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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单位在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士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提交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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