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尚岩镇王楼南庄村等6个行政村村庄建设规划的批复
兰陵政字〔2020〕33号
尚岩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请求批准王楼南庄村等6个行政村村庄建设规划的请示》(尚政请〔202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兰陵县王楼南庄村村庄规划(2019—2035年)》等6个行政村村庄规划(见附件)。
二、村庄规划范围内任何用地,如需要更改用地或建筑物用途,或对用地、建筑物进行任何其他的开发重建,新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村规民约。
三、村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修改的,如果只是涉及局部农房位置调整,不影响村庄规划总体布局的,允许通过简易程序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由县规划编研中心备案。
附件:尚岩镇6个行政村村庄规划清单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尚岩镇6个行政村村庄规划清单
1. 《兰陵县尚岩镇王楼南庄村村庄规划(2019-2035)》
2. 《兰陵县尚岩镇西水沟村村庄规划(2019-2035)》
3. 《兰陵县尚岩镇会宝岭杜村村庄规划(2019-2035)》
4. 《兰陵县尚岩镇张村纸坊村村庄规划(2019-2035)》
5. 《兰陵县尚岩镇史庄马圈村村庄规划(2019-2035)》
6. 《兰陵县尚岩镇郭村村庄规划(2019-2035)》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修订后的《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578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83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函〔2019〕250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0〕113号)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兰陵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预案管理、应急演练、责任追究、附则等10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工业源减排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融媒体中心、中国移动兰陵分公司、中国联通兰陵分公司、中国电信兰陵分公司和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政府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预报预警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决策专家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秋冬季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是重污染天气的高发期。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监测预报
1.监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构建视频会商平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四)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或区域应急联动要求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县级预警。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会商或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县政府,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区域应急联动。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 作为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我县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并对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适时派出执法人员对各乡镇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科学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各乡镇应当按照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充分利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人员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对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干洗店、汽修厂、餐饮店等涉民生的小型生活源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实行差异化管控。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于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于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设施建设、天然气供应建设、水利工程等),经相应市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于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于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并能提供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
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县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县城区控制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车辆通行。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县城区控制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车辆通行。
(3)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
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县应急指挥部、乡镇政府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 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各乡镇要加大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实现与市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在每年11月份之前发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发布的形式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发布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演练
各乡镇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各乡镇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各乡镇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急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九、责任追究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规定不落实应急减排要求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0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21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经研究,我县将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面摸清我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获取主要灾害致灾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查明重点地区抗灾和减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县致灾风险水平、承灾体脆弱性水平、综合风险水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预判今后一段时期灾害风险变化趋势和特点,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根据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以及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护工程、避难场所、森林防护等防灾减灾工程。
(二)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政府、社会力量和企业、基层等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主要自然灾害、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等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等。
(三)普查范围。普查覆盖我县全部区域。
三、普查任务、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
(一)普查任务。开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风险要素全面调查,突出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和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建立健全兰陵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根据应用需要编制兰陵县1:50000或1:100000自然灾害系列风险图等。
(二)普查时间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全国普查试点阶段。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普查阶段,以县区为单位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单项和综合灾害风险与防治区划图,形成普查成果。具体时间安排:2021年全面开展调查,完成普查对象清查登记、调查成果汇总分析和调查数据梳理等工作。2022年进行风险评估与区划,建设普查数据库,完成单灾种和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验收和应用研究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县级:成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人员队伍和配套经费;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普查员技术培训;负责编制县级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开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等工作;负责普查数据成果审核汇总,形成县级灾害风险普查成果。
2.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社区(行政村):开展基层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家庭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并协助各部门开展相关调查任务。
四、普查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兰陵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参照县级做法,及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从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抽调业务骨干人员,配足配强普查办公室工作力量。
(二)经费保障。普查工作经费由县、乡分级负担,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事权支出责任承担本级支出。按照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领域现有资金统筹整合,避免重复安排,严格绩效考核,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三)技术保障。建立健全专家和技术队伍,综合分析各部门常态化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调查等已有成果和业务现状,做好灾害风险普查的技术框架设计、实施方案和人员培训等任务,牵头负责综合风险普查技术指导和总结等工作。
(四)质量保障。根据国家相关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质检核查、汇交审核、验收等制度,明确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成果和综合成果的质量管理职责、任务和办法,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分类分级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督查抽查的相关工作机制。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兰陵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兰陵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周兴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 组 长:王 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建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兵利 县发改局副局长
姜玉海 县教体局主任科员
王继国 县工信局主任科员
朱培国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慈善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怀念 县矿产资源利用保护中心副主任
苑伟栋 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孙付胜 县住建局副局长
赵 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任科员
赵言海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徐茂昌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水利工程保障中心副主任
王 棡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潘贵鸿 县文旅局副局长
于继承 县卫健局副科级干部
白晓栋 县应急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县地震监测中心主任
周 涵 县体育中心副主任
战玉沈 县气象局副局长
于雅茜 临沂银保监分局兰陵监管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日常工作。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张波兼任办公室主任。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矿坑镇朱柳屯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方案的批复
兰陵政字〔2020〕29号
矿坑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矿坑镇朱柳屯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方案的请示》(矿政请〔20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矿坑镇朱柳屯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方案。
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你镇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你镇要做好拆迁户的安置补偿工作,对需要安置宅基地的拆迁户予以妥善安置,对需要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要切实搞好价格评估;要严格按照规定兑现补偿,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四、你镇要严把工程质量关,项目村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保质保量完成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任务。同时注意搞好新增耕地水利设施配套建设,确保新增耕地高产、高效。
五、你镇要坚持政务公开,督促项目村村民委员会对拆迁户的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特此批复。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县重要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批复
兰陵政字〔2020〕26号
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对我县重要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报告>批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16条县级河流、2条镇级河流及4座中型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报告》。
2. 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加大河湖岸线管理和保护力度,实现岸线资源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切实保障河湖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
3. 河湖管护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政策性强,你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措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特此批复。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17〕58号)同时停止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兰陵、美丽兰陵,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陵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陵县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政府。
1.4.3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县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兰陵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
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局、县信访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预防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当两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县生态环境局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
市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县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县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县生态环境部门。
接到其他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县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启动
4.1.2.1较大(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1.2.2一般(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生态环境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县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
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县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县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配合省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配合市调查组及时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组成调查组,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队伍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本辖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县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地方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至少装备1辆
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乡镇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1)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修订,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县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兰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兰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副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成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信监控工作。
县发改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县工信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水域内渔业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县粮食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指导、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兰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2021年县级部门暨乡镇预算和2021—2023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2021年县级部门暨乡镇预算和2021—2023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2021年县级部门暨乡镇预算和2021—2023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持续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1年县级部门暨乡镇预算编制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提质增效,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强化资金挖潜统筹,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为加快兰陵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相关措施及办法
1.公用经费定额。继续使用2020年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各部门单位均按照在编人员的定员定额分类标准计算2021年公用经费(含机关、事业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机关、事业标准分别为公用经费总额的4%、2%)。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32号)文件精神,公用经费预算编制要严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支出,严控资产更新,其他新购资产原则上在配置标准限额内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严禁新建楼堂馆所,除危房外不得实施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不得新增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2.优先安排“三保”预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文件要求,2021年县级预算安排上,加大对“三保”支出的倾斜力度;在支出顺序上,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编制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基本底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责任担当,认真贯彻上级决策部署,统筹做好财政收支预算管理。
3.大力压减非刚性非重点支出。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政府带头“过紧日子”要求,坚决压减一般性支出,严禁铺张浪费。2021年各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比上年压减10%以上;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要可压尽压、应压尽压,对可干可不干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对于重点支出,也要按照从严从紧、能省则省的原则安排。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律不增加编外人员经费,应由本单位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事项,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变相增加编外人员经费。
4.编准编实编细年初预算,加大预算安排约束力度。进一步提高预算编报准确率、预算细化到位率和支出进度执行率,确保资金早拨付、早见效,推动各项决策部署加快落实。一是各部门单位将预算基础工作前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工程招标、预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将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实施主体,在“一上”阶段就将申报预算全部细化到支出用途,大幅减少代编预算规模。凡未经立项批复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一律不得申报预算。二是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时间为部门预算“二上”的时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将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和其他资金中符合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项目全部编入预算,切实做到应编尽编。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明确采购品目、采购方式、代理机构、进口产品等要素,为政府采购“直通车”奠定基础。合理选用采购方式,发挥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小额自行采购的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三是加大预算安排约束力度。2021年政府采购类项目实施时,部门单位未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予办理采购手续。建立县级预算安排与往年预算执行、审计问题、绩效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构建结果反馈、问题整改、提升绩效的良性循环。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往年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2021年预算安排时优先保障资金需求;对往年绩效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改进;对往年预算执行率不高、绩效评价结果较差、审计问题较多的项目,2021年预算安排时要予以压减或取消。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预算约束、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备费主要用于救灾、应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凡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不得申请追加预算。
5.强化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权责。落实预算法定职责,科学划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权责,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预算主体作用。一方面,业务主管部门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自主审批项目,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公开和具体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另一方面,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设置情况划分部门预算管理权限,按照财务管理设置情况确定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主体,切实强化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管理职责,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使部门行使其各项职能所需经费全部在一本预算中清晰、完整反映。财政部门主要抓好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合理配置、严格监管和有效使用,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6.加大综合预算统筹力度,大力盘活存量资金资产。进一步完善全口径预算编制,将各类资金通盘布局、统筹安排。各部门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做到应编尽编,将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权责发生制形成的结余结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各类资金,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统筹研究预算安排意见,从源头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考虑政策增减变化因素,结合往年收入执行情况,科学编制2021年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杜绝少编、漏编等问题,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超收部分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严格落实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规范要求,对结余结转超过一年和当年未实现支出的资金,一律收回统筹安排。2020年11月底前,对各部门单位开展一次存量资金集中清理,收回资金按规定程序调整用于弥补今年急需支出或2021年预算收支缺口。强化国有资产和资源调剂管理,利用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金公物仓,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加强新增资产配置管理,部门申请经费新配置资产要与单位履职功能需求、使用效益及存量资产情况匹配,避免重复配置或超实际需求配置。一是非税收支。对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实行以收定支,有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其公用经费、基本医疗保险支出,首先从其征收的非税收入中安排,不足部分,再用经费拨款安排。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继续将罚没收入同步编入部门预算,对有罚没权限的执法部门,根据近三年罚没收入情况确定罚没收入预算数,执行中根据罚没收入完成情况按项目拨付资金。二是基金收支。进一步完善编制包括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彩票公益金等在内的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2020年度各项基金收入完成情况以及对2021年分析情况,合理编制各项基金收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支出预算,报经县政府审批后执行。三是县级医疗部门医疗费收入仍然不纳入预算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医疗收支情况进行重点监管。编制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近年来医疗部门运营情况,合理确定补助比例。
7.规范项目库管理。进一步规范县级项目库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项目管理,与省财政同步试点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通过将制度规范与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来强化制度执行力,提高预算项目管理标准化。部门申请预算必须从项目库中挑选预算项目,对未入库管理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严格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原则上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确需新增支出的,应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优先从当年项目资金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列入以后年度预算。
8.夯实管理基础,不断提高管理效能。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着力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一是做实预算基础信息。各部门单位切实做好与机构编制及人员工资相关信息资料的衔接,如实填报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公车保有量等重要信息,确保全面、准确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二是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结算,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结算,凡在公务卡结算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未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结算支出的,按其单位支出违规额度占当年公用经费支出的比例,相应压减下一年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三是深化预算信息公开。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各部门单位要确保预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2021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单位,均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20日内将本部门单位预算公开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基本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同步细化的“三公”经费内容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准确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科学表述预算项目名称,真实反映各项经济业务,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基础工作,主动接受县人大审查和社会监督。
(三)编制内容
遵循结构稳定、数据完备、简捷高效的原则,2021年县级部门预算编制报表体系尽量保证方便运用,具体分为基础信息录入表、预算编审录入表和项目管理录入表三大类。通过“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报表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及支出情况表,在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情况表,退职人员情况表,临时人员工资情况表,遗属补助情况表,机动车情况表,非税收入预算安排依据及测算说明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支出项目预算表,项目支出预算情况表,政府采购预算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政府购买服务表,项目库申报书等。
(四)编制方法
1.基础资料数据录入:主要完成在职人员、离岗退养、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临时人员、遗属补助情况、机动车情况,依据单位的真实情况,据实填报,有增减变化的要作出相应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工资:统一按照2020年10月份工资执行标准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16%。
机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当年应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当年应发绩效工资〕。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8%。
机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当年应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当年应发绩效工资〕。
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缴费基数×6.2%;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8%;大额救助金:单位缴纳60元/人/年。
机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当年应发年终一次性资金〕。
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当年应发绩效工资〕。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调整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2016至2019历年增加养老金〕。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0.7%。
机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当年应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当年应发绩效工资〕。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0.1%
机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当年应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当年应发绩效工资〕。
住房补贴:基本工资×35%。
住房公积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警衔津贴、不含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12%。
物业补贴:按职务职称标准计算。
公车改革补贴:按编制管理和发改部门批复的实有人数实际职务职称标准计算。
乡镇偏远津补贴:按人社部门批复的实有人数和应享受的标准计算。
独生子女费:按享受的人员每月5元计算。
遗属补助:按人社部门批复的实有人数和应享受的标准计算。
特岗补贴:统一按照人社部门的批复执行。
抚恤费、丧葬费及安家费等一次性的项目:统一按照人社部门当年的批复执行。
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基本工资计算,人员性质为见习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为零。
精神文明奖:各部门单位根据自己情况,自行从单位经费中安排,不再统一安排专项资金。
2.预算编审数据录入:主要完成部门预算的录入,是预算部门上报的基础预算数据,也是财政部门审核的重点。
部门收入预算建议计划要积极稳妥。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测算本部门单位组织的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如实填报,不能少报、漏报。
部门支出预算全面按照零基预算编制。各部门单位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财力安排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规划,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根据财力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项事业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2021年部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继续使用二类四档定额标准,用以满足和保障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需要,定员定额标准确定后,所有部门单位均按照单位在职人员的定员定额分类标准计算2021年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各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主要是完成本部门单位预算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为财政部门进一步对各部门单位预算数据进行审核、修改、汇编,提供基础数据。
3.项目数据录入: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是反映单位年度工作过程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一次性工作。项目的设立应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每一个项目应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项目应区别于单位日常性、连续性的重复工作。项目分为基本建设类、收费执收成本类、定额定项补助类、专项资金类、业务经费类。各部门单位在申报前应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发展规划,对项目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安排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情况,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2021年预算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结合部门预算的要求进行编制〔运转经费按在编行政事业人员(不含教育)每人每年21000元(含乡镇工作人员差旅费)核定〕。
二、2021—2023年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结合2020年预算安排和2021年预算申报,各部门单位要调整完善2021—2023年规划,增加编制2023年规划,形成新一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规划编制中,各部门单位要将编制重点聚焦在支出政策上,对规划期内涉及财政支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排序,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增强对年度预算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一)基本支出规划编制
为减轻工作量,便于操作,2022年、2023年基本支出规划由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填报的2021年基本支出预算和调整工资或津补贴政策情况进行统一预计,部门单位不需填报。各部门单位发生机构、编制或人员变化的,待编制相关年度预算时进行调整。
(二)项目支出规划编制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及对口市直部门单位中期财政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等,研究提出2022—2023年涉及财政支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排序,科学预测中央、省、市级相关领域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及吸引带动社会投入情况,合理编制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规划及非税收入规划,与2021年“一上”项目预算一并提报。为提高规划编制效率,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2022、2023年规划以2021年预算为基础编制,编制的专项数量和资金规模不得突破2021年预算。对因实施上级新改革、新政策或对资金规模有明确要求,确需突破2021年预算控制数的,应提前和财政部门沟通说明。
三、编制程序
2021年县级部门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一上”阶段
2020年11月11日前,各部门单位按规定要求,在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中完成数据填报,重点完成“人员情况、支出项目录入和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及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的相关数据信息;同时,将基础信息材料、项目支出申报材料、2021—2023年中期财政规划(项目规划)等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归口科室审核后,再报预算科复核,有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要先报综合科审核收入计划,再报相关业务科室。
(二)“一下”阶段
由财政部门归口科室审核、修改后,归口汇总报预算科复核,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单位下达预算指标控制数,具体包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预算及非税收入征收成本、部门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等。结合2021年部门预算控制限额确定情况,财政部门一并下达各部门2021—2023年中期财政规划(项目规划)控制限额。
(三)“二上”阶段
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细化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草案,修改完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并将全套部门预算输出报表及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数据分别报送财政部门各归口科室,并按要求抄送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同时,各部门单位按“一下”控制限额和有关要求,细化报送2021—2023年中期项目规划;在“一下”控制数内,按照要求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表》和《政府采购预算表》,报财政部门各归口科室初审后,分别送预算绩效管理科、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县级政府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县人代会审批。同时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二上”中期财政规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形成县级部门中期财政规划草案后按程序报批。
(四)“二下”阶段
县人代会批准县级政府预算之日起20日内,财政部门将部门预算“二下”核定结果批复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二上”中期财政规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形成县级部门中期财政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下达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应在收到批复后20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预算信息。
四、工作要求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意义重大。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编制工作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经济社会受到较大冲击和影响,加之国家为激发经济活力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给财政收入带了很大压力,财政收支平衡难度加大。对此,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坚决压减一般性支出,主动压减非急需非重点支出需求,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实施。
(二)强化主体责任,提高编报质量。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预算意识,切实强化统筹意识,加大对部门单位各类资金、各类资源的统筹整合力度,保障重点事业发展。正确认识预算资金与部门工作职责的关系,认真规划下一年度工作,细化工作内容和资金具体用途。在“一上”部门预算时,应做到项目支出预算与工作职能、支出政策相匹配,考虑周全,应报尽报。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预算约束、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减少执行调整的规模和频率,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资金的全过程管理控制。各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申请建议以及部门预算草案要经过部门单位集体研究,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必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提前做好谋划,加快项目落实。加快项目落地是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打好提前量,提前研究储备项目,尽量完善项目信息,做到预算一经批复或下达,项目即可落实、资金即可使用。要严格按法定时限批复和下达预算,对超时限分配及不能及时形成支出的资金,将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
(四)加强管理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做好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和民生政策等重点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内控机制,重点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时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全过程管理控制。对巡视、审计、财政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存在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办理建议、提案重要性的认识
建议、提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履行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形式。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既是一项严肃和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人民政府尊重代表、委员权利,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体现。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二、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成率
(一)交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如发现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个工作日内退回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不得擅自拖压和转交,以免延误办理期限。逾期不反馈的将视为无意见。各承办单位要将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10月15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行政办公中心519室)。
(二)办理期限。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答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会办与分办。有关承办单位之间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办理工作。凡建议和提案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周内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和委员,同时抄送会办单位;需要分别办理的,请有关单位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四)复文要求。
1.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答复,要符合实际,有的放矢,切忌说空话、套话、大话;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精练。要按规定格式行文(附件1、2),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2.要将办理情况按以下分类标明(标在抄送稿首页右上角):(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为便于统计,此项必须标填。
3.各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委员时,要附寄《建议、提案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附件3、4),征求代表、委员对本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要根据代表和委员反馈意见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复查工作。对建议、提案初次答复后,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补充答复;对代表和委员不满意的,要进行重新办理并作出书面补充答复。
4.各承办单位给代表或委员的书面答复,要按规定格式(附件1、2)书写,落款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电话。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联名的各位代表或委员,不要只答复第一名领衔代表或委员。对党派、团体和组织提出的提案,应主送提出提案的单位。对县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要分别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各1份。对县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要分别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各1份。
各承办单位要在建议、提案办理复查工作结束后,向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报送办理情况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办理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打算和建议,同时分别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三、加强联系沟通
各承办单位要主动通过电话、书信、面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和沟通,也可以邀请代表、委员共同参加调研和讨论,更多地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来由,共商解决办法。建议、提案初步办理完毕后,要面对面通报办理情况,再次听取代表、委员意见,代表、委员满意后,再正式答复。对一些因受政策、法规和职权所限难以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县政府督查科将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征询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办理工作认真、落实效果好的承办单位,予以表彰;对不按规定办理的,予以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办理,切实提高办理质量,确保各项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吴萍 王春阳;联系电话:5238285。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兰陵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和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严格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通过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全县各乡镇(街道)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实现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作业要求、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整合建库、成果验收、数据汇交等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开展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以全面准确落实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资格权、使用权、所有权为基础,规范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工作;对尚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权籍调查、测绘成果的,由外业调查队伍一次性完成土地、房屋的权属调查、测绘等工作,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的权籍调查成果;已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或已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的,逐宗核实完善权籍调查内容,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的权籍调查成果;已经分别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完成房屋落宗,需要补充相关内容的,开展补充调查。
(二)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和《临沂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操作规范》(临自然资规发〔2019〕34号),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要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严禁借发证为由向群众搭车收取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等;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申请材料,能通过共享、沟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得向群众索取,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交。
(三)做好调查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建设。在我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四)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在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办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土地权益;针对缺少农村房屋符合乡村建设规划以及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等问题,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鲁建村字〔2017〕45号)规定,结合建设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分类处理。
(五)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采取非公证继承、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已经发放的土地、房屋权利证书有档案的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无档案的依法收缴的同时发放新的不动产证书;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登簿缮证的土地权利证书全部发放到权利人手中,集中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后,做到成熟一批颁证一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留存农民群众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三、技术依据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技术规程、规范开展:
1.《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
3.《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4.《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5.《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自然登记函〔2019〕6号)。
6.《临沂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操作规范》(临自然资规发〔2019〕34号)。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
1.前期资料收集。收集全县范围内土地、房产现有调查、登记资料,村庄布局点规划资料以及户籍人口相关信息。
2.选择专业调查队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专业调查队伍。
3.人员培训。对调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4.发布政府公告,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政策。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0年10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1.底图制作。对全县农村应发证村庄,实施航拍技术,整合地形、房产测量成果和地籍资料,合理表示各要素,形成满足权籍调查要求的地形、房产、地籍三合一的工作底图。
2.外业调查。以专业调查队伍为主体,在村干部的配合下,完成村(居)内的房地测绘、权属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等外业调查任务,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3.内业建库。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成果验收。接受省、市专家对调查成果进行核验,对登记数据进行汇交。
2.受理登簿。根据项目进展,由内业建库单位分批发起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批量受理流程,按照业务类型将调查队伍收件资料扫描图片、申请报表、权籍调查成果分批上传、导入,转入审核登簿环节。由登记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簿;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材料或调查。
3.证书发放。不动产权证书由调查队伍按需采购,登记机构监督作业队伍打印证书,并授权调查作业队伍发放证书;发证方式为入村发证或乡镇政府集中现场发证,发证时需要填写领证签字表,留存现场领证影像资料并上传登记系统。
4.档案整理。由调查作业队伍整理纸质档案,制作目录、打码、装订,归集入盒并打印标签(与电子档案衔接)、归入不动产登记档案库。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举措。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资源规划、财政、住建、法院、公安、民政、司法、农业农村、信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推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大力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明确职责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做好宅基地、房屋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建档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招标,落实监理、外业调查、内业建库技术队伍,编制经费预算,筹备项目资金、成果上报;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权属争议调处。财政部门要将农房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的,重点加强督促指导;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集中研究解决。
附:兰陵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兰陵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组 长: 孙 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周兴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孙启全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杨 涛 县法院副院长
赵 光 县公安局政委
王 峰 县信访局局长
宋远珍 县民政局局长
薛振涛 县司法局局长
张广远 县财政局局长
杨俊勇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赵 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苏保金 县住建局局长
房宝法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飞 卞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徐晓飞 苍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鹏大仲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程志强 矿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许亚东 车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平川 下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宋 剑 鲁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西海 尚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 坤 向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利杰 新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钱成广 兰陵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立德 南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西民 芦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高合坤 长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 英 庄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佘沛强 磨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怀明 神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陵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90号)和《临沂市防汛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0〕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兰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兰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防指下设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利工程防指)和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城防办)。
2.1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县防指指挥,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会宝岭水库管理处、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任秘书长。
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兰陵水文中心、县供销社、县地震监测中心、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石油公司、县人险公司、县财险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防指职责由成员单位相关职责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分部门负责,成员单位分工履职。
2.1.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指导县融媒体平台(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监督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苗圃和生态林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指导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抢险。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市内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负责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按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和水毁修复,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做好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调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兰陵水文中心负责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测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报送水情及洪水预报。
县供销社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县地震检测中心负责县内地震的监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兰陵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联通兰陵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兰陵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石化兰陵石油分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
中国人寿兰陵分公司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人保财险兰陵分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2.1.3 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兰陵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4 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5 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职责
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全县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2.2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街道)设立防指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专家组
防指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规定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预案的演练。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与人武部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信、公安、资源规划、住建、执法、交通、水利、卫健、文旅、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乡镇(街道)、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资源规划、住建、执法、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气象、水文、会宝岭水库管理处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水利、资源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会宝岭水库管理处、资源规划、住建、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有水文测站的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计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县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县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以县级为主体,山洪灾害防治区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3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危险区人员提前撤离避险。
4.2.4 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部门、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各自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3 县防指防汛预警
4.3.1 预警等级
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3.2 预警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或部分行政区域。
4.3.3 预警发布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
4.3.4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预计某条骨干河道或两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洪水;
(3)预计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降雨区域内小型水库蓄满溢洪、发生较大险情;
(4)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县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
(3)县融媒体平台(广播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洪水调度,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预警范围内的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水情、工情、险情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和防洪调度、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巡查检查,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3.5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Ⅲ级预警;
(3)预计两条骨干河道、三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洪水;
(4)预计会宝岭水库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降雨区域内小型水库蓄满溢洪,某座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减灾工作;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督导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县融媒体平台(广播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乡镇(街道)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或指导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准备,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强化基层现场报汛制度。预警范围内的乡镇(街道)防指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群众避险工作。
(5)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3.6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Ⅱ级预警;
(3)预计三条骨干河道、四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
(4)预计会宝岭水库发生险情,或两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降雨区域内数座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可能;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减灾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县融媒体平台(广播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相关乡镇(街道)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有关防汛抢险队伍在一线待命,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随时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准备。重大险情区域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配合当地防指全方位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4.3.7 防汛I级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I级预警(红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三条骨干河道、全部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可能;
(3)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I级预警;
(4)会宝岭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或数座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I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县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县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4)乡镇(街道)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洪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有关防汛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加强防汛巡查力度,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配合当地防指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3.8 预警等级调整
根据防汛形势变化,县防指办公室提出防汛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4.3.9 预警解除
(1)主动解除:当防汛实际情况低于原防汛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防指办公室及时提出县级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
(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防汛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防汛预警自行解除。
4.4县防指抗旱预警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抗旱预警启动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5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分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按洪涝、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气象、水利、水文、应急、住建、沂沭河管理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Ⅱ级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Ⅳ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防汛应急响应
5.3.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数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水;
(2)重要河道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3)中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两个以上乡镇发生一般灾害;
(5)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6)其他需要发布Ⅳ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6)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7)相关乡镇(街道)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5.3.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
(1)全县内涝较为严重,城区部分积水,灾情较大;
(2)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小型水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出现重大险情;
(4)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Ⅲ级预警;
(5)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6)其他需要发布Ⅲ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6)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乡镇(街道)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民兵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7)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8)视情请求省、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9)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各有关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3.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全县发生严重内涝灾情、洪涝灾害,城区大面积积水;
(2)沂河兰陵段发生重大险情,或两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会宝岭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Ⅱ级预警;
(5)多座小型水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导致大坝要发生溃决坍塌险情时;
(6)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Ⅱ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6)县防指视情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乡镇(街道)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7)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8)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9)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的县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5.3.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全县发生特别严重的内涝灾情,城区大面积受淹、交通瘫痪,灾情特别重大;
(2)沂河发生超标准洪水,兰陵境内河坝漫溢或决口;
(3)会宝岭水库超标准洪水或发生重大险情;
(4)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I级预警;
(5)骨干河道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6)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Ⅰ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属地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4)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5)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6)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7)相关乡镇(街道)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的县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5.4 抗旱应急响应
5.4.1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轻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或连续无有效降雨天数春季和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50%—60%之间。
(2)人畜发生轻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0%—15%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水文、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指挥和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
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旱情发生的季节,组织农民抗旱保墒、保苗,充分利用已有水源能浇一分是一分,能浇一亩是一亩。或根据苗情状况,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应急打井、挖泉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关注饮水困难群众吃水情况,落实供水措施。
(3)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形势分析和对干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预测预报;水文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地下水位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情监测;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蓄水监测统计和水量动态变化,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5.4.2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中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或连续无有效降雨天数春季和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40%—50%之间。
(2)人畜发生中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5%—20%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水文、财政、应急、石油、电力等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加强抗旱工作组织领导,视情况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派出抗旱督导组赴受旱乡镇,督查指导抗旱工作;将情况及时汇报县委县政府。
(2)相关乡镇(街道)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贯彻上级抗旱工作部署,落实区域内抗旱各项具体工作,并将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县防指,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相关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抗旱救灾工作。采取设置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在河、库、汪塘截水、挖潜水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组织开采地下水。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运水。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密切注视天气变化,条件适宜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水利部门科学管理调配水源,加强地下水开采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抗旱技术指导;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抗旱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报灾核灾工作;电力和石油部门及时为抗旱提供应急供电和用油保障。
5.4.3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严重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或连续无有效降雨天数春季和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30%—40%之间。
(2)人畜发生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20%—30%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抗旱措施。实施全县地表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配,用水上实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2)县防指紧急制定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库、闸坝所蓄水量,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3)各级政府实行限水措施。可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财政部门及时为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4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特大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或连续无有效降雨天数春季和秋季75天以上,夏季50天以上,冬季80天以上或土壤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
(2)人畜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0%以上。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县领导、县防指成员、县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市政府。县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县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派出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根据需要随时在县融媒体平台(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县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抗旱指示,要不等不靠,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抗旱紧急期,地方政府可视抗旱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3)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安排,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5 应急响应终止
5.5.1 响应结束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县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重要河道流量已回落至警戒流量以下。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5.2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5.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民兵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 应急物资保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各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 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 能源保障
发改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6.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各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骨干河道:燕子河、吴坦河、西泇河。
重要河道:沂河、城河、小涑河、邳苍分洪道、东泇河、汶河、阳明河、运女河、陶沟河。
10.1.3
大型水库:会宝岭水库。
中型水库:双河水库、长新桥水库、小马庄水库、考村水库。
小型水库:驼山水库、砂河子水库、后大尧水库、杨庄水库、韩庄水库、马桃峪水库、李村水库、蒋庄水库、陈林水库、唐庄水库、宝山窝水库、郭庄水库、灰泉水库、雷雨口水库、老鹰窝水库、下寺水库、楼子水库、北山口水库、魏庄水库、大后庄水库、后场水库、枣庄水库、马后院水库、董后院水库、朱后院水库、戚套水库、杜后院水库、葛宝庄水库、宋庄水库、里米坑水库、刘山前水库、云峪水库、杨宅水库、小寨子水库、现庄水库、上流井水库、柳河水库、保合庄水库、压油沟水库、晒钱埠水库、于庄水库。
10.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a=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6
县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0.1.7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8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兰陵县2018年防洪预案》(兰陵政发〔2018〕7号)同时废止。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临沂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临政办字〔2020〕86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入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做好上级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协调推进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测合一、联合踏勘、联合验收。推广企业开办“四减一送”改革措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积极推进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和筒易注销登记改革。推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关联事项“一链办理”,分批次推出“一件事”主题服务,选取100项高频民生服务事项,集中开展流程再造,全面推动民生事项“简易办、就近办、快捷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着力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推行“一窗受理”,推广应用“一窗受理”系统。全面推动“一网通办”,大力推行“掌上政府、指尖服务”。加强县镇村三级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场所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基层“就近办”能力。积极打造自助服务区,全面建设24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区。实施“企业群众吹哨、政府部门报到”的服务模式、叫响沂蒙红色代办品牌。(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规范市场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加强社会信用监管,建立新型监管机制,提升政府管理效能。按照出台的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分工方案,做好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5、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县PM2.5、P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2、86、35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在56.56%(优良天数207天)以上;4个国控断面考核指标均值达标率达到100%,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60%,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指标全部达标;全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责任单住: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分局)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好县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落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大调查研究和论证力度,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备案目录。加大对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做好电子报备工作,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7、认真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落实2020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拟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目录管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拟制定《兰陵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8、深化提升法律顾问工作,推进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咨询服务作用。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9、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强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5个领域综合执法,进一步整合、规范执法队伍。探索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动态调整机制。县级一般实行“局队合ー”,乡镇(街道)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
11、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于法有据、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实施网上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加强群众关注的重点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12、认真研究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坚决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定期向县政协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13、深入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分析排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公共权力规范运行领域审计监督中的盲区和盲点。统筹规划审计项目,推动各部门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填补管理漏洞。(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4、落实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5、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6、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健全发布、解读、回应、互动的政务公开格局。聚焦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拓展公开深度和广度。推进多渠道公开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
17、充分发挥电视问政、行风热线、政务热线等互动平台作用,及时回应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调查核实、解释说明。(责任单位:问政和热线管理承办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8、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引导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9、全力推动人民调解提档升级、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诉调、警调、访调等精准对接机制。探索建立专业民商事调解组织。全面推广使用“智慧调解”系统,使用率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0、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推进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政复议、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力度,推进平台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实现“窗口办公”、“点单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1、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力度,实行“县区周一常委公开接访”、“乡镇班子成员坐班接访”制度,最大限度把信访矛盾吸附在基层。着力打造网上信访主渠道,落实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全面提升初信初访一次性结服率、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和按期办结率。(责任单位:县信访局,各乡镇(街道))
七、全面提升法治思维
22、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3、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24、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健全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法规、专门法律等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各执法部门单位)
八、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25、组织开展法治督察,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检查、督促。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法治精神推进新时代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坚持土地供应服从、服务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需求,建立以供给引导需求的新机制,严格控制增量,努力盘活存量,有效缓解用地矛盾,推动土地利用规范、节约、集约、高效发展,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20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0000亩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在2020年度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260亩,工业用地1540亩,住宅用地1100亩,公共设施用地7100亩。
三、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区空间发展意图,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去产能政策,严把新增产能用地关口,推动化解过剩产能。保障优势产业的用地供应,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支持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的供应。标本兼治去库存,改革完善房地产土地供应制度,实施有保有压的土地保障政策。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供地总量,积极盘活用地存量。优先开发利用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按照规划要求,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建设用地,能用存量的,决不用增量,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五)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解决重点基础项目用地保障问题。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土地供应,提高城市发展的保障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确保计划实施。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用地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办理土地供应涉及手续应予充分支持。县政府对列入县级指标安排使用计划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资源规划、发改、规划、住建、住房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落实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积极协调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征地、拆迁等问题,保障年度项目用地土地供应顺利完成。
(二)加强土地供应全程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总结、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计划调整工作,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兰陵县人民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兰陵县人民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予以公布。
各承办单位要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规、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县政府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兰陵县人民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兰陵县人民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兰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
2、兰陵县“四一三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兰陵县教育设施专项规划(2019-2035)
4、兰陵县朝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5、兰陵县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6、兰陵县军人公墓建设项目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兰陵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兰陵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按照省、市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陵县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审批职责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应放尽放、减无可减、放无可放”的原则,全面减权放权。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规则及成员单位由《兰陵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的向上对接使用工作,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审批信息推送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监管信息推送
(一)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二)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
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与监管部门沟通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
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材料、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审批”,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不能兑现承诺的监管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1日起施行。
兰陵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审批监管协调联动运行机制,根据《兰陵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兰陵办发〔2018〕16号)精神,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二)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推动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
(三)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审批事项及其他重大审批事项有关工作进行会商。
(四)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发展中心、县体育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联席会议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工作需要调整。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三)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分为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1.全体成员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政策,统筹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2.专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各相关成员参加,专题研究涉及审管联动重要问题。
3.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审管联动具体问题。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集,报总召集人同意;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四)联席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议题材料提前发送至有关成员单位。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
附:兰陵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兰陵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周兴金 县委常委、副县长
召集人:王 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俊勇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成 员:张广华 县委编办副主任
刘兵利 县发改局副局长
金保庆 县教体局党组成员、兰陵一中党委书记
马霄鹏 县科技局副局长
苏建秀 县工信局副局长
王保印 县民政局主任科员
王保凤 县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
寇全会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会计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卫东 县人社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
刘建垠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杨俊富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李东志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
刘立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委
赵言海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宁区亮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水利工程保障中心副主任
王 棡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黄德萌 县贸促会副会长
潘贵鸿 县文旅局副局长
杨祥彬 县卫健局主任科员
赵伟峰 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王纪新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张西军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传山 县地方金融发展中心副主任
周 涵 县体育中心副主任
刘 华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杨俊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蔬菜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蔬菜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蔬菜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蔬菜批发市场建设及经营秩序,维护广大菜农和经销商利益,保障蔬菜质量安全,提升蔬菜供给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目前,全县蔬菜种植面积120万亩,年产450万吨,蔬菜批发市场126家,其中年交易1000万斤以上的约50家,主要分布在向城、尚岩、兰陵、车辋、下村、磨山、庄坞、南桥、芦柞等乡镇,产品主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大中城市,形成了大生产、大市场、大流通格局。但由于我县蔬菜批发市场建设起步早,建设初期缺乏相关标准约束,造成市场建设起点低、硬件设施落后,市场分散、布局不合理,冷链仓储、加工配送、信息发布等功能不完善。在销地市场入市门槛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亟需倒逼我县蔬菜批发市场改造升级、规范管理。
二、监管标准
(一)已建市场
1.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做到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2.配备检验检测设备。配备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对市场内蔬菜质量进行抽检。或与有资质的检验中心签订送检协议进行抽检,或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3.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交易厅棚、结算中心、预冷库、商品化处理间、贮藏库、行政管理区等各功能区,加强安全用电和防火管理,满足雪灾、风灾、洪灾等防御要求,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
4.配备垃圾处理设备。严格环保要求,与环卫公司签订合同,对市场内固体废弃物、有机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统一处理,尾菜还田利用,做到市散场净。
5.达到污水排放标准。应配置污水收集和过滤设施,对生产污水进行处理,宜采用暗管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或市政排水管网。对市场内餐饮等服务性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产生的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6.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信息中心,实时发布市场内各类蔬菜价格信息,实现公平交易。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发布销地市场产品及价格信息,引导菜农种植中高端市场适销品种。
7.推行电商平台销售。在做好传统销售的基础上,以“苍山蔬菜”为统一价值品牌,加大在电商环节营销力度。
8.产品商品化处理。配置分级包装车间或区域,以销地市场为导向对蔬菜进行分级包装,标明产品品名、品牌、产地、生产者、采收期、保质期等,采用条形码或二维码实现可追溯,提高品牌效益。
9.符合用地要求。市场用地应为非违占用地。
(二)新建市场
市场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约土地、节能减排的原则,避免近距离同类市场重复建设。在办理规划、土地等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运营。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2日前)
县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对全县蔬菜批发市场整改提升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7月23日—7月25日)
各蔬菜主产乡镇(含街道,下同)对辖区内蔬菜批发市场进行调查摸底,调查内容包括:市场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详细地址、占地面积、用地性质、设立时间、是否工商注册、是否配备检测设备、主营蔬菜品种、主销市场名称、整改时限等。调查摸底表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阅后,连同电子版报县商务局。
(三)上报整改方案阶段。(7月26日—7月28日)
各蔬菜主产乡镇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整改方案,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阅后,连同电子版报县商务局。整改方案内容包括:符合标准条件的市场名称、拟整改保留市场名称及整改时限、拟取缔市场名称、整改措施等。具体整改标准为:
1.对于符合前述第1—9项监管标准的,经验收合格,发放《经营许可证》,准予经营。
2.对于不符合前述第1—5项监管标准的,发放《临时经营许可证》,准予临时经营,限期3个月内整改完毕;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取缔经营资格。
3.对于不符合前述第6—9项监管标准的,发放《临时经营许可证》,准予临时经营,限期半年内整改完毕;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取缔经营资格。
4.对于占道经营、露天经营的,取缔经营资格。
(四)督促指导阶段(7月29日—8月5日)
县政府安排各职能部门赴各蔬菜主产乡镇对调查摸底情况及整改方案逐一落实,出具合格或不合格证明,对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督导整改提升。建立周报告制度,各蔬菜主产乡镇在市场整改期间,于每周五下午5点前将整改推进情况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汇总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召开职能部门会议进行研判部署。对于取缔经营资格的,县政府安排协调县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符合条件的市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其提供经营摊位;或将其作为蔬菜批发市场在合作社、种植基地的收购点,实现功能互补、融合发展。
(五)建立长效机制阶段(8月6日起)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全县蔬菜批发市场登记造册、实时监管、认真履责,对职能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整改。及时总结整改经验,完善监管标准,改进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水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工作开展,县政府从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兰陵县蔬菜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专班,研究确定市场的准予建设、准予运营以及依法取缔等事宜,重点发挥在市场规划布局、检验检测、尾菜处理、资源整合、品牌创建等方面的规范引导作用,统筹推进全县蔬菜批发市场整体改造升级。
(二)严格规划选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属地乡镇负责编制蔬菜批发市场商业网点规划并监督实施,实现市场布局、建设规模与区域内蔬菜种植面积、产量、上市时间及周围交通状况等相适应,推动市场良性竞争。对重点蔬菜产区,根据商业网点规划,保留一定数量的蔬菜批发市场。
(三)提升品牌建设。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蔬菜发展中心负责引导菜农、合作社、经销商开展分选分级、统一包装等,打造“苍山蔬菜”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县农业农村局、县蔬菜发展中心、属地乡镇负责规划布局“一村一品”,引导菜农、合作社按照市场导向调整蔬菜品类、品种,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蔬菜供应基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进行抽检,对不合格蔬菜实施销毁,确保产品质量。
(四)强化产品销售。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负责对接江浙沪等销地市场,构建紧密型产销关系,鼓励发展品牌化、标准化、包装规范化、运输冷链化运销模式,直供超市和中高端市场,提升“苍山蔬菜”附加值和影响力。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蔬菜发展中心负责指导市场采集、分析、发布交易信息,与销地市场开展信息共享,共建蔬菜价格指数发布平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市场工商注册;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场内公平交易;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县税务局对涉及经营的市场主体、商户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开展相应的税费征缴工作。
(五)加强安全管理。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蔬菜发展中心、属地乡镇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发出预警,组织应急救援。县交警大队、属地乡镇负责场外交通信号灯设置、路标设置等项工作,维护场外交通秩序。
(六)注重环境保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负责监督市场主体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市场内固体废弃物、有机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统一处理,尾菜还田利用,保持环境卫生良好;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场排污口管理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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