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全县防汛抗旱指挥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全县防汛抗旱指挥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防汛抗旱指挥体制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三定”规定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对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见附件)。
二、健全防汛抗旱运行机制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揽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健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构建上下贯通、政令畅通、高效协同的指挥体系。修订完善指挥部工作规则,明确成员职责权限,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配合紧密的职责体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会商研判机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害,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建立汛期值班机制,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建立联合培训演练机制,制定培训演练方案预案,提高责任人员和救援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联合督导检查机制,组织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进行检查,及时整改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县水利局组织防洪会商,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县水利局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三、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抢险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县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所管辖重要河道、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县水利局、县水文中心按各自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汛排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防汛抗旱预案等明确的职责任务,协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附件:兰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名单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兰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孙伟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指挥:周兴金县委常委、副县长
孙虎县政府副县长
贾振凯县人民武装部部长
王永学会宝岭水库管理处党委书记
副 指 挥:孙启全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王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汤兴华县水利局局长
苏保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丁来晓县气象局局长
吕艺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秘 书 长:张述兴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贾传龙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元峰县发改局局长
苗全盛县教体局局长
朱付伟县工信局局长
赵光县公安局政委
张广远县财政局局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赵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徐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房宝法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庆贺县商务局局长
刘献华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翰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陈向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金龙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张智海临沂市水文局兰陵水文中心主任
刘建祥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白晓栋县地震监测中心主任
邢计志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刘庆涛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吕敬丽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李洋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高洋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陈永峰县石油公司总经理
李龙县人险公司总经理
林现峰县财险公司总经理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张述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下设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别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汛抗旱工作。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汤兴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保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调整事宜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行文公布。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兰陵政办发〔2020〕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提升全县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城乡一体化、运作市场化、服务品质化要求,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机制、健全物业管理体系,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和社区和谐稳定,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县物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建立县、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
2.条块结合,属地负责。加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强化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社区主体作用。
3.依规管理,因地制宜。坚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有序运作,根据城乡物业项目类型,坚持分类实施、市场运作、稳步推进。
4.业主参与,共建共享。强化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作用,明确权利和义务,引导业主共建宜居小区、共享品质生活。
二、明确职责,建立三级物业管理体制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指导、乡镇(街道)主导、社区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方职责,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县住房保障中心管理监督职责
1.负责上级关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拟定全县物业管理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各乡镇(街道)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
2.参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的综合验收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3.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核发备案证明;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使用。
4.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新建物业企业信息填报、创优项目的转报、信用档案评级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牵头组织检查考核有关物业管理工作推进情况。
5.负责县内规模较大、跨区域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
6.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二)明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措施,全面开展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体系,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抓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监督、考核,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2.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并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老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予以监督;参与、监督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交付手续办理,并提出具体意见;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信用档案初评、创优项目初验等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实施,召集由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行政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物业管理机构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好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和有关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负责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投诉和信访工作。
5.负责研究提报老旧住宅区改造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改造完成后的老旧住宅小区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6.负责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和非跨区域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落实辖区内党建引领沂蒙红色物业发展工作,严格规范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明确不宜担任候选人的具体情形,积极推荐优秀党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倡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商事务、协调互通的“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7.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明确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对物业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小区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监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调解委员会和业主恳谈会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2.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负责派员筹建属地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对无人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落实以保洁和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有偿物业管理服务,或依托国有企业成立国有物业服务公司,进驻无人管理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逐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覆盖到每个住宅小区。
三、部门联动,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物业管理工作合力
县发改局:负责根据上级政策制定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和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每2年公布或调整一次。
县住建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配合规划部门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跟踪管理;对反映小区房屋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和配套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投诉进行处理;对供水、供热、供气等专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投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对照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对居住小区详细规划进行严格审查,按规定标准设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等配套公建,并在审查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和面积;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会同住建等部门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跟踪管理,确保按规划要求建设;做好配套公建的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小区违法建设问题投诉举报的受理;对小区房屋建筑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承重结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小区内乱贴乱画、违规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防盗网、遮阳罩、户外广告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私开门窗,擅自占用绿地,毁坏绿化、市政设施,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小区内噪声污染和烟尘问题投诉举报的受理;负责小区垃圾及时清运的管理。
县公安局:指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安协助工作;依法查处小区内设立、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碍消防车辆通行,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严厉打击打架斗殴、传销、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饲养大型犬等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恶意堵门等违反治安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县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培训、演练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全县小区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小区内电梯等相关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相关手续擅自在小区从事托管、辅导班、餐饮、商店、美容店等经营活动和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开物业服务价格、标准、内容,公开投诉渠道,公开公共部位收益的“三公开”制度。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小区附近工业噪音污染和工业烟尘问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
县住建局、水利局:负责小区自备水源井的投诉受理和查处封闭工作。
县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和管理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在图纸联合审查环节,落实物业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加强对物业用房等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落实;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查验和交付;开发项目须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民政、教体、司法、信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本《意见》实施后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或者部分分期工程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要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接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达不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治改造后进行移交;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设备能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各专营单位应当接收;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的有关专营单位,根据职责对管辖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保证服务质量,并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四、积极引导,发挥小区业主自治作用
(一)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模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和换届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社区管理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属地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物业工作正常运转。
(二)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管理监督作用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等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强化业主委员会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运作能力。
(三)规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执行相关物业费用的收取与支付。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收入确保按时足额入账,不得擅自截留,对物业服务费、维修费、代付水电费等支出,做到实报实销。对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缴,对经催缴仍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依法予以追缴。建立物业服务费市场调节机制,鼓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劳动用工成本等情况进行调整。
五、强化监管,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监管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市场的日常监管,通过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物业管理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
县住房保障中心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物业管理考核的-办法和细则,指导乡镇、街道对物业管理市场实施严格的监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对严重违规、群众反映强烈的相关企业,在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予以行政处罚后,县住房保障中心将该企业不良信息及时通报给金融、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企业的违法违规情节,分别再予以降低信用等级、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列入信用黑名单、禁止参加我县新建开发项目和物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等惩处措施;通过严格监督管理,促进我县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编制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财政局、民政局、教体局、消防大队、司法局、信访局、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中心。领导小组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综合协调全县物业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辖区实际,按照要求做好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队伍组建、建章立制、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乡镇(街道)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分管城建的副乡镇长(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街道配备2—3名、乡镇级配备1—2名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任主任,片区民警、行政执法队员兼任副主任,配备人员1—2名。
(三)建立督查机制,县政府组织专班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政策资金到位、推进措施到位。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兰陵县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兰陵县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民出行条件,优化农村居住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按照“雨天不踩泥、晴天不起土”的基本标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硬化农村通户道路。到2020年10月底,基本实现全县农村通户道路硬化。
(二)实施范围。除纳入近三年内搬迁、撤村并居、社区和城区建设规划的村庄,以及远离村庄的散居户(15户以内)和常年无人居住户外,剩余村庄全部实施通户道路硬化。
(三)实施比例。在剩余村庄“基本实现”通户道路硬化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要合理确定指标和比例,重点放在乡镇(街道)驻地村和国省县乡道毗邻村。
(四)实施进度。2020年1月份,组织验收2019年度已完成村庄、面积,完成应硬化村庄、面积的摸底工作。2020年2月起,全面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程实施;10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基本实现农村通户道路硬化;11 月份组织验收,全面总结评估实施效果。
二、组织方式
(一)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农村通户道路建设规划应与村庄规划有效衔接,与撤村并居、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建设改造、生态风貌保护、饮水工程等有机结合、协调推进,避免“前建后挖”,造成投资浪费。
(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建立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引导扶持、村级组织具体推进、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鼓励和发动农村居民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享用。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具体负责农村通户道路硬化的组织实施,引导农村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通户道路硬化,做到群策群力、互帮互助。配套资金筹集采取“县财政补一点、村集体收入贴一点、社会有经济势力的企业捐一点、本村村民出一点” 的办法,尽量减轻群众的负担。
(三)因地制宜,突出实用。各村居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经济条件、自然环境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硬化方式和标准,合理选取硬化材料,可以采用沥青、水泥、块石、卵石、红砖、页岩、石屑等建筑材料实施道路硬化。
三、工作要求
(一)调查摸清实际情况。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村内道路状况进行调查统计,掌握通户道路工程量,实行一村一策,逐村建立工作台账。一类美丽乡村的村居可以提高硬化标准,二类普通村居采取水泥硬化,三类条件差的村居采取页岩、石屑碾压的方式。
(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三)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巡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和村民的监督作用,确保建成群众满意工程。
四、保障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通户道路硬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交通基础保障。县道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农村通户道路硬化的牵头组织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把农村通户道路硬化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工作专班,抓好工作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是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县里采取财政奖补政策,每平方米补贴一袋水泥、15元。验收合格后,每平方奖励乡镇20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农村通户道路硬化的组织和补贴。同时,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出资出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进行多种形式的捐资捐助。不能采取硬化方式的村庄,可以采取不低于15cm的页岩、石屑碾压,每平方米补贴15元。
(三)强化督导落实。工程启动后,住建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采取定期督导巡查、不定期明察暗访第三方机构抽查等方式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确保群众满意、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20〕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县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特制定兰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兰陵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划定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构建养防并重的绿色畜牧业发展新模式,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优化改善和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双提升。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
3.生态环境与绿色畜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兰陵县辖区内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养殖污染防治。
四、目标要求
通过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定,将构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绿色畜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健康协调发展。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域
(一)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自来水公司西水厂、东苑水厂、小马庄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县城中心城区建成区、镇区建成区范围内,学校、医院等公共区域。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六、畜禽养殖禁养区整治要求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依法进行关闭或搬迁工作。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兰陵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统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县政府确定成立兰陵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孙伟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密长诚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周兴金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员:沈秀峰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清华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王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元锋县发改局局长
朱付伟县工信局局长
王翰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赵光县公安局政委
陈向营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苗全盛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苏保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
宋远珍县民政局局长
李玉昆县财政局局长
薛振涛县司法局局长
车彦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韩杰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魏建成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献华县文化旅游局局长
王庆贺县商务局局长
房宝法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郭学利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永生县畜牧发展中心主任
褚言平县人民武装部保障科科长
程金永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刘德光县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宋斐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马忠生兰陵汽车站站长
高振临枣铁路兰陵北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实行双主任制,王新同志、王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仓继存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疫情防治、专家、宣传舆情、交通联防、市场交易管理、社会随访、应急保障8个工作组,统筹处理全县疫情防控工作。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2019年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9〕1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2019年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2019年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业保险的有关精神,有效防范和化解种植风险,切实做好我县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保种植成本、保价格稳定为目的,实行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以开展辣椒目标价格保险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特色农业保险的新路子,建立符合兰陵实际的辣椒目标价格保险机制,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蔬菜价格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参加辣椒目标价格保险,促进特色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切实做好我县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
(三)自主自愿。农户自愿参加保险,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四)协同推进。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和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金融等部门,要协力推进工作,并对保险承办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三、工作任务及具体事项
(一)承保范围:2019年底前种植、2020年1月开始陆续收获(生长和管理正常),保险期间均衡上市的兰陵辣椒。选择辣椒种植较集中的乡镇,以村居为单位进行投保。
(二)承保亩数:18万亩。
(三)目标价格:2元/斤。
(四)基本保障水平。辣椒目标价格保险金额为3000元/亩,保费为保险金额的7%,具体保险条款由保险合同约定。
(五)保费分担比例。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40%(即每亩缴纳84元保费),各级政府补贴60%(各级财政每亩共补贴126元保费)。
(六)承保公司。辣椒目标价格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具备农业保险资质,并自愿承办相关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七)保险理赔。保险期间辣椒实际价格(县发改部门监测到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跌幅部分进行相应赔付,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生赔付。具体理赔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目标价格(元/斤)-实际价格(元/斤)]/目标价格(元/斤)}。
四、时间安排
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从2019年11月份开始,2020年6月份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保险投保阶段(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2月31日)。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各级动员会议,承保公司与参保农户签订保险合同。
(二)辣椒价格监测阶段(2020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健全完善全县辣椒价格监测网络体系,县发改部门做好每日价格监测工作,在山东价格指数发布平台及时发布,为保险理赔提供可靠依据。
(三)保险理赔和经验总结阶段(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的目标价格作为起赔标准,当保险期间内辣椒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生赔付。县发改部门要对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经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同配合。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发展中心及相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协调工作,监测辣椒销售价格,以适当渠道公布,为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县财政局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辣椒种植、提供辣椒相关产量数据等工作。县金融发展中心负责保险工作的协调服务,对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大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签订保险合同,规范档案管理。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居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承保公司要以村居为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理赔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四)制定科学的监测办法,做好价格监测。县发改局要制定科学的辣椒价格监测办法,严格按照规程合理布置、完善监测点,科学采集价格信息,切实搞好辣椒成本和辣椒上市期间的价格监测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
(五)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管。在具体操作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维护好农民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农民自愿投保,不得强制收取保费,要把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作为战略性投入,真正把价格保险办成阳光工程、惠民工程、富民工程。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督导检查。领导小组要适时抽查乡镇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以“替保”、“虚保”等手段骗取保费补贴的行为,确保辣椒目标价格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将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本方案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意见》《兰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意见》《兰陵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 意见》《兰陵县蔬菜大棚证登记颁证意见》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9〕1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意见》《兰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意见》《兰陵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意见》《兰陵县蔬菜大棚证登记颁证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意见
第一条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取得耕地、园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营权,其登记颁证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经管站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获得耕地、园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主体,经营方(受让方)申请登记,由县农业农村局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予以确认。经依法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可以用于担保、抵押等。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出方姓名(名称)、流转方式、土地区位(空间方位示意图)、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二)经营方(受让方)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
(四)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
(七)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流转双方签订正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土地用途等;
2.土地经营方(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颁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②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流转合同;③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3.土地所有权单位(发包方)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4.乡镇经管站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出让程序、受让期限、受让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5.各乡镇对受让方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材料复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6.受让方持乡镇复审通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
7.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实地开展复核,符合规定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8.申请材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经营方(受让方)在取得经营权后,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或土地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向乡镇经管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原件。
第九条乡镇经管站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经管站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经管站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原农村土地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经营权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经营方(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土地的;
(二)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三)流转合同到期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台帐及档案库、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文件等材料;不得涂改和复制《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2019年11月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颁证申请书
兰陵县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农户承包地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对拟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申请价值评估: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牧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土地流转合同和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客观公正、随行就市、广泛认可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
1.抵押权人自行评估;
2.双方当事人协商评估;
3.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的申请人为农户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申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时,应确定评估人员,自接受申请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第九条申请人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3.从事农业经营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评估机构在价值评估前,首先对申请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确认。承包农户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确认经营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流转过程中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申请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为依据确认经营权。只有土地经营权确认清楚的土地,才可以实施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程序
(一)评估前期调查。评估人员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摸清评估土地的类型等级、主栽作物品种、产量、产值等基本情况。
(二)评估价值确定。评估人员根据近3年当地主栽作物平均产量和平均价格计算土地年均价值(见附件1),或者根据当地土地年平均租金作为土地年均价值(见附件2)。对于果树林木等收益,根据果树林木(作物)生产的正常定植标准、作物长势、管理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作价;对于蔬菜大棚、畜禽舍等附着物,根据建造价和折旧情况,评估作价(见附件1)。
(三)土地经营权总价值=年均价值×经营期限×土地面积+土地附着物价值。
(四)出具由评估人员签名的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自行评估、协商评估的不收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费按不高于最低收费标准的1/3收取。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2019年11月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1. 兰陵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评估标准
兰陵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农户增收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养殖水面、“四荒”用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种养殖的土地。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农村承包土地(含地上及地下附属物)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农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六条本意见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意见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职业农民。
本意见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七条抵押人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四)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
(五)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担保合同等文件资料;
(六)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抵押人是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三)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四)经营权所依附的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五)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担保合同等文件资料;
(六)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
(七)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的;
(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
(三)已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已被依法规划征收或征用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抵押人开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根据抵押人资产负债情况、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及其土地经营收益评估总值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最高不超过抵押土地评估价值的70%。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根据抵押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但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具体由抵押权人根据抵押人实际情况确定,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原则上应较同类型、同期限贷款利率适当降低。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抵押人是农户的,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三)贷款用途;
(四)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相关合同;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做出的承诺;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担保合同等文件资料;
(七)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八)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抵押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三)贷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合同及合法取得的经营权证;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等做出的承诺;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担保合同等文件资料;
(七)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八)抵押权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抵押物价值评估
第十六条无担保公司担保的,抵押物价值由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公司评估或双方自行确定。有担保公司担保的,抵押物价值评估由抵押权人、担保公司和抵押人三方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价值确定应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种养殖品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的预期收入、“农业设备投入情况、受让双方意愿等因素,评估价值核算的基本原则: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或年租价格)x经营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第十八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还要充分考虑抵押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合理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建立年度地价和预期收益指标发布制度,每年定期发布农村土地流转指导基准价格和粮食生产预期指标,包括平均产量、每亩预期收益等,为经营权抵押贷款各方提供参考。
第六章 放款和登记
第二十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权人持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到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办理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并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后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和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到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后,承包方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
第七章 贷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抵押权人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档案,加强贷后检查,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
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抵押人的原因致使其价值不足以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人增加或重新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
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章 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八条当债务履行期满抵押人未偿还贷款的,由抵押权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抵押权的转让。
第二十九条经办银行机构除向抵押人全力追讨外,对抵押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再流转、出让和拍卖等途径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处置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协助做好抵押物处置变现。抵押物所在镇、村两级要配合做好抵押物的流转组织工作。再流转时,受让方只获得土地经营权,不得改变用途,按约定支付流转费用。流转期满后,土地经营权无条件返还抵押人或承包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设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意见所称家庭农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意见所称专业大户主要指归雁、鸿雁人才,青年致富带头人以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通过租赁和转包等方式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扩大种养规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个人。
第三十二条结合信贷部门征信系统,积极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征信知识宣传,全面提高全民诚信意识,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为全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创新信贷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服务产品,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融资期限,制定专项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本意见由兰陵县农业农村局和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意见自2019年11月试行,试行期一年。
兰陵县蔬菜大棚证登记颁证意见
第一条兰陵县是蔬菜大县,设施蔬菜面积庞大。为加快兰陵县现代农业发展步伐,解决兰陵菜农在蔬菜大棚升级换代方面资金不足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的蔬菜大棚(指日光温室大棚),其登记颁证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蔬菜大棚登记管理工作。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农技站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区域内蔬菜大棚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蔬菜大棚证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蔬菜大棚所有权人姓名及基本情况;
(二)蔬菜大棚面积、四至、建设结构等情况;
(三)蔬菜大棚证编号;
(四)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核发蔬菜大棚证的机关及日期;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蔬菜大棚证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蔬菜大棚所有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颁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申请登记的蔬菜大棚权属证明;③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2.所在村委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3.乡镇农技站予以初审,在蔬菜大棚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4.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登记申请材料复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5.蔬菜大棚所有权人持乡镇复审通过的蔬菜大棚证登记申请书,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
6.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实地开展复核,符合规定的,颁发蔬菜大棚证;
7.申请材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蔬菜大棚所有权人在取得蔬菜大棚证后,对蔬菜大棚进行再流转或售卖的,应当进行蔬菜大棚证变更登记。
第七条办理蔬菜大棚证变更登记应向乡镇农技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蔬菜大棚证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蔬菜大棚证原件。
第八条乡镇农技站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蔬菜大棚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蔬菜大棚所有权人应向乡镇农技站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农技站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并在新发蔬菜大棚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乡镇农技站收回《蔬菜大棚证》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蔬菜大棚被依法处置的;
(二)蔬菜大棚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三)其他收回蔬菜大棚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蔬菜大棚证登记文件等材料;不得涂改和复制《蔬菜大棚证》。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颁发的蔬菜大棚证可以用于银行贷款抵押。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2019年11月试行,试行期一年。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9〕1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的扶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打造乡村振兴新样板,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兰陵县政府成立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解决我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项目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根据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合作银行为全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提供贷款支持,并对其贷款本金损失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县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本县区内的银行。
第三条风险补偿基金初创设立1亿元,其中,政府出资8000万元,县级银行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合作意愿认捐2000万元。此后每年根据补偿支出安排相应资金予以补充,并将资金划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补偿。
第四条风险补偿基金在县内一家基金托管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支付、封闭运行;其保值增值收入转入风险补偿基金滚存使用。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作共赢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基金运行的组织管理。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
制定基金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等。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成立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下称运行中心),运行中心为基金委托运行机构,受理事会领导和监督,负责风险补偿准入审核、补偿申请初审、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运行中心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实施法人治理和企业化管理,主要人员由县政府向社会招聘组成,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运行中心实施管理。
第六条运行中心组织架构。运行中心实行基金理事会
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运行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实行市场化招聘,由理事会聘任。
第七条运行中心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定期向基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 基金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1年以上;
(二)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
(三)上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
(四)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风险补偿基金对下列中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一)全县重点帮扶民营企业;
(二)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拥有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四)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县政府确立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企业。
第十条风险补偿基金对下列中小微企业不予支持:
(一)平台公司、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
(二)近两年来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三)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四)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企业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或者近两年因违法违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企业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行为的;
(七)依法不予支持的其他中小微企业。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的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非捐资银行利率最高不超过6.2%,捐资银行年利率最高不超过8.4%,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除贷款利息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每家企业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高利贷、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贷款,不得用于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投资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品等。
第十二条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第四章 基金运转
第十三条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企业、项目遵循自愿的原则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
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独立进行贷前审核,并向运行中心提出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准入申请。申请补偿准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需同时提供);
(二)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业务基本情况及企业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补偿准入审核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企业办理风险补偿基金准入的明确意见并送合作银行;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要、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向通过补偿准入的企业发放贷款及具体贷款额度。发放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情况报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备案。
单个企业贷款授信银行不超4家(含4家),同一家企业在一家以上的合作银行贷款并备案的,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所有相关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经备案的贷款出现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且法院出具受理文书的,标志该贷款项目出现风险,合作银行可以提出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
合作银行向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补偿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等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贷款出现风险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法院受理文书;
(五)运行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运行中心收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复审,复审通过后,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分担比例补偿合作银行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中的捐资银行按8:2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中的不出资银行按6.5:3.5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作为追偿主体,应积极依法追索欠款;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应积极督促和协助合作银行做好已补偿债权的清收工作。经补偿后收回的贷款,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基金补充
第二十条政府和银行机构在基金代偿金额达到出资及捐资金额总数的50%时,应及时进行基金补充。具体补充办法:出现代偿额累计超过出资额的50%时,县政府及银行机构应按照出资比例4:1的比例补偿代偿基金。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县金融服务中心应当依法选定第三方中介机构,每年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一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及时调整完善工作制度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运营和管理,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独立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应当按季度、年度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
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台账,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季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和贷款质量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中小微企业以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取消其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资格,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者与中小微企业合谋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发放风险补偿贷款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风险补偿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陵县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问题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市“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各项举措,深入推进政务服务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着力解决服务企业群众“办事难”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问题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梳理“办事难”问题定向整改
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集中开展一次“办事难”问题集中排查整治活动,聚焦群众办事不便捷、办事手续不简便、办事渠道不畅通、服务能力不过硬以及办理事项“推脱绕”、“生冷硬”、“吃拿卡要”等方面,采取走访调研、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全面排查企业和群众政务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见附件1),建立工作台账,逐条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切实把企业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解决到位。
完成时限:2019年11月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二、提升线上政务服务能力
(一)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在前期政务服务事项“两级十同”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要求,明确专人,动态管理,上报揽总维护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不定期对平台数据进行更新完善,细化实施要素,确保政务服务事项及时维护、及时发布,方便企业群众咨询办事。动态管理标准化成果,对照最新权责清单、实施清单和最新改革政策,做好事项标准化文本和事项管理系统的更新完善。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二)完成网上政务大厅改造提升任务。按照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标准规范,梳理出山东政务服务网上没有系统支撑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适合网办的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确保全县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70%。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三)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各乡镇依托权责清单,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规范梳理,纳入乡镇网上服务大厅办理。进一步明确可在村居(社区)办理、代办、帮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规范化管理。各类事项目录清单要及时录入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完善好相关基础要素信息,配置好事项业务流程,满足乡镇、村居(社区)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责任单位:各乡镇
(四)做好“爱山东”APP平台的应用推广。结合企业群众办事情况,及时梳理高频办件事项、企业群众办事需求等,配合“爱山东”APP工作组,做好功能归集,设置常用服务、专项服务、营商服务等功能模块,归集公共信用、教育考试、缴费纳税、社保、医保、医疗卫生、阳光救助、生活查询等应用程序,实现高频办件事项掌上办理。加大“爱山东”APP应用推广,在县乡两级政务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客户端二维码,对可以通过掌上办理的事项主动向办事企业群众说明,并做好功能、使用方法的宣传推介,提高公众知晓率、使用率,提高下载覆盖面。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提升线下政务服务能力
(一)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按照市级全领域无差别“一窗受理”改革试点经验做法,推进“一窗受理”工作,分领域设置“一窗受理”窗口,划分“帮办咨询、综合受理、统一出件”三类窗口,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入驻单位
(二)完成“不打烊”自助服务大厅建设。优化行政审批、税务、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婚姻登记、便民服务等功能区板块,加快医保、社保入驻进度,实现预约、查询、填表、提交、评价、证照打印等功能,并统筹各有关部门单位资源,增设自助服务设备。在有条件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居(社区)便民服务站合理上线便民服务自动服务终端设备。有条件的乡镇要适量配备自助辅导专员、加强自助申报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自助办理能力。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兰陵管理部、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人社局、县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入驻单位,各乡镇
(三)夯实沂蒙红色帮办代办。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增设20名沂蒙红色帮办代办人员,帮办代办咨询窗口每天不少于3人;乡镇专职帮办代办人员不少于2人;村级配备专兼职帮办代办人员不少于1人,将专职帮办代办人员配备情况作为政务服务工作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确保12月底前,县乡村三级帮办代办服务全覆盖。创新探索重点项目帮办代办机制,对重点建设项目和新签约招商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上门服务,推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模式,着力打造“贴心、专业、高效”的“沂蒙红色帮办代办”服务品牌。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乡镇
四、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一)构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用好12345政务服务热线、行风热线等多种渠道,设置“找茬吐槽窗口”,创新落实“吐槽找茬”机制,从群众的意见中找差距、找不足、找对策,聘请“两代表一委员”和群众代表为政务服务“啄木鸟”专员,形成集中民智改革、改革成果共享的良性循环。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推行窗口无权否决机制。建立窗口无权否决服务机制,对不属于本部门事项的,不设路障设路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打回票打清单;对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不给否决给路径。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入驻单位,各乡镇
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于10月25日前,将附件1、附件2电子版报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人:类夫建
联系电话:5530010,15069966633(政务通:639949)
协同办公邮箱: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管理科
附件:1.企业群众“办事难”问题清单
2.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揽总维护人员登记表
附件1
企业群众“办事难”问题清单
序号 | 问题表现 | 整改措施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备注 |
附件2
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揽总维护人员登记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揽总维护人员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96号)要求,《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完成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6.《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578号);
7.《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9.《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1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函〔2019〕250号);
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9〕96号);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及职责、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乡镇应急实施方案”);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协调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政府(含办事处、管委会,下同)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的审批;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部署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接收上级预警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启动实施方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整理分析督导督查反馈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县教体局、县体育中心、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分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根据预警信息和督导考核组汇总整理的督导考核内容,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公司通过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公益显示屏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显示屏等方式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新闻宣传、跟踪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3、督导考核组。由县委督委办和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级预警通知后,按照上级指令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包括需要采取措施的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等。
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接收到的预警信息,按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及时对企业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乡镇按照环境网格监管的原则组织修订应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镇一案、一厂一策”。
(2)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修订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科室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考核问责机制清晰,确保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
(3)应急实施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源清单和往年应急减排企业清单,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非重点行业但属于辖区内主要涉气行业的,一并纳入应急清单管理。对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对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如具备条件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包括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如具备条件应估算减排量。
施工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4)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值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超过 3 批。
(5)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工序,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实现减排。对不同环保绩效水平的工业企业,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响应减排措施为引导,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移动源。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料场实现全覆盖。
(6)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备案,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
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 10%以上,可内部调整 SO2和 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 20%。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钢铁、铁合金、焦化、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再生铜铅锌、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灰窑、铸造、石化、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料场实现全覆盖。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 20%以上,可内部调整 SO2和 NOx 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 40%。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 30%以上,可内部调整 SO2和 NOx 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 60%。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等施工作业。在主城区和建成区实行单双号限行。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应急响应时车辆和人员的调配安排,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0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县纪委监委加大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兰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兰陵政办字〔2018〕6号)同时停止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企业投资项目“双承诺制”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9〕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企业投资项目“双承诺制”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企业投资项目“双承诺制”审批实施方案
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提升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效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18〕16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双承诺制”(以下简称“双承诺制”)。为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落地提速增效,确保工作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各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双承诺”(即企业向政府承诺、政府向企业承诺),加快企业投资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强化政府靠前服务,稳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受理,探索建立“项目企业秘书”、推行重点项目帮办代办等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制度,抓住关键环节,创新工作举措,坚持精准施策,全面激发投资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服务企业投资主体为核心,围绕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目标,实行政府、企业双向承诺,容缺、容错推进项目手续办理,着力缩减投资项目落地时限和流程,形成项目建设审批新机制,促进企业投资项目快落地、快建成、快投产。
三、实施范围
1.国家产业政策允许投资建设,在《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实行备案管理、落户在园区的工业建设项目;
2.能耗符合区域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要求,污染物排放在区域评价允许限制内,且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征地手续已经上报的项目;
3.审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
下列投资项目除外:
1.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2.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四、主要内容
企业承诺项目投资真实,政府承诺手续办理及时。具体承诺事项:
(一)政府承诺事项
1.配备项目企业秘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机制,依托县、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两级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一个企业投资项目配备一名企业秘书。企业秘书发挥政策、协调的优势,强化服务功能,全方位服务项目发展。
责任单位:园区或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2.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企业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受理窗口),按照“自愿申请,承诺守信”的原则,指导项目方填写“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双向承诺’审批申请表”(附件2),对申请“双承诺制”落地的项目实行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编码分发、统一办理出件、统一监督管理的“一号通”运行管理模式。各审批阶段均采取“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方式。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提供前期咨询服务。实行兰陵县行政审批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推行重点项目帮办代办,企业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接到项目主体或企业秘书的咨询,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针对项目配备帮办代办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必要时牵头组织需提供服务的相关部门,召开前期咨询会议,提出项目建设意见,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并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指导做好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可以同步办理各类招投标、中介服务事项手续。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推进涉及的各相关监管部门
4.实行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工作,允许建设单位只要具备施工图通过技术性审查、质量安全责任明确两项条件,即可进行基坑开挖和地基处理,住建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时介入监督。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5.实行区域综合评价评估。园区开展区域性整体评价,由园区负责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评估等区域性评估,评估报告由落户的项目免费共享。
责任单位:园区所在乡镇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企业承诺事项
1.诚信提供真实信息。如实提供企业资信资料,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企业资信调查和评估。
2.全面及时提供材料。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及时编制各种评价报告,完成后第一时间提供给综合受理窗口,规范提供手续办理所需的能评报告书、环评报告书(表)、安评报告书、施工图纸、规划设计方案、消防设计图纸等各种材料(因区域化评审完成,不需要企业自行提供的除外)。
3.认真分析项目情况。充分考虑自身需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保证项目功能、性质、产品方案不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不发生重大变动,以及不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引起审批事项产生重大变更的情况。
4.主动跟进项目进度。合同一经签订,及时组建开工建设运营管理班子,制定项目进度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及时推进审批手续办理。
5.自行承担基于“双承诺制”推进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需重新进行设计、环评、安评、震评、图审等,产生的费用及风险自行承担。如土地的实际取得者不是承诺企业或取得的面积等内容与“双承诺制”审批有差异的,由此引起纠纷或产生费用等后果由承诺企业自行负责。
(三)签订双向“承诺书”
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双向承诺”书》(附件3),企业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组织与企业签订双向承诺书后,进入项目审批流程,企业即可准备开工。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能源工作服务中心、规划编制研究研究中心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兰陵县企业投资项目“双承诺制”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为企业项目直接落地提供政策、业务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建、施工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企业投资项目“双承诺制”审批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解读、解释。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衔接,做好跟踪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依程序规范、高效审批;自然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做好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监管公平、透明、高效,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
附件:1.兰陵县企业投资项目“双承诺制”审批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9〕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县级预算绩效管理,落实预算绩效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鲁政办〔2019〕)20号)和《临沂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临政办〔2019〕)5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县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均为县级相应部门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厘清部门内部财务与业务科室职责分工,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
(六)建立本部门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七)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级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五)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
(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七)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
(八)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八条审计部门职责
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部门预算编报通知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组织编报绩效目标,并对本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负责。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
(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任务,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自行设置。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审核。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选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部门重点评价。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应结合部门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推进。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是指县本级支出项目。县本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实施;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三)部门重点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县直部门逐步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要按照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以财政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设置共性指标,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落实县委县县政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点工作情况设置个性指标,全面衡量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反馈整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
第二十八条与预算挂钩。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取消,超过一年的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县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向县人大报告。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结果向县人大报送工作,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县人大。
第八章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健全工作机制。县级部门单位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牵头科室,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内部各相关职能科室工作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工作机制,实现绩效管理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明确责任约束。县级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须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要亲自部署,亲自调度,督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分管负责人须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措施;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本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兰陵政字〔201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我县文化发展繁荣,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有关规定,遴选出了“兰陵绳编”等3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兰陵县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利用各种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系统的记录、管理,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开展传习活动,确保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建设文化兰陵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兰陵县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兰陵县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30项)
1、传统美术:8项
项目名称 所在地区或单位
兰陵刘氏木雕 下村乡
广艺阁剪纸 长城镇
吹糖人 长城镇
胡氏剪纸 卞庄街道
春红剪纸 卞庄街道
若水剪纸 芦柞镇
套色门笺 向城镇
兰陵糖画 兰陵镇
2、传统技艺:16项
项目名称 所在地区或单位
烙画葫芦 长城镇
长城辣椒酱 长城镇
居村驴肉 长城镇
醒石玉雕 芦柞镇
高厨兆宝麦芽糖 磨山镇
张家全羊 向城镇
回阳散 向城镇
沂蒙香醋 向城镇
董二草鸡 卞庄街道
红绣盘扣 卞庄街道
李氏石雕 卞庄街道
铝丝盆景 开发区
荀子紫金砚 下村乡
沂沟粉条 大仲村镇
五香豆腐干 大仲村镇
兰陵绳编 南桥镇
3、曲艺:1项
项目名称 所在地区或单位
山东琴书 神山镇
4、传统舞蹈:1项
项目名称 所在地区或单位
兴明高跷 向城镇
5、民间文学:3项
项目名称 所在地区或单位
凿壁偷光的故事 鲁城镇
五色金鱼 开发区
京剧脸谱的由来 兰陵镇
6、民俗:1项
项目名称 所在地区或单位
桃木花棒槌 鲁城镇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9〕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陵县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
为提高全县重点行业税源管理质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扎实落地,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质量提升活动。为抓好活动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重点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查找涉税突出问题和征管薄弱环节,细化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努力做到“税款应收尽收、优惠应享尽享”,提升全县税收征管质量。加强税源管理,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选取部分涉税违法典型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进行公示曝光,积极营造公平、法治、诚信的良好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效,对重点行业纳税人实行套餐定制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各类涉税问题,确保减税降费红利落到实处。
二、活动范围和任务分工
本次活动以矿产资源开采业、房地产业、物流业、酒店宾馆业和加油站等行业为主,对重点行业纳税人近2年来的申报征收、发票使用、减税降费政策享受等情况进行落实。
本次活动共分为7个专班,由县税务局负责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一)铁矿开采加工行业专班
对铁矿采矿加工行业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现金交易账外经营、少计产量、少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费用、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多提折旧、虚列工资劳务费等问题。检查是否存在减税降费政策应享未享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供电公司,具体负责提供铁矿开采加工行业纳税人相关数据。
(二)房地产行业专班
对房地产行业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应计未计或少计收入、成本费用列支不实、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等问题。检查是否存在减税降费政策应享未享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提供房地产行业纳税人相关数据。
(三)石料开采加工行业专班
对石料开采加工行业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漏征漏管的问题,是否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较多的问题,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销售不开发票、不计或少计收入的问题。检查是否存在减税降费政策应享未享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供电公司、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提供石料开采加工行业纳税人相关数据。
(四)物流行业专班
对物流行业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挂靠经营、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不一致、隐瞒销售收入、人为调节税款的问题,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假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检查是否存在减税降费政策应享未享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提供物流行业纳税人相关数据。
(五)加油站行业专班
对加油站行业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加油站数据信息实时采集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看是否存在变票、无票销售的问题,是否存在人为调节进销项发票、不如实申报的问题。检查是否存在减税降费政策应享未享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提供加油站行业纳税人相关数据。
(六)酒店宾馆业专班
对酒店宾馆业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申报数据和实际住宿人数是否相符、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问题。检查是否存在减税降费政策应享未享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提供酒店宾馆业纳税人相关数据。
(七)其他重点行业专班
突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对辖区内重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税收缴纳、发票使用和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提供辖区内纳税人相关数据。
三、工作步骤
本次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8月12日—8月25日)。县税务局专题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成立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质量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专班牵头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抽取综合征管、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等系统数据,做好案头分析等相关工作。
(二)活动实施阶段(2019年8月26日—10月31日)。各专班根据实施方案,安排骨干力量开展检查落实。对拒绝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逾期不纳税、隐瞒收入、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税法规定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减税降费政策应享未享、应退未退的,依法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11月1日—12月15日)。各专班要及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上报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质量提升活动领导小组。报告既要总结活动取得的成绩,更要分析通过检查发现的行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建立重点行业管理服务长效机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税收征管质量提升活动是优化全县营造营商环境、提高税源管理质效的重要手段,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本次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实、抓牢、抓好。
(二)压实工作责任。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质量提升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日常调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抽调精干力量,细化具体措施,压实岗位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其他部门、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密切配合好各专班的工作。
(三)构建长效机制。建立涉税数据共享的长效机制,相关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每月定期传输涉税数据。同时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全面认真分析重点行业税收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剖析查找原因,细化完善工作措施,认真进行落实整改,并积极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提高税源管理水平和征管质量。
(四)严格工作纪律。本次活动涉及单位较多、行业较广、纳税人较多,遵守工作纪律尤为重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对“跑风漏气”、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附件:兰陵县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质量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兰陵县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质量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刘志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玉昆 县财政局局长
张庆民 县税务局局长
成 员: 王 健 县财政局基层财政保障中心主任
赵言海 县交通运输局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郑洪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俞启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任科员
苏建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赵 腾 县商务局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刘 伟 县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徐启超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梁振甲 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史公锋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黄俊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经理
王东升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徐东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长伟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霍海涛 卞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徐晓飞 苍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赵 磊 大仲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卜祥彬 矿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许亚东 车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平川 下村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宋剑鲁 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西海 尚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 伟 向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庄文武 新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羿艳飞 兰陵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立德 南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朱小松 芦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杜兴金 长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 英 庄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佘沛强 磨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怀明 神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程志强 兰陵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张庆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9〕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战略部署,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强化权威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推动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按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大力开展县、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高质量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构建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以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二、重点任务
按照“事权对应、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层级传导机制,实现规划核心内容有效传导和相互衔接。在县、乡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在乡村地区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加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约束。
(一)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落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科学制定县域国土空间发展战略,提出近远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国土空间发展目标。明确县域范围内重点发展的城镇和村庄,构建规模合理、和谐宜居的县域村镇体系,科学划分村庄类型,优化村庄布局。在划定“三区三线”基础上,按照全域覆盖、功能明确、便于实施的原则,明确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提出核心管控目标、政策导向与管制规则。向单独或联合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乡镇分解各项管控指标,提出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布局要求。
(二)乡镇(分区)国土空间规划
乡镇(分区)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可因地制宜,将乡镇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将一个以上乡镇合并成一个分区,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要确定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目标和格局,将“三条控制线”上图入库,落实到地块。落实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明确乡镇驻地用地功能结构,综合安排居住、产业、仓储、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绿化等用地布局。
(三)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统筹考虑其他调查监测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作为空间基准,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对国土空间规划数据进行实时更新和动态维护。实现“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一致,形成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一张图”,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评估、预警的新方法和新模式。
三、进度安排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7月—8月)
召开部署动员会议,制定印发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编制预算报告,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编制阶段(2019年9月—2020年8月)
收集梳理有关基础资料,同步开展调研,全面推进评估评价、专题研究、规划编制等工作,形成县、乡镇(分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
2019年9月—12月,启动空间类规划实施评估和“双评价”工作,开展重大专题和支撑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2020年1月—6月,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形成规划文本、图集和数据库。
2020年7月—8月,国土空间规划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完善,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
(三)审查审批阶段(2020年9月—12月)
县委、县政府听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汇报,通过相关审议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将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完成各项审批程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单位共同组成兰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统筹推进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全程参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将规划编制经费和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省、市两级政府要求,选择高水平的技术团队,承担规划编制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同。主动对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团队,确保我县规划编制能够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战略任务和技术要求。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多层次、多领域规划之间的互动合作。建立县乡联系机制,全面做好县、乡镇(分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兰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兰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 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刘 波 县委副书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
成 员:孙启全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段培庆 县发改局局长
李玉昆 县财政局局长
刘继永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宋远珍 县民政局局长
孙怀广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孙 静 县科技局局长
朱付伟 县工信局局长
魏建成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赵 华 县住建局局长
房宝法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汤兴华 县水利局局长
车彦苍 县人社局局长
苏保金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
王 翰 县卫健局局长
徐 琳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邢计志 县公路局局长
黄丛兴 县统计局局长
刘献华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郭学利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徐勤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规划编研中心主任
霍海涛 卞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徐晓飞 苍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赵 磊 大仲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卜祥彬 矿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许亚东 车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马平川 下村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宋 剑 鲁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西海 尚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 伟 向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庄文武 新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羿艳飞 兰陵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立德 南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朱小松 芦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杜兴金 长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 英 庄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佘沛强 磨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怀明 神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程志强 兰陵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继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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