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以下法定义务: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前一年度排放情况。涉及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重点监管单位要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重点监管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结果编制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于当年完成监测,并通过单位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重点监管单位要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场所、设施设备开展隐患排查,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台账。2022年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年内完成排查。首次排查完成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