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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1-0000333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21〕16 号
  • 成文日期 2021-09-26
  • 发布日期 2021-09-26
  • 生效日期 2022-05-03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1〕16 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卞庄、苍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兰陵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视频会议精神,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根据鲁政办字〔2018〕171号、鲁政办发〔2019〕31号、临政办字〔2018〕214号、临政办字〔2021〕60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底数,查找问题短板,强化整改落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提升全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到2021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到2022年6月底前,排查问题全面解决。

二、时间安排

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从2021年3月开始,到2022年6月底结束。目前,普查工作已经完成,进入问题整治阶段。

三、主要任务

对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及鲁政发〔2014〕11号、鲁政办字〔2016〕22号、鲁政办字〔2018〕18号、鲁政办发〔2019〕31号、临政办发〔2016〕33号和临政办字〔2020〕12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整改。其中,本方案中的城镇居住区包括城镇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家属院、公寓楼等各类居住区,以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为界限,分为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既有小区是指2014年5月26日之前已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新建小区是2014年5月26日之后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

(一)设施规划情况

政策要求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意见。

检查整改要求:1.检查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是否完成编制并符合相关要求,若未完成编制或者不符合要求,须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2.检查新建小区是否落实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要求,是否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若未落实,须于2021年9月30日前落实到位。

(二)设施配建情况

政策要求根据鲁政发〔2014〕11号、鲁政办字〔2016〕22号、临政办发〔2016〕33号和临政办字〔2020〕120号文件,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既有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城镇居住区,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检查整改要求:1.对经普查未配建达标的新建、既有小区,依规分类制定配建规划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强化整改落实。排查问题整改原则上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个别整改难度大、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可延期至2022年6月底完成。2.检查是否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或根据社区配套养老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新建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是否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若未落实,须于2021年9月30日前落实到位。

(三)移交利用情况

政策要求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根据鲁政办字〔2018〕18号、临政办字〔2020〕120号文件,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政府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检查整改要求:1.检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按照约定移交县民政部门,检查县民政部门是否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未按约定移交、未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移交、纳入县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2.检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被挤占挪用、资源闲置、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若存在问题,须于2021年11月30日前整改到位。

(四)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政策要求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移交、使用、监督等工作。

检查整改要求:检查部门协作机制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若协作机制未建立、沟通不顺畅、职责履行不到位,须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县直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导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原则,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实际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逐个小区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定期会商研究,加强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县直有关部门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列入工作重点,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职尽责,相互配合,做好统筹、监管和指导等工作。

(二)注重整改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方案要求,如实开展各项自查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符合实际,坚决杜绝虚报数据、瞒报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坚持整改存量问题、遏制增量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整改具体问题基础上,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确保存量问题按期清零、新增问题为零。

(三)依法依规处置。强化法治思维,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民政部门的,或者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处置存在问题。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工作专班统筹考虑周边小区数量和老年人数量,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统筹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置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调剂解决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各有关部门职责划分与市级部门职责不一致的,相关职责、任务以实际情况为准。

(四)加强政策支持。按照《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整合闲置土地和设施建设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政策,积极整合小区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强化督导调度。各部门要加大协调推进力度,根据前期核实的新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2),及时掌握整改进展。自10月份起,每月25日前县民政部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整改进展情况(附件3)报县工作专班;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21年12月15日前、2022年6月15日前分别报县工作专班。

附件:1.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

2.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

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及进展统计表

4.兰陵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

5.兰陵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文字解读:《兰陵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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