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兰陵县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争创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依据《农业部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农机发(2015)1号),以及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争创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根本目的,以小麦、玉米两大作物为主要对象,以耕整地、种植、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为重点环节,加快推进农机科技创新,培育壮大农机服务市场主体,促进农机与农艺相融合、经营与管理相协调,全面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切实增强我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小麦、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其中耕整地、种植、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六大生产环节,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98%、98%、61%、98%、40%、98%。
(一)继续提升小麦机播水平。小麦主推免耕精播机械化技术,根据小麦品种、播期、秸秆还田(秸秆打捆)方式、土壤条件及相应农艺技术的差异,合理选择作业模式和配套机具,加强玉米秸秆机械化还田与小麦免耕精播机械化技术的应用,加快小麦种植农机农艺融合推广步伐。重点推广大型拖拉机配套小麦深松免耕精播机。到2021年底,全县小麦机播水平达到98%。
(二)加快玉米机播机收推广步伐。确定玉米机械化收获技术路线和适宜机型,大力推广麦茬玉米免耕精量施肥播种等机械化技术,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进一步促进和加大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推广力度。到2021年底全县玉米机播机收水平达到98%。
(三)推进并巩固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推广大型拖拉机和与之配套的秸秆还田机、打捆机,推进并巩固以秸秆还田为主,秸秆捡拾打捆为辅秸秆综合利用成果,扩大秸秆粉碎还田、旋耕灭茬播种的面积。积极拓展秸秆能源化、原料化、饲料化等多种利用方式,加快示范推广秸秆捡拾打捆、固化成型、青贮等机械与技术,提高秸秆处理机械化水平。到2021年底,秸秆处理机械化水平达到98%。
(四)努力提高粮食烘干能力。重点推广节能、环保型的低温循环式烘干机,引进先进适用烘干技术,加快建立机械化烘干示范中心。在产地合理规划配置烘干装备,努力提高粮食干燥处理机械化水平。到2021年底,谷物产地机械化烘干水平达到40%以上。
(五)突破高效植保机械服务瓶颈。积极开展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示范创建活动,重点发展高效植保、精准施肥机械化技术,加快推广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植保无人机等先进适用的植保机械,逐渐淘汰老旧、低效的喷雾机,持续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到2021年底,高效植保机械化水平达到61%。
(六)积极培育新型服务主体。积极培育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服务主体,扶持培育新型农机经营服务主体开展全程机械化作业,发挥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创建主力军作用,促进农机化服务业发展。
(七)健全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机技术人员、农机手、合作社理事长的培训力度,年度培训费用不少于15万元,切实提高技术推广、示范应用、技术培训和农机管理能力。成立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技术专家组,开展决策咨询、技术指导、培训交流、验收考核等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国家惠农政策倾斜力度。县政府计划投入资金260万元。对2021年新建烘干能力在30吨/时以上的烘干机组,参照当年度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进行配套补贴,建设配套补贴1.5万元。对于批次烘干能力500吨以上的粮食烘干生产线,每套补助40万元。对2021年新购置无人植保飞机且符合年度各级农机购置补贴要求的,县级购置补贴0.2万元。充分利用土地深松补贴政策、秸秆切碎还田补贴政策,项目资金优先向粮食主产区、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内作业达标的地块给予倾斜,扩大土地深松及秸秆切碎还田作业技术覆盖面。
(二)以点带面,加强示范推广。重点规划建设兰陵镇、新兴镇、向城镇3个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核心示范区,面积4.2万亩;其他乡镇、街道要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创建相应的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区,依托辖区内农机合作社开展示范区内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确保全程机械化技术路线清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三)加强体系建设,健全农机推广机制。建立健全县级农机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机科技示范户、农机合作社等为补充的农机推广体系。抓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围绕主要农作物,组织专家开展主导产业和主推技术的筛选与集成,进行品种、栽培、机具和加工等技术的集成探索、试验示范,打造一批可看、可学、可推广的典型,加快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的普及应用。
(四)培育农机新型经营主体。实施农机作业规模化推进工程,加强农机合作社农业装备、库棚设施、办公条件等硬件建设;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理事长、经理人、财务人员培训力度,引导农机合作社加强建章立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带机、带地、带资或技术入社的资本合作方式,完善农业生产过程“作业标准、服务价格、技术模式、生产资料”等“几统一”的劳动合作方式,推动农业生产向装备智能化、种植规模化、过程机械化、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
(五)促进农机农艺融合。成立农机农艺融合协调小组和农机农艺融合专家组,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机械化农艺体系、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遴选推广适于机械化作业的作物良种,统一播期、行距、行向、施肥和植保,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实施高效农机化规模生产示范引领工程,加强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农场建设。
(六)着力改善农机化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发挥涉农资金最大效应,加大对水利、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对列入农业全程机械化项目片区,优先进行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为全程机械化生产提供便利条件。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扶贫开发、水利建设等涉农建设项目,要集中打捆安排到农业全程机械化项目实施的片区,形成集聚效应。
四、实施进度和任务分工
(一)实施进度
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和工作时间安排,对小麦、玉米两大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1.筹备实施阶段(2021年1月—3月)
(1)召开动员会,制定宣传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重视全程机械化的舆论氛围。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全程机械化推进工作,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搞好示范区项目实施规划方案。
(3)搞好项目区调查摸底工作,包括合作社数量、机具数量、土地流转和托管情况,制定示范区项目实施计划。
(4)调查项目区2021年机具需求情况,确定购置补贴所需资金。
(5)组织示范项目区搞好宣传发动,连片联耕联种联收,实行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种植,组织农机合作社签订服务合同,提供优质社会化服务。
(6)采取招投标等形式确定项目区作业主体(农机合作社),签订小麦、玉米全程机械化、秸秆切碎还田、秸秆捡拾打捆收集等作业合同。
(7)制定全程机械化标准并组织培训。
2.春耕备播阶段(2021年4月—5月)
(1)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指导项目区作业合作社进行科学配备农业机械。
(2)联系粮食烘干企业与项目区作业合作社做好对接,做好安装调试等准备工作。
(3)举办小麦秸秆还田覆盖、玉米精量播种机械操作培训。
(4)开展田间管理技术指导,指导项目区进行小麦田间管理。
3.“三夏”生产阶段(2021年6月—8月)
(1)组织举办小麦机收开镰仪式或现场会。
(2)组织实施项目区小麦机械化收获烘干、秸秆切碎还田工作和玉米机械化精量免耕播种工作。
(3)布置小麦测产事宜,邀请农业专家进行测产。跟踪检查玉米苗期生产长势,做好田间管理,对比选择玉米精播机械。
4.“三秋”生产阶段(2021年9月—10月)
(1)召开玉米机械化收获暨秸秆切碎还田现场会或演示会。
(2)召开秸秆捡拾打捆收集处理现场会。
(3)组织实施项目区玉米机械化收获、秸秆切碎还田、土地深松整理和小麦免耕播种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区玉米机械化收获,由技术指导组联合农技人员对玉米进行测产对比。
5.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1月—12月)
(1)总结小麦、玉米机收秸秆还田,小麦、玉米免耕播种等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
(2)整理各项目区综合情况报告及项目验收报告。
(3)整理项目区粮食产量及经济效益综合分析报告。
(4)撰写全县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总结及下步规划。
(二)任务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项目实施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制定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实施方案,并规范主要农作物的技术路线;负责核心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对示范区内农作物产前、产中、产后的农艺培训和技术指导;及时做好农机化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做好烘干中心建设审批、检查验收、资金拨付工作;负责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项目相关政策、项目进度、先进经验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农艺体系、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搞好主要农作物的良种遴选,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审核、拨付。
2.小麦、玉米种植主产区的乡镇、街道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实施方案,并设立相应的全程机械化示范区。积极配合创建工作的要求,搞好域内调查工作,包括机具数量、土地流转和托管情况;组织协调示范区涉及村居与项目区作业主体(农机合作社等)签订全程机械化作业合同;积极筹措资金对全程机械化工作进行资金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域,切实把工作抓细、抓实。成立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专家组,开展技术支撑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的作用,切实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区域化种植等方面取得新成效。
(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推广实施农业全程机械化的重大意义、重要作用,让农民群众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主动参与,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跟踪问效、加强督查。成立督查指导组,做好统筹规划,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制定科学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加大奖惩力度,对完成任务目标、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兰陵县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对全县2021年新生儿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贫困“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县4.88万名35—64岁的农村妇女和城镇贫困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不断拓宽救助渠道,扩大救助范围,募集资金65万元,救助贫困“两癌”妇女100名。(牵头单位:县妇联、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三、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县300名妇女儿童开展一次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宣传和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牵头单位:县体育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做好选拔优秀女性进村(社区)“两委”班子工作。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妇联主席进入“两委”班子,保证每个“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实现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力争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的目标。(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妇联)
五、提高孤困儿童救助保障水平。2021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10%。(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康复救助残疾儿童300人。2021年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县300名以上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县残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
七、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及时调派警力到达现场,立即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告诫,由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规范告诫制度的取证程序,明确告诫书作为证据的认定范围、证件种类、取证规则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妇联)
八、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理好妇女儿童有关的涉农信访工作,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九、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持续深化家庭文明建设,常态化开展寻找“最美家庭”“好媳妇、好婆婆”以及“最美系列评选”等创建活动。用好家庭家教家风APP平台,积极推进家庭家教家风APP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庄,做好与学校的适应性融合。利用好《山东省家庭教育指导使用手册》,加强家庭教育培训,打造家风家教实践基地,依托家庭教育志愿服务队,积极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卫健局、县科协、县关工委)
十、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在全县农村中小学校改造提升4所市级乡村学校少年宫,为农村未成年人提供课外活动场所。(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1〕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兰陵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物业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物业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以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物业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健全物业行业运行机制,构建“党建引领、行业主管、基层主抓、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物业服务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三公开”制度不到位,未将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等。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小区内卫生清扫不及时,绿化带内垃圾多;绿化大面积斑秃,枯死植被补种不及时;楼道、单元门、入户门张贴小广告清理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更换不及时、污渍清洗不及时;小区道路路面、路牙石等损坏维修不及时。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到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投诉不予受理或处理不及时,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频繁投诉。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合理诉求不予配合。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水、停电、停用门禁卡,或限额充值、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未续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决议,同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拒不办理退出手续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监控等附属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物业企业违规使用地下水(自备井)问题。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物业企业擅自占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和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物业使用人破坏或侵占公共绿地;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造成油烟污染行为。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违规开设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物业使用人侵占公共绿地、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停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停车,小区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车”;在小区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4物、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小区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进行家庭娱乐、锻炼身体、从事生产噪音污染的装修或高声喊叫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非法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煽动业主非法上访、殴打侮辱物业工作人员,恶意堵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住宅小区楼顶或一层公共空间及小区公共区域内建设阳光房、砖混结构房、钢结构房、简易棚厦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建设砖结构、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栅栏的;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的;擅自私开门窗的;擅自改变住宅、车库、储藏室用途,用于经营活动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义务,无故拒交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偏低。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电梯使用、维保存在的脱保、检验超期、故障多发整改不到位等。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专营设施设备和环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小区,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专营单位未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未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环卫服务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
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开发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售出地下车库(位)只售不租,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停车矛盾纠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标准或未通过相关验收违规办理交房手续,引起物业收费方面的矛盾纠纷的。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将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的。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未严格执行《兰陵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水、电、暖等设施设备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未移交专营单位管理、不能实行网上交费的。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业主自治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社区物业管理机构不健全,物业管理职能未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街道)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不到位;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不到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未发挥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作用。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整治时间及方法
(一)整治开展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
(二)整治开展方法
1.动员部署。召开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印发《兰陵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物业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制定适合当地、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步骤,健全机构,统筹推进,迅速开展专项行动。
2.自查自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部署辖区内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社区干部成立专门工作队伍进小区查看现场,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座谈交流,广泛开展调研,结合12345市民热线、兰陵首发反映的问题和小区内需整治的物业管理突出问题,尤其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建立统一的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小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不能自纠的及时报乡镇(街道)、社区一并登记纳入整治工作台账。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职责分工和梳理的问题清单,主动认领问题任务,提报本部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承诺解决问题事项。经工作专班审核后,在新闻媒8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一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解决群众反映的物业领域投诉问题。同时,在媒体公示重点整治的项目清单、问题清单。集中整治一经启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集中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或报告,核实后,及时列入问题整治台账;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对排查、自查中发现的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即知即改,对问题比较复杂的,及时报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3、集中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开公示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定期公开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接受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乡镇(街道)、社区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建立“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加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对接,切实配合做好服务和执法进小区工作。同时,对前期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整治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专班推进、限期整改。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重点整治的项目清单、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做到解决一个、销号一个。集中整治期间,突出保障业主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管理,建立物业领域问题受理、判决简易程序;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综合施策,多部门联合办理。
4、监督检查。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调度、督导和考核。期间,工作专班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深入小区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消极应付、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意见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整治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12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将整改工作总结、工作台账报至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全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物业领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压实属地责任。按照“县区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相关部门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做好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提升群众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理解,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送集中整治行动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及时宣传和曝光,引导全社会支持、配合开展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后,分批次、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体公布整治成果,增强整治成果的检验度、评判度、感知度。
(四)运用整治成果。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强化满意度测评,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效果。
(五)强化巩固提升。围绕专项治理中发现的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总结提炼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查找制度不足和短板,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优化政策供给,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物业领域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有序推动物业管理立法、执法等方面制度建设,从源头化解物业领域矛盾问题。
附件:兰陵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
兰陵县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 宋志强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苏保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 沈庆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二级主任科员
姜玉海 县教体局二级主任科员
徐东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永法 县民政局副局长
周磊波 县司法局副局长
田文洁 县财政局副局长
主国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级主任科员
卜祥彬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杨相国 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中队中队长
郑洪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文超 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3.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4.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5.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积极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遵循“总价控制、扎口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坚决杜绝建设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变更。原则上不得发生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图审后的施工图纸施工,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风险范围外的价差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七条 确因实际情况需变更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报批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并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九条 工程变更一般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会审”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工程情况共同审查提出变更理由、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形成审查意见并在工程变更审批单签字盖章,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审查意见、工程变更情况做出详细说明,与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同时提交财政部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概算投资作为工程投资限额。
第十二条 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含等于投资概算)的,经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的,未经政府批复追加概算的,结算时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不可抗力、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投资限额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变更的,变更程序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工程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5%内,由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后,报主管单位领导审批组织实施,并报财政部门监督认定。
2.工程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5%以上10%以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初审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财政部门监督认定。
3.工程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10%以上,由建设单位提交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经批准后重新按程序组织实施,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定。
4.以上变更金额虽未达到相应比例,但是超过100万元的,需按第3条相关规定执行。
5.未按照变更程序审批或报备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章 工程变更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单:工程变更审批单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工程变更审批单确认之后,再履行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签证及价格签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评审单位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九条 工程量签证:现场工程量签证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价格签证:因变更导致新增材料的价格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考察,签证确认。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按下列原则确定:
1.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2.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按照兰陵财政部门统一的计价标准,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必须是审核后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未经审核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标准与财政标准不一致的,按财政标准执行)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3.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或者类似价格,但明显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变更增加工程量且投标价高于市场价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的计价标准和市场价,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重新确认变更单价。
(2)因变更减少或者去掉的项目,中标单价严重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扣减单价按照市场价(新编单价或市场询价)扣减。
4.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委托评审单位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5.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6. PPP项目工程变更,PPP法律法规条款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PP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变更管理办法执行,但变更增加额不得超出概算投资10%。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必须报财政委托的财政评审单位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结算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 材料价格的定价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材料价格的制定:
兰陵县政府授权兰陵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主要材料的参考价格,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及结算的依据。针对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材料进行全县统一定价,例如:钢筋、商砼、水泥、预拌砂浆、砖砌体、水稳、沥青、砂、石子、门窗等,以公布的材料价明细为准。评审中心组织中介机构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查询价,制定合理价格,并定期发布。
第二十七条 材料价格调整具体细节:
材料价格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形式,对于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需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采用可调材料价格形式的,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可调材料种类仅限于钢筋、商砼、水泥、预拌砂浆、砖砌体、水稳、沥青、砂、石子,其他材料不做调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具体约定调价材料);
2.可调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波动幅度以基准价为准;
3.材料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编制当期县财政公布的材料价格;
4.材料价格调整时,需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单位等根据施工进度共同确认发布期当期已完工程量,作为调整价差的依据。
5.财政公布的价格中没有的材料,各方共同考察确认形成价格签证计取。
6.价差调整公式:
①材料价格上涨的:调增部分价差=Σ(某种材料调整期的材料价-材料基准价*1.05)*当期材料使用量。
②材料价格下降的:调减部分价差=Σ(材料基准价*0.95-某种材料调整期的材料价)*当期材料使用量。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的规定,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省、市、县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依据2023年3月7日发布的《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3〕2号)该文件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有效。现有效期已过,该文件失效。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3.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4.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5.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积极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遵循“总价控制、扎口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坚决杜绝建设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变更。原则上不得发生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图审后的施工图纸施工,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风险范围外的价差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七条 确因实际情况需变更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报批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并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九条 工程变更一般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会审”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工程情况共同审查提出变更理由、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形成审查意见并在工程变更审批单签字盖章,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审查意见、工程变更情况做出详细说明,与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同时提交财政部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概算投资作为工程投资限额。
第十二条 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含等于投资概算)的,经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的,未经政府批复追加概算的,结算时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不可抗力、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投资限额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变更的,变更程序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工程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5%内,由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后,报主管单位领导审批组织实施,并报财政部门监督认定。
2.工程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5%以上10%以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初审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财政部门监督认定。
3.工程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10%以上,由建设单位提交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经批准后重新按程序组织实施,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定。
4.以上变更金额虽未达到相应比例,但是超过100万元的,需按第3条相关规定执行。
5.未按照变更程序审批或报备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章 工程变更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单:工程变更审批单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工程变更审批单确认之后,再履行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签证及价格签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评审单位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九条 工程量签证:现场工程量签证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价格签证:因变更导致新增材料的价格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考察,签证确认。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按下列原则确定:
1.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2.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按照兰陵财政部门统一的计价标准,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必须是审核后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未经审核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标准与财政标准不一致的,按财政标准执行)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3.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或者类似价格,但明显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变更增加工程量且投标价高于市场价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的计价标准和市场价,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重新确认变更单价。
(2)因变更减少或者去掉的项目,中标单价严重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扣减单价按照市场价(新编单价或市场询价)扣减。
4.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委托评审单位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5.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6. PPP项目工程变更,PPP法律法规条款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PP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变更管理办法执行,但变更增加额不得超出概算投资10%。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必须报财政委托的财政评审单位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结算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 材料价格的定价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材料价格的制定:
兰陵县政府授权兰陵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主要材料的参考价格,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及结算的依据。针对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材料进行全县统一定价,例如:钢筋、商砼、水泥、预拌砂浆、砖砌体、水稳、沥青、砂、石子、门窗等,以公布的材料价明细为准。评审中心组织中介机构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查询价,制定合理价格,并定期发布。
第二十七条 材料价格调整具体细节:
材料价格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形式,对于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需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采用可调材料价格形式的,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可调材料种类仅限于钢筋、商砼、水泥、预拌砂浆、砖砌体、水稳、沥青、砂、石子,其他材料不做调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具体约定调价材料);
2.可调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波动幅度以基准价为准;
3.材料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编制当期县财政公布的材料价格;
4.材料价格调整时,需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单位等根据施工进度共同确认发布期当期已完工程量,作为调整价差的依据。
5.财政公布的价格中没有的材料,各方共同考察确认形成价格签证计取。
6.价差调整公式:
①材料价格上涨的:调增部分价差=Σ(某种材料调整期的材料价-材料基准价*1.05)*当期材料使用量。
②材料价格下降的:调减部分价差=Σ(材料基准价*0.95-某种材料调整期的材料价)*当期材料使用量。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的规定,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省、市、县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依据2023年3月7日发布的《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3〕2号)该文件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有效。现有效期已过,该文件失效。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1〕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2号)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耕地保护“田长制”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田长制,夯实地方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将监督管理延伸到“最后一公里”,形成各级各部门密切合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全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从严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采取“长牙齿”的应对措施,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2.坚持权责一致。依照行政管辖和土地权属,构建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田长制”管理体系,健全分级保护、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制度。
3.坚持奖惩并举。将“田长制”实施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与耕地保护激励乡镇评价挂钩。
(三)总体目标
实施“田长制”,以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覆盖为目标,建立起以乡镇党委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以村“两委”成员或村民小组长、村民为日常管护责任人的基层耕地保护机制。根据省、市统一要求,到2021年6月底前在全县各乡镇(街道)全面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全面构建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田长组织体系,并建立起以“田长制”为基础的管理体系和考核体系,实现耕地保护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长效目标。
二、工作步骤
(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全面推行“田长制”。以行政村为耕地保护网格单元,设置县、乡镇(街道)、村(居)耕地保护一级、二级、三级田长。
1.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5月中旬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制定耕地保护“田长制”具体落实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推进实施阶段(2021年6月)。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田长确定到位,明确各级田长负责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以及工作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7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2.田长设置
一级田长: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级田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三级田长:村(居)主要负责人。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田长。
3.田长职责
一级田长对全县范围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本县范围内田长制实施办法和考核奖惩办法;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二级田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政策;负责及时处理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向上级政府报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对二级田长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及时组织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并监督整改到位。
二级田长对乡镇(街道)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安排部署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督促三级田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及时处理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落实本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自查;负责组织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耕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辖区内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等“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并督促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三级田长会议,部署安排相关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每季度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工作及“田长制”开展情况;负责组织对下级田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三级田长对村(居)辖区内耕地保护负总责。负责定期巡查辖区内耕地,第一时间发现、制止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挖沙、取土、采石、建厂、建窑、养殖、挖湖造景、堆放固体物以及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等破坏行为及损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行为,及时向上级田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中队)报告;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违法拆除、调解纠纷;发现辖区内出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撂荒或“非农化”“非粮化”现象,负责对地块承包人、经营者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承包人进行耕种,杜绝破坏、撂荒、改变种植结构等现象的发生;每月向二级田长报告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做好记录;自觉接受上级田长的监督检查。
(二)以耕地保护考核为手段,确保“田长制”落实到位将“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考核指标设置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全面考核耕地保护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指标既要体现自然禀赋,也要体现耕地保护落实措施,合理分配指标权重。要重点考核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合理设置非法占用耕地情况指标权重,真实反映“田长制”工作成效。
各乡镇(街道)也要结合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科学制定本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加强对辖区各村(居)的考核。
(三)以考核奖惩为导向,压实“田长制”责任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充分发挥激励资金效用。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符合《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为其申报省级耕地保护激励乡镇(街道)。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多元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各级田长、各级网格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保护耕地的持续动力。县政府将配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管控措施,对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约束和奖励;对落实“田长制”工作较好的各级田长给予表扬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耕地保护“田长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凝聚力量,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作为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推进落实“田长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调动各方保护耕地积极性,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本级具体落实“田长制”方案,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扎实推进“田长制”管理工作,确保2021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要强化对各级田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进行约谈;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形成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工作合力。综合执法、资源规划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巡查,积极与区域范围内的田长进行对接,确保及时发现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挖湖造景等占用、破坏耕地等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兰陵首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平台,紧紧围绕“田长制”工作重点,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增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耕地保护意识。每个村(居)至少设立1块田长制公示牌,制作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图并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标明保护范围和二、三两级田长(网格员)及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良好氛围。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基层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1〕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兰陵县基层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基层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持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村(社区)便民服务标准化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4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临政办字〔2019〕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提升基层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为目标,通过“规范功能定位、规范场所建设、规范事项流程、规范服务标准、规范人员管理、规范制度建设”,进一步把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打造成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公共服务平台。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实体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建成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三级政务服务体系,为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助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提升三级便民服务场所标准化建设,分级推行政务服务“三统一”,即标识统一、事项统一、流程统一。积极开展“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变“多门办理”为“一门服务”,县级下沉的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推动“一窗受理”向乡镇(街道)延伸,完成自助服务区设置或自助设备配备,进一步提升三级实体大厅帮办代办服务水平,完善“厅内帮办服务+厅外流动服务”工作模式,打造“沂蒙红色帮办代办”兰陵特色品牌。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构建便民、高效、规范的三级网格化服务体系。
三、实施阶段步骤
(一)宣传发动(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0日)
成立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三级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专班,召开全县2021年度政务服务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分批组织开展业务骨干培训,对基层便民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广泛宣传发动。推进各级大厅管理更加规范、事项进驻更加全面、业务流程更加优化、服务机制更加顺畅,为全面推行“就近办”“一站办”“帮代办”“自助办”服务奠定扎实基础。
(二)打造试点(2021年5月1日—2021年6月30日)
打造6个乡镇(街道)高标准便民服务示范点和51个社区(村居)规范化服务场所;按照“六有一能”的要求,强化窗口人员队伍建设,优化窗口服务形象,畅通群众监督评价渠道;积极开展“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持续完善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配备政务服务一体机,安装使用“一窗受理系统”,创新政务服务工作模式,试点开展一链办理“双全双百”工程,对涉及民生、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便民服务类事项,全面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咨询辅导、全程代办、预约办理、上门办理、延时服务、免费邮寄等全方位服务;推广“政银企”合作模式,试点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开发视频联动服务系统,加强帮办代办服务,完善“厅内帮办服务+厅外流动服务”工作模式。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强化自身建设同时,加强对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村居)便民服务站的业务指导。
(三)全面铺开(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31日)
1.强化场所建设,完善硬件配套设施。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村居)便民服务站的建设。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命名为“XX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功能分区要包括自助服务区、咨询帮办区、综合受理区、统一发证区、办事等候区、预留机动服务区,其中,综合受理窗口不少于5个、统一出证窗口不少于1个、提供无差别咨询服务的帮办咨询窗口不少于1个,对重点领域、高频事项,应设立固定专值窗口,对定期办理的季节性、临时性事项,应预留机动窗口。设施、设备应符合现代化、智能化要求,配备自助服务一体机、“一窗受理”叫号机、“好差评”评价器、多媒体电视、实体公示牌、免费WIFI和等候椅、饮水机、复印机、EMS寄递箱等;社区(村居)便民服务站要实现全覆盖,统一命名为“XX社区(村居)便民服务站”,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各便民服务站应配备电脑、复印机,网络覆盖到位,全面开通政务外网并配备VPN账号,满足复印、录入、出证等需求。社区(村居)便民服务站原则上全部为综合服务窗口,有条件的社区(村居)可提高标准,承接办理便民服务事项。
2.统一进驻事项,编制事项清单指南。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一窗受理”模式,进行自助服务区设置或自助服务设备的配备。严格按照《兰陵县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开展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事项进驻工作,编制公开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实施动态管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包括乡镇(街道)法定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上级部门委托下放事项、窗口前移事项,主要涉及民政、卫健、税务、市场监管、城乡建设、人社、退伍军人等领域。社区(村居)便民服务站服务事项包括可在社区(村居)办理的便民服务事项,涉及低保救助、卫健、社会保险、福利补贴、劳动就业、生产生活等领域。要结合辖区群众的服务需求,适时增加服务项目。
3.选优配强人员,增强帮办代办力量。完善窗口人员服务行为标准规范,加强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落实各项服务制度,统一服务礼仪、统一规范用语;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确保有诉必应、接诉即办,问题及时整改。乡镇(街道)办事大厅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窗口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明确工作人员,不能有空岗缺岗现象,确保为民办事服务需要。各行政村专兼职帮办代办人员不少于1名,可由村(居)“两委”成员、驻村干部或网格员兼任。
4.完善站点建设,提升网上服务能力。山东政务服务网兰陵站点、17个乡镇(街道)站点、159个社区(村居)站点全面开通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投诉等功能,推广网上办事服务公开;乡镇(街道)服务事项应全部录入网上大厅各乡镇站点,社区(村居)服务事项可选择高频便民服务事项录入网上大厅各社区(村居)分厅,录入事项要在网上全面公开公示,为企业群众提供规范、准确的办事指引;继续加强“爱山东”APP兰陵分厅建设,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爱山东”APP兰陵分厅的事项上线及运行维护工作,各乡镇(街道)积极配合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开展“爱山东”APP的应用推广工作,进一步扩大“爱山东”APP的注册认证用户数量,积极提升月平均日活量,年末实现注册认证用户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口占比的50%;加大“电子两证”的推广应用力度,各级便民服务中心(站)应鼓励企业群众通过“爱山东”APP、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出示电子证照办理相关业务,以电子证照替代传统证件及相关纸质材料,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四)全面验收(2021年11月上旬)
县政务服务大厅全面完成自助服务区升级改造;17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一窗受理”模式,完成自助服务区设置或自助设备配备;159个社区(村居)便民服务站全面达到“六有一能”标准;6个乡镇(街道)高标准便民服务示范点和51个社区(村居)规范化服务场所完成打造;通过直接下放、委托收件等方式,推动基层有需求、能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在部分社区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推广“政银企”合作模式,年底前累计设立不少于200个“政银企”合作网点。完善“厅内帮办代办服务+厅外流动服务”工作模式,积极开展“政务服务进园区”,坚持一切从利民便民出发,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打造“沂蒙红色帮办代办”兰陵品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完善提升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重点从场所建设、人员配备、事项进驻、办理规范、推广宣传等方面进行提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抓,明确建设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督导检查,狠抓贯彻落实。将该项工作纳入县对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政务服务指标,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分季度采用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全县基层便民服务标准化提升工作进行验收考核,对积极作为、落实到位、工作成效突出、社会满意度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于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典型示范带动。各乡镇(街道)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提升的经验做法,打造服务品牌,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提高群众对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的知晓度和支持度,增强对基层政务服务的认同,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效能,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县<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县<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是县政府向全县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目标引领、问题导向和结果评价有机统一,紧盯任务目标不动摇,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干劲,不折不扣抓好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十—1—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加强领导指导、检查调度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分管领域的重点任务圆满完成。牵头单位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压实压紧工作责任,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要对照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104项事项,主动服务大局、积极协调配合,切实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三、强化督导考核。县政府办公室将强化工作督导,建立任务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坚持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对任务落实不力的跟进督查、限期整改、全程问效,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提报县政府严肃问责。县督委办要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重点纳入县直部门绩效考核,督促工作落实,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县《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为有效落实2021年县《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预期目标
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分管领导:周兴金;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左右。(分管领导:周兴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以上。(分管领导:周兴金;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4.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分管领导:周兴金;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7%左右。(分管领导:宋志强;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周兴金同志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
1.智造小镇重点实施“西扩东进南延”工程,启动建设泵阀产业园二期、硅基科技产业园、新材料和机械加工制造园,力争园区年内新入驻过亿元企业10家以上,10个项目竣工投产,实现总税收超3亿元,打造不可替代性制造基地。(牵头单位:矿业循环经济产业园推进办公室)
2.棠林工业园完善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集约化用地,推行多层厂房,投产运行鑫太湖电气、中成包装项目,基本完成深圳华腾医疗器械产业园、台州产业聚集工业园建设。(牵头单位:棠林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
3.打造“智慧兰陵1.0”。(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规划建设“口袋公园”10处。(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实施兰陵路绿化提升、泇河内滩东侧绿化、塔山广场景观灯等41个绿化亮化工程。(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完善“数字城管”平台,创新“四位一体”城市融合管理体制。(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积极推广垃圾分类。(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积极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力争完成入市800亩。(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扎实推进鲁城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扎实推行林长制,实施造林绿化提档升级工程,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打造1个高标准绿化示范村,争创市级以上森林乡镇2个、省级以上森林村庄3个。(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集中绿化1~2座荒山,完成植树造林1200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全力保障项目用地,报批各类建设用地3800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兰陵首发”平台开发“网上便民服务大厅”模块,完善“一次办好”服务事项清单,努力实现“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4.对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改造提升,实现41家事项涉及单位应进尽进。(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5.加强县、镇、社区、村四级服务体系建设,改造17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完善159个社区实体化功能。(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580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17.新设立5.2亿元政府引导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18.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调动乡镇壮大实体、增加税源的积极性,县级税收增长10%左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9.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20.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完成融资36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21.力争新增省级以上改革试点10个。(牵头单位:县改革办)
2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生产,实现亿元GDP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3.启动实施碳达峰行动,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二)孙中华同志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
1.全面推行“线上兰陵首发+线下双化联动”问题诉求解决模式,深入开展信访“结案连心”活动,彻底化解信访矛盾。(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
2.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三清底一转变一提升”集中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全力以赴做好建党100周年大庆安保维稳。(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3.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4.全力做好国防动员、后备力量、双拥共建、优抚安置等工作。(牵头单位: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5.创成全省法治政府示范县。(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6.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三)任力同志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
1.开工建设京沪高铁二通道兰陵段。(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2.完成金石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岚菏高速公路新兴互通立交及连接线工程,启动9条快速路建设。(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3.全面淘汰国三及以下标准柴油货车。(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4.完成229省道沂邳线、318省道郯兰线等3个大中修工程。(牵头单位: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5.从严构建食品药品安全屏障。(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聚力“五品五标”,提升优质农产品现代农业基地20个、新建10个;新发展农产品“三品一标”50个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7.新培育育苗过亿株企业2-3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8.加快新天地蔬菜深加工、绿沃川二期、玖柒扬翔、新格林花卉等项目建设,新引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5家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9.新争创省级农业产业强镇1个。(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0.建成高标准农田6万亩,水肥一体化面积达到22万亩,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0万亩、总产13亿斤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1.启动尚岩镇乡村振兴整镇域和下村乡美丽乡村整镇域推进示范片区建设。(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2.新培育省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14个、市级美丽乡村片区2个。(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3.吸引260名以上“归雁”返乡,新增“归雁”人才创业基地30处;新遴选“鸿雁”人才600名,创建“鸿雁”人才示范基地15处;加大“1+X”雁阵模式推广力度,投资2.6亿元新增5处以上;培训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3000人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4.推进424个党支部领创办合作社提质增效,力争打造市、县级示范社20家、100家以上,新注册家庭农场30家,新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5.年内综合利用闲置宅基地850亩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6.加大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7.完成全国数字农业试点县。(牵头单位:县蔬菜产业发展中心)
18.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确保扶贫产业发展资金达到财政专项资金的60%以上,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保障机制,有效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牵头单位:县扶贫办)
19.建设北外环家天下橡胶坝。(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20.深化河湖长制,巩固河湖整治成效。(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21.抓好投资8.7亿元的涝洼地治理,对7条河道及其支流加固清淤。(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22.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推进疫苗接种,实现重点人员接种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23.深化健康兰陵行动,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24.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25.建好2个医共体,完成县医院东医疗区、县中医院新院区主体工程,投用县疾控中心能力提升项目,完成芦柞镇卫生院、苍山街道卫生院病房楼和城市社区医院建设,启动2处“二级综合医院”创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达标率稳定在100%。(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26.推进“医疗人才队伍补充行动四年计划”,年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50名。(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27.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特色养老和医养融合。(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28.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残疾人、老人等关爱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妇联、残联)
29.办好第九届“菜博会”。(牵头单位:农业公园管理中心)
(四)宋志强同志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
1.新引进过亿元工业项目50个以上,其中10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3个、500强项目3个以上,实际到位资金1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2.实施“3251”人才工程,引进省级以上高端人才30人,培育国家、省、市级高层次人才20人,吸引“双一流”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研究生50人,新增本土各类人才1000人。(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3.新增备案登记外贸企业20家,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30亿元,力争外贸进出口综合排名和实际到位外资达到全市上游水平。(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4.新增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6家;建设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3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年内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5家。(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5.投资11亿元,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幼儿园等13所、职业技术院校2所。(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6.年内招聘教师700名。(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7.加大企业定向培养、订单培训力度,年内培训职工6000人次以上。(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8.实现新增城镇就业1万人以上。(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9.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首席技师评选。(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0.年内产值过10亿元企业达到4家,新增规上工业企业30家、“专精特新”企业2家,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1.支持企业开展高水平技术改造,技改投资增长20%以上。(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2.严格落实惠企强企政策,做实干部驻企服务。(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3.投资57.4亿元,实施城建重点项目56个。(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14.新建提升玉泉路连通、泉山路北延、会宝路桥下穿等14条重点道路。(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15.建设东城绿地广场、完成东城雨洪行泄、第三污水处理厂。(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16.投资30.5亿元提质实施25个青年社区项目。(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17.开发区以兰陵科技城为孵化平台,年内引进过亿元项目20个,新开工工业项目15个以上,力争22个在建项目投产达效。(牵头单位:开发区)
18.完成开发区污水管网工程。(牵头单位:开发区)
19.提质改造老旧小区20个,加快4558套安置房建设,提供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100套。(牵头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
20.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保护。(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1.实施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改造工程,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2.推进新一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联合治理。(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3.加快推进西燕子河治理,实施武河生态修复二期工程,确保4个国控、7个省控河流断面水质全部达标。(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4.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5.加快兰陵路东延、三峰山隧道工程、三峰山片区建设;完成金融中心等高品质项目建设。(牵头单位:东城新区建设推进办公室)
26.柞城河城区段综合治理。(牵头单位:东城新区建设推进办公室)
27.推进泉顺二期片区等片区建设,启动老县委片区、卫校县医院片区、国税局家属院片区等城市更新,做好塔山公园改造提升。(牵头单位:老城区改造推进办公室)
(五)苏妮娜同志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
1.打造省级景区化村庄3个。(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
2.启动兰陵国家农业公园5A级景区创建,加快推进兰陵王城、压油沟二期、宝山前二期、大宗山朗公寺等项目,规划建设鲁南战役纪念馆,实现年接待游客7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突破40亿元。(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3.打造省级精品文旅小镇2个。(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4.建设2处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5.实施文化振兴“五大工程”,提升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200处。(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6.举办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7.加强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完成鄫国故城城墙保护维修、县博物馆古字画抢救修复工程。(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8.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打造“兰陵文化”地域品牌。(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9.推出红色抗日题材剧《沂蒙山下》。(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局)
10.加强乡风文明建设,力争县级文明村达到90%,开展“最美”“好人”系列选树活动。(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11.建设“蒲公英夜校”“蒲公英超市”360个。(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六)张鹏同志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
1.落细落实融资畅通工程,新增信贷5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新增信贷支持乡村振兴32亿元,省农担担保贷款较去年翻一番。(牵头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3.深入推进非法集资专项整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牵头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县政府领导成员实行AB角工作制度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1〕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保证县政府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根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领导同志的分工,县政府决定在县政府领导成员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AB角工作制度,是指县政府某位领导同志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安排发生时间上的冲突时,由相对固定的其他领导同志代为处理有关工作的制度。代为处理有关工作主要是指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公务、商务接待活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签署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紧急公文,签批上级重要来文和下级紧急请示等。
二、县政府领导同志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实行AB角工作制度:
1.出国考察期间;2.在县外考察学习期间;3.分管范围内的会议、调研、检查、接待等活动冲突时;4.休假期间;5.因私请假期间等。
三、刘波同志出县(出访)或休假期间,由周兴金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并代为处理刘波同志分管的工作。周兴金同志与宋志强同志,孙中华同志与张鹏同志,任力同志与苏妮娜同志,分别互为AB角。
四、互为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要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或因公不能补位,须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再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行履职。
五、互为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应加强交流、沟通和协调,暂时不能履职的一方,一般应提前一天告知对应一方,并移交好相关工作,对自身尚未处理完结的重大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日常分管工作视需要提出原则意见。
六、互为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在代行履职期间,除被代行履职一方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事项之外,有权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务。
七、互为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在代行履职期间,应当依法、审慎、积极代行职权,并尊重被代行一方明确提出的处理意见。代行履职一方根据被代行履职一方的意见实施的履职行为,由被代行一方承担责任,其他履职行为由代行一方承担责任。
八、县政府领导同志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安排发生时间上的冲突时,应当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在其不能履职期间,按照AB角的要求呈送公文及呈报事项,期间要确保通讯畅通。
九、互为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中代行履职的一方,在代行履职期间,应当详细记录代行履职情况,并在另一方恢复履职时通报有关情况。
十、互为AB角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中被代行履职的一方恢复履职时,应当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与另一方进行工作交接,同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恢复正常行政事务处理程序。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领导分管、联系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代行履职的县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汇报有关工作,确保工作正常推进。
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及时调整安排AB角。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法治精神推进新时代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坚持土地供应服从、服务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需求,建立以供给引导需求的新机制,严格控制增量,努力盘活存量,有效缓解用地矛盾,推动土地利用规范、节约、集约、高效发展,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21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3300亩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在2021年度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530亩,工业用地1220亩,住宅用地1400亩,公共设施用地150亩。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21年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800亩以内,其中工业用地560亩,商服用地240亩。
三、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区空间发展意图,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去产能政策,严把新增产能用地关口,推动化解过剩产能。保障优势产业的用地供应,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支持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的供应。标本兼治去库存,改革完善房地产土地供应制度,实施有保有压的土地保障政策。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供地总量,积极盘活用地存量。优先开发利用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按照规划要求,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建设用地,能用存量的,决不用增量,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五)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解决重点基础项目用地保障问题。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土地供应,提高城市发展的保障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确保计划实施。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用地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办理土地供应涉及手续应予充分支持。县政府对列入县级指标安排使用计划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资源规划、发改、规划、住建、住房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落实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积极协调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征地、拆迁等问题,保障年度项目用地土地供应顺利完成。
(二)加强土地供应全程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总结、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20年度全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兰陵政办发〔2021〕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全县共承办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12.5万件,办结率99.8%,群众满意率90.85%。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承办单位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立足岗位,踏实工作,充分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为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总结经验、树立标杆,激励广大热线办理单位和工作者“比学赶超”,全面提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成绩突出的南桥镇人民政府等16个单位和潘洪艳等52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1. 2020年度全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突出单位名单
2. 2020年度全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突出个人名单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0年度全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突出单位名单
一、乡镇(街道)
南桥镇人民政府
新兴镇人民政府
下村乡人民政府
长城镇人民政府
车辋镇人民政府
矿坑镇人民政府
二、部门(单位)
县税务局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医保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交警大队
县民政局
县教体局
县人社局
兰陵城投热力有限公司
附件2
2020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作突出个人名单
一、乡镇(街道)
潘洪艳 南桥镇热线办工作人员
王 芳 南桥镇热线办工作人员
刘 磊 新兴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唐云龙 新兴镇党政办工作人员
潘瑞琛 下村乡副乡长
赵 薇 下村乡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王 丽 长城镇人大副主席
赵淑渝 长城镇热线办工作人员
杨慧慧 车辋镇主任科员
房照海 车辋镇热线办公室主任
刘莹莹 矿坑镇妇联主席
王得勇 矿坑镇马庄工作区书记
吴青林 神山镇党政办公室科员
何润璞 兰陵镇人大副主席
平艳伟 向城镇党政办公室科员
王庆涛 鲁城镇网格化服务中心主任
彭 斐 卞庄街道热线办工作人员
徐 静 磨山镇热线办工作人员
杨 振 苍山街道热线办工作人员
李玉明 芦柞镇党政办公室科员
赵新闻 大仲村镇党政办公室科员
苏 明 庄坞镇热线办工作人员
梁茂顶 尚岩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万 超 尚岩镇热线办工作人员
二、部门(单位)
密文明 县税务局四级主办
田晶晶 县税务局九级职员
张晓蕾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科员
车金泽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科员
周亮生 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负责人
姜孟秋 县医疗保障局科员
张 伟 县市场监管局热线科主任
曹桂成 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主任
崔庆珍 县交警大队文职
王璐儒 县交警大队文职
李 伟 县民政局慈善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
李贵富 县教体局监察科副科长
袁俊堂 县教体局办公室科员—6—
赵鸿儒 县人社局科员
孙启高 县水利局办公室负责人
付建军 县水利局工程师
杨传伟 县卫健局科员
齐飞飞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任永青 县交通运输局首发工作站主任
张征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科长
王龙梅 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工作人员
宋东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员
宋来根 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副所长
刘晓钟 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科长
袁 月 县住房保障中心热线办公室科员
靳 强 兰陵城投热力有限公司热线办主任
刘慧慧 兰陵城投热力有限公司热线办科员
祁 伟 县移动公司综合部综合事务管理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2021年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兰陵县2021年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2021年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支农惠农政策精神,推动我县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和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有效防范和化解蒜农风险,2021年我县继续开展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根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1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温室大棚和大蒜享受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支持>的通知》(鲁财金〔2019〕31号)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大蒜蒜薹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0〕1380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注重发挥市场价格作用,以开展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为突破口,建立符合兰陵实际的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机制,增强蒜农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蒜薹、大蒜增产增收和价格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蒜农参加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促进特色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切实做好全县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
(三)自主自愿。蒜农自愿参加保险,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四)协同推进。各乡镇(含街道,下同)和发改、财政、农业、金融等部门单位协力推进,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支持。
三、工作任务及具体事项
(一)承保范围:2020年种植2021年收获,生长和管理正常,品种在当地连续种植两年以上(含),集中销售期间的兰陵蒜薹、大蒜,以村(居)为单位进行投保。
(二)承保亩数:蒜薹30万亩,大蒜30万亩。
(三)目标价格:蒜薹2.65元/斤,大蒜1.73元/斤。
(四)基本保障水平:蒜薹目标价格保险金额为每亩1200元,保费为保险金额的7%,即每亩缴纳保险费84元;大蒜目标价格保险金额为每亩800元,保费为保险金额的7%,即每亩缴纳保险费为56元。具体保险条款由保险合同约定。
(五)保费分担比例:蒜薹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40%(即每亩缴纳33.6元),各级政府补贴60%,其中省级财政承担45%(即每亩补贴37.8元),市县财政承担15%(即每亩补贴12.6元);大蒜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40%(即每亩缴纳22.4元),各级政府补贴6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即每亩补贴14元),省财政承担20%(即每亩补贴11.2元),市县财政承担15%(即每亩补贴8.4元)。
(六)承保公司:2021年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承保机构在具有农业保险资质,自愿承办相关保险业务和承担相关义务的基础上,根据2020年承保工作考核结果确定。
(七)保险理赔:保险期间蒜薹、大蒜实际销售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跌幅部分进行相应赔付,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生赔付。参保蒜薹、大蒜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发布。
具体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目标价格-实际价格)/目标价格]。
四、时间安排
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从2021年1月20日开始,2021年10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保险投保阶段(1月20日—2月10日)。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各级动员会议,承保公司与参保农户签订保险合同。
(二)审查汇总阶段(2月11日—3月31日)。对参保面积进行核实审查并公示,完善承保手续,确保承保工作真实有效。
(三)价格监测阶段(4月25日—9月30日)。蒜薹平均价格的监测周期为(4月25日—5月31日);大蒜平均价格的监测周期为(6月1日—9月30日)。由兰陵蔬菜价格指数平台发布,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四)保险理赔和经验总结阶段(6月1日—10月31日)。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的目标价格(根据兰陵蔬菜价格指数发布的价格加权计算)作为赔付标准,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生赔付(蒜薹的理赔时间为6月1日—6月30日;大蒜的理赔时间为10月1日—10月31日)。县发改局对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情况进行经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发展中心及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协调工作,监测蒜薹、大蒜销售价格,以适当渠道公布,为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县财政局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蒜薹、大蒜种植、提供产量数据等工作。县金融发展中心负责保险工作的协调服务,对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规范档案管理。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居)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承保公司要以村居为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理赔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四)加强价格监测。县发改局要制定科学的蒜薹、大蒜价格监测办法,严格按照规程合理布置、完善监测点,科学采集价格信息,切实搞好成本和上市期间的价格监测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
(五)严肃工作纪律。在具体操作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维护好农民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农民自愿投保,不得强制收取保费,要把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作为战略性投入,真正把价格保险办成阳光工程、惠民工程。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督导检查。领导小组要适时抽查乡镇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以“替保”、“虚保”等手段骗取保费补贴的行为,确保蒜薹、大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将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本方案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鲁Q2070AX等59辆校车标牌使用许可的批复
兰陵政字〔2021〕1号
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你处报送的《关于发放安心俊骋校车服务公司鲁Q2070AX等59辆校车标牌使用许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给安心俊骋校车服务公司鲁Q2070AX等59辆校车发放校车标牌使用许可(具体车辆号牌及许可编号附后)。
二、你处要按照管理程序,组织县交警、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联合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的,落实发放校车标牌,并加强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三、安心俊骋校车服务公司鲁Q2070AX等59辆校车标牌使用许可,有效期一年,自批复之日起至次年前一日止。
特此批复。
附件:鲁Q2070AX等59辆校车标牌使用许可明细表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鲁Q070AX等59辆申请使用校车标牌许可明细表
序号 | 车牌号 | 序号 | 车牌号 | 序号 | 车牌号 |
1 | 鲁Q070AX | 21 | 鲁QH5631 | 41 | 鲁QH5981 |
2 | 鲁Q100BU | 22 | 鲁QH5650 | 42 | 鲁QH6128 |
3 | 鲁Q102ED | 23 | 鲁QH5657 | 43 | 鲁QH6232 |
4 | 鲁Q128FC | 24 | 鲁QH5682 | 44 | 鲁QH6258 |
5 | 鲁Q256GW | 25 | 鲁QH5687 | 45 | 鲁QH6262 |
6 | 鲁Q315CY | 26 | 鲁QH5723 | 46 | 鲁QH6536 |
7 | 鲁Q711BF | 27 | 鲁QH5725 | 47 | 鲁QH6572 |
8 | 鲁Q735BT | 28 | 鲁QH5759 | 48 | 鲁QH6607 |
9 | 鲁Q773LM | 29 | 鲁QH5766 | 49 | 鲁QH6613 |
10 | 鲁Q862FT | 30 | 鲁QH5771 | 50 | 鲁QH6625 |
11 | 鲁QF2907 | 31 | 鲁QH5772 | 51 | 鲁QH6634 |
12 | 鲁QH2690 | 32 | 鲁QH5805 | 52 | 鲁QH6666 |
13 | 鲁QH4482 | 33 | 鲁QH5808 | 53 | 鲁QH6850 |
14 | 鲁QH5001 | 34 | 鲁QH5852 | 54 | 鲁QH6864 |
15 | 鲁QH5008 | 35 | 鲁QH5866 | 55 | 鲁QH7025 |
16 | 鲁QH5016 | 36 | 鲁QH5868 | 56 | 鲁QH7064 |
17 | 鲁QH5110 | 37 | 鲁QH5919 | 57 | 鲁QH7186 |
18 | 鲁QH5423 | 38 | 鲁QH5938 | 58 | 鲁QH7189 |
19 | 鲁QH5585 | 39 | 鲁QH5955 | 59 | 鲁QW8960 |
20 | 鲁QH5615 | 40 | 鲁QH5978 |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发〔2020〕 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创新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全县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临办发〔2019〕20号)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单位)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使用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司法局是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的部门,负责统筹管理使用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县直各部门(单位)不再单独选聘法律顾问。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决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济合同、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选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职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等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参与政府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文本起草、审查论证、洽谈;
(四)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案件及民事案件的研究、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对工作、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意见;
(六)对重大民商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七)代理县委、县政府、县直部门(单位)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纠纷;
(八)接受县政府委托,参与县政府采购活动、招投标活动,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九)协助进行法治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专题培训以及领导干部学法授课等;
(十)协助审查重大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
(十一)参与研究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为县委、县政府、县直部门(单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十三)为县委、县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十四)在特定接访日,在特定律师服务场所,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十五)承担县委、县政府、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县司法局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安排法律顾问提供服务;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县司法局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成意见,或者直接由法律顾问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
(三)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对外交往和谈判及处理其它涉法事宜需要法律顾问的,由县司法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出具书面意见须经县司法局审查。
第七条 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具有承担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各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综合实力,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特征显著,有一定影响力。
3.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近5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具有县级及以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3.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业务特长,具有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和工作能力,执业3年以上;
4.熟悉兰陵县情、社情、民情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热心社会公共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5.严格遵纪守法,近5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公职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并经所在单位推荐;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县司法局按照双向选择、考察公示、择优选聘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县司法局应当与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以下条款:
1.基本情况;
2.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3.合同期限;
4.法律顾问费的支付办法和标准;
5.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获聘的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应按照指派要求参加县委、县政府或县直部门(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四)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必需的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应按照指派要求参加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第十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同一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党委政府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对安排的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要求报告工作进程。需要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须由承办律师本人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公职律师除外),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二)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民事诉讼期间,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不得代理利益冲突对方的委托代理人;
(三)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单位)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对于持续性时间比较长的疑难复杂案件,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未经县司法局同意,不得中途换人;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五)对委派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六)未经同意不得在论文、讲座、著作、学术交流等活动中直接引用所代理的涉及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的各类案件;
(七)接受县司法局安排,及时报告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八)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九)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十)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县司法局报告,便于另行指派人员。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日常管理
(一)由县司法局统筹调度法律顾问参与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的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规范性文件修改、合同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赔偿、行政应诉等日常法律事务。
(二)县直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调查取证工作和参加重大项目论证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便利,保障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
(三)县直部门(单位)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需先向县司法局提交《法律顾问服务申请表》,县司法局分派法律事务时,应当统筹考虑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四)由县司法局建立法律顾问登记台账,及时将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项填入《法律顾问参与事项登记表》,详细登记参与时间、对象、项目和效果。法律顾问应当每月向县司法局报告一次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填写《法律顾问参与事项汇总表》。县司法局对法律顾问参与的事项应逐一进行核对,形成客观真实的工作实绩纪实。
(五)坚持考核结果与报酬挂钩,将法律顾问的考核评议等次作为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采取基本费用加绩效奖励的方法计算报酬,并集中结算。坚持考核结果与续聘、解聘挂钩,对恪尽职守,认真履职,服务成效优异,考核等次较高的优先续聘;对工作评价等次较低,不适应工作需求的,按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因处理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开展工作的,应当持有县司法局出具的介绍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将完成情况报告县司法局,必要时由县司法局报县委、县政府。县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包括未经县司法局批准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三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以及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县委、县政府或部门(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司法局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对法律顾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5日,有效期一年。
依据文件制定时确定的有效期规定以及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3〕2号)宣布失效。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创新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全县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临办发〔2019〕20号)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单位)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使用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司法局是法律顾问统筹选聘管理的部门,负责统筹管理使用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县直各部门(单位)不再单独选聘法律顾问。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决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济合同、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选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职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等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参与政府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文本起草、审查论证、洽谈;
(四)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案件及民事案件的研究、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对工作、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意见;
(六)对重大民商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七)代理县委、县政府、县直部门(单位)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纠纷;
(八)接受县政府委托,参与县政府采购活动、招投标活动,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九)协助进行法治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专题培训以及领导干部学法授课等;
(十)协助审查重大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
(十一)参与研究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为县委、县政府、县直部门(单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十三)为县委、县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十四)在特定接访日,在特定律师服务场所,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十五)承担县委、县政府、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县司法局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安排法律顾问提供服务;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县司法局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成意见,或者直接由法律顾问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
(三)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对外交往和谈判及处理其它涉法事宜需要法律顾问的,由县司法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出具书面意见须经县司法局审查。
第七条 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具有承担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各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综合实力,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特征显著,有一定影响力。
3.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近5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具有县级及以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3.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业务特长,具有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和工作能力,执业3年以上;
4.熟悉兰陵县情、社情、民情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热心社会公共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5.严格遵纪守法,近5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公职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并经所在单位推荐;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县司法局按照双向选择、考察公示、择优选聘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县司法局应当与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以下条款:
1.基本情况;
2.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3.合同期限;
4.法律顾问费的支付办法和标准;
5.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获聘的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应按照指派要求参加县委、县政府或县直部门(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四)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必需的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应按照指派要求参加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
第十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同一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党委政府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对安排的事项,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并按要求报告工作进程。需要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须由承办律师本人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公职律师除外),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二)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涉及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民事诉讼期间,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不得代理利益冲突对方的委托代理人;
(三)在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单位)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对于持续性时间比较长的疑难复杂案件,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未经县司法局同意,不得中途换人;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五)对委派的法律事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六)未经同意不得在论文、讲座、著作、学术交流等活动中直接引用所代理的涉及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的各类案件;
(七)接受县司法局安排,及时报告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八)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九)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十)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县司法局报告,便于另行指派人员。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日常管理
(一)由县司法局统筹调度法律顾问参与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的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规范性文件修改、合同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赔偿、行政应诉等日常法律事务。
(二)县直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调查取证工作和参加重大项目论证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便利,保障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
(三)县直部门(单位)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需先向县司法局提交《法律顾问服务申请表》,县司法局分派法律事务时,应当统筹考虑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四)由县司法局建立法律顾问登记台账,及时将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项填入《法律顾问参与事项登记表》,详细登记参与时间、对象、项目和效果。法律顾问应当每月向县司法局报告一次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填写《法律顾问参与事项汇总表》。县司法局对法律顾问参与的事项应逐一进行核对,形成客观真实的工作实绩纪实。
(五)坚持考核结果与报酬挂钩,将法律顾问的考核评议等次作为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采取基本费用加绩效奖励的方法计算报酬,并集中结算。坚持考核结果与续聘、解聘挂钩,对恪尽职守,认真履职,服务成效优异,考核等次较高的优先续聘;对工作评价等次较低,不适应工作需求的,按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因处理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县委、县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开展工作的,应当持有县司法局出具的介绍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将完成情况报告县司法局,必要时由县司法局报县委、县政府。县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包括未经县司法局批准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三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以及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县委、县政府或部门(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司法局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对法律顾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5日,有效期一年。
依据文件制定时确定的有效期规定以及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3〕2号)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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