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
《兰陵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兰陵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普通高中教育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者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其他(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按规定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六条 普通高中教育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省级及以上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级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级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推荐。
第八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聘任。
第九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
第十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裁定。
第十一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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