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

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单位依据职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起草。

三、合法性审核

单位法制机构重点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审议与公布

起草科室应当根据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必要修改或者补充后形成送审稿,提交办公会审议,汇报稿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起草过程、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等情况的说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组织部门会签。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办公会审议。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