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提前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极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