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0-0000268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20〕7 号
  • 成文日期 2020-05-13
  • 发布日期 2020-05-13
  • 生效日期 2020-05-13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0〕7 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0〕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兰陵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等5个文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三统一”、备案、清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三统一”,是指规范性文件须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解读、报送、备案;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核稿;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登记编号、备案。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精减文件的要求,严控发文数量,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于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究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文字把关,确保表述严谨精炼、准确无误。

第二章 起 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单位依据职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起草。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精神,简化办事流程和材料。

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权限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一条 在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社会关注程度高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 起草科室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应当要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结论证、合法性自查、主要内容等情况的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本;

(四)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包括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记录;

(五)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七)应当组织听证的,提交相关书面记录;

(八)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单位法制机构重点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单位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之日起五至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备案审查科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是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科室;

(二)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

的,提出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三)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尚未听

证,应当经专家论证尚未论证的,退回起草科室单位补正程序。

(四)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

意见尚未听取的,退回起草科室补正程序;

(五)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尚未进行审查的,退回起草科

室补正程序;

(六)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五条 起草科室应当根据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必要修改或者补充后形成送审稿,提交办公会审议,汇报稿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起草过程、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等情况的说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组织部门会签。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送办公室核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发。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 3 年至 5 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 1 年至 2 年。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少于 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单位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

第二十条 起草科室应当在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并送办公室编制文件号后印发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起草科室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起草说明、纸质正式文件 2 份及电子版送单位法制机构备案,并将相关文件电子版上传至“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同时,起草科室负责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纸质正式文件各 2 份及电子版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清理,及时发布清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申请,由单位法制机构牵头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修改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鲁司发〔2019〕45号),明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进一步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界定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公布的单位、部门(见附件一)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二、登记编号规则

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LD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代号(见附件)和登记流水号,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不得随意增减登记流水号位数。各部门、单位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正式文本。正式文本应同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三、备案公布要求

各部门、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10份)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要将文件正文和备案材料同时抄送县司法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相关报备工作,各起草部门应当于文件印发30日内将正式文本、起草说明、起草依据一式七份,连同电子文本报县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三统一”工作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法制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并公布的单位、部门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承办机构

县司法局负责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部门会签过程中转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司法局不予办理。有关单位就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县司法局意见的,县司法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

(二)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首先审查下列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2、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4、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5、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6、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记录;

7、风险评估报告;

8、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9、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县司法局发现上述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三)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本级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四)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书面审查;

2、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3、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4、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前款第2、3、4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五)县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名称;

2、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3、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县司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依法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及时向县司法局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县司法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把法律关,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报送程序的通知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规定,县司法局承担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职责。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报送程序,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的要求和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合法性审核重要性的认识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政令畅通,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各部门、单位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严格界定合法性审核文件范围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的范围是:

1、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除以上范围之外的其他文件,县司法局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严禁以征求意见或者会签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核部门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县司法局业务职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起草部门首先应当按规定征求县司法局的意见;

2、按程序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严格填写送审申请书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起草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填写《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送审申请书》(见附件二),注明送审文件名称、拟发文机关,写明送审事项,列清送审文件相关材料目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合法性初审意见、部门会签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送审材料,报送县司法局。

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书面审查结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送审申请书》应当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起草部门公章。

五、合理确定合法性审核时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确需紧急审核的,起草部门应就紧急情况向县司法局作出书面说明,由县司法局合理确定合法性审核时间。

六、要强化起草部门责任

起草部门对代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对待,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切实发挥起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县司法局审核前,要经起草部门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责任。严禁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

各部门、单位要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通知、商洽性工作函、工作表彰奖惩通报、请示报告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通知等,均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

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核。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四、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严格审核《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审核内容。同时,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五、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所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须向县司法局报送文件送审稿,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情况的起草说明,制定文件的全部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审核材料;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还应当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审核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报送需紧急审核的送审稿时,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六、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

各部门、单位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队伍的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审核责任,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交流学习,切实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落实到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