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对《兰陵县2023年小城镇“五个一”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后,进行了严格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过程

组织我局法律顾问对决策事项进行了审查,政策法规科会同有关科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初审。

二、审查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镇创新提升行动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镇创新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

三、审查意见

关于决策制定权限。本决策事项已列入2023年兰陵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我局作为承办单位,按部门职责起草了决策草案,按程序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拟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未超越法定权限。

关于程序履行情况。该政策草案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履行了有关程序:(1)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报送修改意见和项目计划的通知》,征求了各乡镇、街道的意见,并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让方案贴合实际和需求,操作性更强;(2)专家论证: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专家对《兰陵县2023年小城镇“五个一”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论证。(3)讨论决策:《兰陵县2023年小城镇“五个一”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草案拟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

关于决策事项主体、内容、程序。主体合格;内容主要规定了工作目标、建设内容和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的问题;程序合规,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我局政策法规科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方案依据充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上内容合法有效,我单位对呈报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