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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1947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6〕21号
  • 成文日期 2016-06-29
  • 发布日期 2016-06-29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兰陵政办发〔2016〕21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兰陵政办发〔201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提升学前教育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注册和规范管理,现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结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鲁教基发〔2015〕16号)和《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农村和城区并重的原则,以提高学前教育办园质量为核心,以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目标,严格学前教育办园条件,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加快形成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学校附设园和社区(村办)幼儿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公办与民办并举发展、结构布局合理的办园格局,推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登记注册联合检查制度。登记注册是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合法地位,纳入规范管理的必要途径,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登记注册联合检查制度,对符合办园条件且检查合格者,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存在问题但基本具备办园条件的,给予限期整改,通过整改达到办园条件,再按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审批手续;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办园条件的,由综治部门牵头坚决予以取缔。

(二)规范办园行为。坚持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统筹管理本辖区的学前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实行学前教育乡、村一体化管理,从人员使用、内部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构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有机融合的教育共同体,推进学前教育整体发展。

(三)促进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县教体、财政、物价部门共同负责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每年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出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教育质量下降、不按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的幼儿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

全县学前教育机构面广量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和规范管理工作。

县教体局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县综治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专项治理,全面排查矛盾纠纷,对影响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要依法取缔。

县公安局要了解掌握学前教育机构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扰乱幼儿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负责出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

县民政局负责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

县规划局、住建局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居住小区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山东省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教育厅、编办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发〔2016〕1号)文件要求,新建3000人以上的城镇居民居住区要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实施开发人“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对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实施“三同步”建设的居住区项目不予验收使用。定期不定期组织实施对学前教育机构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依法督促学前教育机构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相关设施设备;负责出具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

县卫计局负责检查、指导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饮用水等方面的卫生状况;监督、检查教职工持健康证上岗和幼儿入园体检及每年常规体检;负责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县交警大队定期开展对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行动,负责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县食药监局负责幼儿园食堂和小卖部的监管,对合格幼儿园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材料。

县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和监督学前教育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材料。

县工商局负责对营利性幼儿园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县编办负责会同县教体、财政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学前教育发展经费,制定并完善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工资、购买服务所需经费。

县物价局负责会同县教体、财政部门支持和指导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分类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通过成本核算,指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四、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

(一)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要求,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管理和退出机制,坚持“谁审批、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和年检制度,凡由于把关不严,使不合格学前教育机构通过审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联合检查小组,负责对属地幼儿园进行注册和年度检查的初检工作,重点对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师资配备、办园行为、消防安全、食品卫生、保卫人员、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县教体局等部门对初检合格的幼儿园进行复查评估,复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复查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已登记注册的收回《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学前教育机构,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3〕17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兰陵综治〔2015〕3号)文件规定,县综治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二)明确监管责任,着力规范办园行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规范办园行为作为幼儿园年检和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着力加强对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师资建设、保育教育、收费行为、活动组织、招生工作、作息时间等办园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或幼儿园园舍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办园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分类管理、动态监管、信息公示等制度。县教体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定期检查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随时检查、公示有关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办园行为、设施安全、师资状况、保育教育、收费等情况,随时叫停有违规行为的幼儿园,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办园资格,收回《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四)突出强化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县教体、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承担起幼儿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幼儿园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幼儿园安全教育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幼儿园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指导、监督辖区学校开展安全工作。要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害事故。


附件:1. 兰陵县学前教育机构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2. 学前教育机构教玩具配备基本标准

          3. 兰陵县学前教育机构注册流程

          4.学前教育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流程图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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