及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