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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040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发〔2022〕1号
  • 成文日期 2022-02-10
  • 发布日期 2022-02-11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兰陵政发〔2022〕1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兰陵政发〔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兰陵经济开发区、农高区管委会:

《兰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2月1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2年2月1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兰陵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全面落实上级和县委工作部署,按照“四梁八柱一统领”发展路径,统筹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城乡建设、民生工程和政府建设,全力打造“鲁南经济圈工业强县、全市乡村振兴先行区、人文厚重和美新兰陵”。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攻坚克难,勇于担当,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四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出访、出差、休假及学习等较长时间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五条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实行工作岗位AB角补位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副县长交办事项。

第八条 县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经营,努力建设平安兰陵。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第十五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七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深化改革、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须报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由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前,应交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建立顾问咨询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顾问,重大决策咨询顾问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发布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第二十四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除明确授权外,由县司法局承办。

第二十五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县政府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具体组织。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更新与维护,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都应及时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主动接受上级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文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政府的报送备案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兰陵首发反映问题的办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第三十五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下大气力压缩“三公”经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

(五)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适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调整事项,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及其调整事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三)审议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审议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审议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副县长和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及奖惩事宜;

(八)讨论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根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相关专家列席。

第四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县长、副县长互相通报和衔接工作;

(四)其他日常政务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协调。涉及经费事项的,必须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县委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必须由县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奖惩事项的,必须征求县纪委监委、政法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在会前履行公示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会签意见上签字,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五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议题单位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字后,及其附件材料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将议题报县长确定。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并将安排参会的其他负责人的职务、姓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向县长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资金、编制、人事、项目、政策等重要事项的,由有关副县长或会议主持人审核并征求县长同意后签发;涉及常规工作调度或协调的,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条 县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县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县政府报送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受理,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审定。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县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各类会议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兰陵召开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要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县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县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县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报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县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八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县政府与市有关部门、外县(市、区)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县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五十九条 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受理的公文文稿。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必要时经主任审核)后,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县长、县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县长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县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县长或常务(常委)副县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外行文的,由分管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送县长签发。属内行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一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乡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五)县政府部门召开的乡镇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二条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部门起草后经县司法局审核把关,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方可发文。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六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省、市、县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县政府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县(市、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六十七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开展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 对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有关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内容的重要文电。

(四)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一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二条 收到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外,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县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县级及以上领导的信函。

(四)县政府、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权威和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一)秘密文电在办公室阅办,阅办后及时清退,不积压、不横传、不外供(确需借阅时,要通过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二)发送和阅办秘密以上文电,应严格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带出办公室。确需在外阅办的,由机要人员送阅,阅办后当即带回。

(三)外出工作或开会时不得携带秘密文电。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必须严格保管,或通过机要交通递送。

(四)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会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做到严格保密,不泄露、不扩散。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机要人员统一管理。

(五)个人讲话、作报告、写文章和对外活动,不得擅自扩散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在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在电子邮件、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和私人通信中谈论、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得擅自复印秘密文电,如确需复印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复印绝密文件和制文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密件,须经制文机关批准;复印其它密件,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八)要随时关心、教育和支持身边工作人员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个人调动工作或工作变动时,必须按程序移交秘密文电和用过的工作笔记本、保密本,不得自行带走或当废纸出售。

(九)个人如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尽可能挽回损失。因泄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转变作风,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加强对新知识、新经验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县政府定期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县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外县区来宾到兰陵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县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处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县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县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由县委统战部等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二条 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3天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查后,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三条 对县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八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

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长出差县外或出访、休假1天及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写明请假起止日期、请假事由等,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办理请销假事宜或备案。《请销假审批表》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长批准同意后,请假人方可外出。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办手续。请假人在请假期间要确保手机24小时联络畅通。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县政府各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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