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总体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总体方案
为切实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查安全生产隐患,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实行分行业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全县危险化学品、消防、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各行业生产安全,提升全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任务目标
——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牵头组织开展分管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主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扎实开展好本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参照全县分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执行。各企业和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全面排查,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双重预防体系。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作为集中整治的重要内容,按照各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时间节点,按照任务分工,拉出清单,压实责任,11月底前,在我县17家省、市、县级标杆企业和45家高危行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基本建成并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向全县重点行业及小微企业进行辐射推广;1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和高危行业小微企业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明确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基于风险管控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基本建立起自下而上、全员参与、规范有效的双重预防体系,并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完成不低于10%的抽样评估工作。确保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和排查治理,事故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深入分析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全面排查问题隐患,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三、整治范围及时间
(一)整治范围。根据全县各行业安全生产特点,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非煤矿山、教育、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旅游、民用爆破器材、油气管道、矿产资源、农林水利等13个重点行业,其他行业领域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整治时间。本次集中整治行动时间原则上为二个月,整治任务较重的行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整治时间。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中旬)
成立兰陵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成立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制定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迅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于11月20日前报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中旬—12月)
1.全面排查。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企业单位自查、专家诊断、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并建立企业隐患台账和行业隐患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逐项明确责任分工、整改措施等内容。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举报,落实举报奖励相关政策,公开征集群众意见。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5122018、5312350。
2.彻底整改。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程序报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县安委会要建立销号制度,跟踪督查督办,及时掌握进度,整改完毕后予以验收销号。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无法实施整改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格落实检查整改责任,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验收、谁负责”,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3.建立长效机制。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要综合运用整治成果,既要集中解决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又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加强综合分析,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对集中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提炼,形成长效机制。
(三)验收考核阶段(12月底)
1.专班验收。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要按照全县总体方案和本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行业集中整治行动专项验收。
2.领导小组验收。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统一抽调人员、聘请专家组成验收考核组,采取查资料、看现场、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行动统一验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兰陵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督导组、宣传组负责集中整治行动日常工作。设立13个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分别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推动本行业集中整治行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其他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及工作任务。
(二)强化调度通报。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集中整治行动深入开展。要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印发工作通报,宣传好经验、好做法,督促工作落后单位加快推进实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
(三)加强督导问责。要通过调阅资料、个别谈话、暗访、现场抽查、下沉督查等方式,定期对各行业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意见建议,督促有关乡镇、部门单位抓好整改。对整治行动推进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联系电话:5122018;邮箱:ajj2003031@163.com。
附件:1.兰陵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职责
2.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
附件1
兰陵县安全生产分行业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职责
组 长:孙 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刘 波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 组 长:李增刚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周东峰 县政府副县长
刘志军 县政府副县长
张新荣 县政府副县长
张 鹏 县政府副县长(挂职)
沈建平 县政府副县长(挂职)
颜士刚 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孙启全 县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
宋加贤 临沂市公安局副县级侦查员、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大队大队长
许亚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刘献华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广辉 县编办主任
段培庆 县发改局局长
李明坤 县经信局局长
孙怀广 县教体局局长
李玉昆 县财政局局长
刘继永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 华 县住建局局长
张永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徐 琳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邢计志 县公路局局长
汤兴华 县水利局局长
李瑞松 县农业局局长
赵玉金 县商务局局长
王昌印 县文广新局局长
王 翰 县卫计局局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李 勇 县环保局局长
韩 杰 县林业局局长
郭学利 县安监局局长
沈秀峰 县旅游局局长
张广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维新 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孙庆华 县农机局局长
陈永生 县畜牧局局长
付尊贵 县水产局局长
李金龙 县粮食局局长
李 军 县气象局局长
吕 艺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刘庆涛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韩佰明 县邮政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职责:定期研判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对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郭学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为: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调度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整治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开展督导、宣传、评估、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督导组、宣传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许亚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副组长:郭学利 县安监局局长
赵凤亮 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
职 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调度、汇总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工作开展情况;编发简报、通报;承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起草文稿;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督导组
组 长:冯遵龙 县委改革办副主任
副组长:张永新 县安监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县督委办、安监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
职 责: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导检查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工作开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宣传组
组 长:刘献华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组长:赵伟峰 县安监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
职 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全县行业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动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附件2
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
一、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刘 波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郭学利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杨茂平 县发改局主任科员
李兆刚 县经信局副局长
徐东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寇全会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会计管理局局长
王兰营 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李 伟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
徐启超 县安监局副局长
史公锋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安监局矿山科科长薛东洋任专职联络员。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刘 波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郭学利 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杨茂平 县发改局主任科员
李兆刚 县经信局副局长
徐东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言海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运管处副主任
李建立 县环保局副局长
亓新雅 县安监局主任科员
李玉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杨 昆 县气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科长王宝玉任专职联络员。
三、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刘 波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刘继永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兰营 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李 伟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
徐启超 县安监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王玉虎任专职联络员。
四、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刘 波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赵 华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徐东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怀强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永海 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东升 县房产局副局长
王晓丹 县规划局主任科员
董 田 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 永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蔡 翔 县消防大队参谋
于升奎 县供电公司工会主席
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住建局建管处质监站站长、安监站站长张鑫任专职联络员。
五、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刘 波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徐 琳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傅学贵 县经信局主任科员
宋 斐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赵言海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运管处副主任
李鹏飞 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科科长苑兴明任专职联络员。
六、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李增刚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宋加贤 临沂市公安局副县级侦查员,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杨茂平 县发改局主任科员
傅学贵 县经信局主任科员
刘海防 县教体局副局长
苑庆山 县住建局党委委员、排水办主任
魏 海 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李鹏飞 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姜良华 县公路局副局长
高洪峰 县农业局主任科员
王广兴 县商务局副局长
宋远亮 县卫计局副局长
赵凤亮 县安监局副局长
赵启民 县旅游局副局长
张西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 峰 县农机局副局长
杨 昆 县气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交警大队交管科科长邢云华任专职联络员。
七、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李增刚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赵 光 县公安局政委
吕 艺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 员:李兆刚 县经信局副局长
刘海防 县教体局副局长
宋 斐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朱培国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慈善办副主任
郭 君 县征收办副主任
庄守营 县房产局副局长
宋远亮 县卫计局副局长
张述兴 县安监局副局长
赵启民 县旅游局副局长
张西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许 峰 县供电公司纪委书记
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消防大队消防委员崔连明任专职联络员。
八、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周东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明坤 县经信局局长
成 员:李兆刚 县经信局副局长
徐东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鹏飞 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徐启超 县安监局副局长
张西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经信局技改科办事员姚兴九任专职联络员。
九、油气管道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周东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明坤 县经信局局长
徐芝森 县住建局党委委员、建管处主任
成 员:李兆刚 县经信局副局长
徐东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俞启民 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王晓丹 县规划局主任科员
董 田 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赵淑赟 县公路局副局长
宋传利 县水利局副局长
亓新雅 县安监局主任科员
赵言海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运管处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经信局企业科科长王广选任专职联络员。
十、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周东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广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兆刚 县经信局副局长
徐芝森 县住建局党委委员、建管处主任
赵启民 县旅游局副局长
李玉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王玲任专职联络员。
十一、农林水利(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刘志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瑞松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宋传利 县水利局副局长
刘明晓 县森林公安局政委
刘 峰 县农机局副局长
程立升 县畜牧局副主任科员
江 鹏 县水产局副局长
杨 昆 县气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农业局能源办主任刘向明任专职联络员。
十二、教育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张新荣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孙怀广 县教体局局长
成 员:刘海防 县教体局副局长
徐东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冷海玲 县住建局副主任科员
岳海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黄运鹏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宋远亮 县卫计局副局长
亓新雅 县安监局主任科员
王纪新 县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企业注册局局长
田 斌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教体局安全办主任聂建华任专职联络员。
十三、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班
组 长:张新荣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沈秀峰 县旅游局局长
成 员:李鹏飞 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玉营 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科员
田 斌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杨 昆 县气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负责调度汇总专班工作情况,县旅游局胡小丹副科长任专职联络员。
各专班职责:组织领导本行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制定本行业集中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方案,督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本行业集中整治专项验收工作。各行业集中整治专班每两周调度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调度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条例办法>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兰陵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综合执法局、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1名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建设小型水库应按规定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六条 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健全对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保护措施,并埋设界桩。水利、财政、发改、国土、安监、环保、农业、林业、综合执法、司法、公安、广电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小型水库管理权属归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划界确权。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使用,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
第九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座小(1)型水库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的标准聘用安全管护人员,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和存档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维修养护应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人员和安全管护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和安全培训,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防汛抢险队伍,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同时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要根据防汛抢险和大坝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经县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对承担镇村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小型水库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汛期调度运用、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
小型水库经营合同应当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并于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防汛抢险调度和抗旱灌溉用水,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员补助等经费,主要由乡镇财政承担,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和安全管护人员履行职责,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机构人员、工程设施、安全总体状况等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考核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
(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垦殖、堆放杂物等;
(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
(五)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聘用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人员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3〕2号)宣布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现文件有效期已过,文件自行失效。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条例办法>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兰陵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综合执法局、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1名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建设小型水库应按规定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六条 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健全对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保护措施,并埋设界桩。水利、财政、发改、国土、安监、环保、农业、林业、综合执法、司法、公安、广电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小型水库管理权属归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划界确权。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使用,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
第九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座小(1)型水库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的标准聘用安全管护人员,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和存档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维修养护应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人员和安全管护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和安全培训,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防汛抢险队伍,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同时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要根据防汛抢险和大坝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经县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对承担镇村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小型水库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汛期调度运用、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
小型水库经营合同应当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并于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防汛抢险调度和抗旱灌溉用水,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员补助等经费,主要由乡镇财政承担,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和安全管护人员履行职责,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机构人员、工程设施、安全总体状况等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考核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
(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垦殖、堆放杂物等;
(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
(五)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聘用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人员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依据文件制定时有效期规定,有效期已过文件自行失效。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加快培育发展农民剧团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加快培育发展农民剧团的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加快培育发展农民剧团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繁荣和活跃农村文化,盘活农村文化资源,激发农村文艺人才的创作表演潜力,建立和完善繁荣农村文化演出活动的长效机制,搭建多层次送戏下乡演出平台,推动农民剧团建设繁荣发展,结合我县农民剧团发展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文化惠民政策,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文艺演出活动的热情,努力培养一批运行规范、扎根基层、技艺精湛的农村文化人才队伍,辅助专业剧团开展送戏下乡、进社区活动,丰富农民群众日常文化生活,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县农民剧团发展现状,借鉴外地经验,本着积极稳妥、适度发展的原则,每个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以下统称乡镇)组建1—2支农民剧团,由县乡两级重点培育扶持。其中,辖区人口10万人(含)以上的乡镇,培育扶持不超过2支队伍,辖区10万人以下的乡镇培育扶持1支队伍。通过重点培育扶持,尽快形成一批管理规范、具备一定演出条件和演出质量的农民演出团体,承担党委政府分配的一定数量的演出任务,在全县范围内逐步实现以专业文艺院团为骨干,农民剧团为辅助及其他社会演出团体为补充的多层次文化下乡演出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完善运行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负责农民剧团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考核。各乡镇扶持的农民剧团需具备以下条件:演职人员数量不低于15人,配有基本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等,能够独立演出不低于3个基本传统戏曲剧目,或不低于90分钟的2台以上综合类文艺节目。县文广新局负责对各乡镇扶持的农民剧团进行审查认定,发放《演出资格证》。县柳琴戏艺术中心、县文化馆负责各农民剧团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强化培训指导。由县文广新局牵头,制定农民剧团业务培训方案,着力提高农民剧团的演出质量。县柳琴戏艺术中心、县文化馆、各乡镇文化站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通过举办文艺骨干培训班、戏曲表演培训班、帮助农民剧团编排节目及定期组织文艺骨干交流等方式,指导带动农民剧团积极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群众踊跃参与的文化活动。
(三)搭建演出平台。各乡镇根据农时节令,合理制定农民剧团演出计划,在所在乡镇就近开展演出活动。县文广新局适时组织优秀农民剧团巡演、调演、汇演、进城演,多方面创造演出、交流、锻炼机会,调动农民剧团演出积极性,发现和培育一批具有明显带动力和辐射作用的龙头农民剧团。
(四)强化绩效考核。各乡镇负责对扶持的农民剧团演出情况进行统一协调,跟踪检查考核,统计演出情况等,加强对农民剧团演出情况的动态管理,做到提前有安排、事后有记录、每月一调度、年度有总结。县文广新局根据各乡镇提报的农民剧团演出计划,对演出活动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监督,聘请群众代表进行社会监督。农民剧团存在不服从管理的、粗制滥造节目的、不受群众欢迎的情况,由乡镇予以整改和处罚。对不再适合开展演出活动的,经乡镇同意批准,县文广新局审核后予以收回《演出资格证》。
(五)落实补贴政策。建立县乡财政分级负责的演出奖补机制,对能够承担演出任务并考核合格的农民剧团,由县财政和所在乡镇财政予以补贴。县文广新局对表现突出的农民剧团在音响器材、灯光道具、演出服装等方面予以资助。各乡镇农民剧团培育发展情况纳入全县科学发展宣传文化工作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送戏下乡、进社区活动是一项政治任务,是县委、县政府服务民生、文化惠民的具体举措,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要对辖区内基础较好、业务较强的农民剧团进行筛选上报,县文广新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农民剧团进行认定,切实保证扶持的农民剧团能力强、业务硬,确保农民剧团演出质量和演出水平,推动文化惠民工程扎实开展。
(二)深入探索,努力创新。农民剧团要深入了解百姓需求,积极开展调研活动,以戏曲类、整台剧目为主,组织戏曲演出订单服务,编排群众喜闻乐见、积极向上的文艺节目。同时,要积极推行演出活动菜单服务,群众喜欢哪个剧团、哪个剧种、哪个剧目,由群众自主选择。
(三)积极筹划,服务民生。做好结合文章,要注重送戏下乡、进社区活动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脱贫攻坚、移风易俗的有机结合,切实让戏曲深入生活、扎根群众、服务民生,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将全县农民剧团文化惠民工作推向高潮。
附:全县农民剧团扶持任务一览表
附件
全县农民剧团扶持任务一览表
单位名称 | 扶持农民剧团数量(支) |
开发区 | 1 |
卞庄街道 | 2 |
金岭镇 | 1 |
大仲村镇 | 1 |
矿坑镇 | 1 |
车辋镇 | 1 |
下村乡 | 1 |
鲁城镇 | 1 |
尚岩镇 | 1 |
向城镇 | 2 |
新兴镇 | 1 |
兰陵镇 | 2 |
南桥镇 | 1 |
芦柞镇 | 1 |
长城镇 | 2 |
庄坞镇 | 1 |
磨山镇 | 1 |
神山镇 | 1 |
合 计 | 22 |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兰陵政办字〔201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农村无害化厕所管理、维护,保证改厕后厕所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和村内道路硬化户户通的实施意见》(临办字〔2016〕1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后续管护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18〕9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探索建立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机制的意见,积极推进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后续管护工作,健全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长效机制,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有偿服务的原则,按照“专人管理、快速维修、及时抽取、科学利用”的工作目标,成立管护组织,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职责,实现厕具坏了有人修、粪液满了有人抽、抽走之后有效益,真正建立起“管、收、用”并重,“责、权、利”相一致的长效管护机制。具体目标为:2018年10月1日前,以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为单位,按照“十有”建设标准,建立起覆盖全部改厕农户的管护组织。“十有”即有办公场所、有标识牌子、有抽粪车辆、有专业人员、有服务电话、有工作制度、有运营经费、有配件专柜、有服务记录、有粪液利用。2018年底前,建立起改厕后续管护“五有”长效机制,即:有制度,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人;有标准,明确维修、抽取、运转、处理的具体要求;有队伍,配备精干高效、责任心强的管护人员;有经费,保障日常管护工作的开展;有督查,通过多种途径推动管护机制的落实。
三、主要工作
(一)积极引导改厕群众正确使用厕具。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引导,将厕具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服务电话等印制成明白纸,在每户改厕户厕所显著位置进行张贴。要坚持节约用水,尽量控制冲厕次数和水量,严禁将生活污水倒入化粪池;要避免将卫生纸、报纸、菜叶、食物残渣等扔入便器,以免造成堵塞、影响无害化处理效果;严禁在厕所内吸烟或使用明火;冬季要采取有效保暖措施,防止厕具产品和配件发生冻裂。
(二)完善厕具售后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无害化厕所厕具售后服务中心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办公人员和办公室设备,配齐维修工具和厕具零配件,制定服务制度,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服务电话,低价有偿向改厕群众提供厕具维修服务。厕具发生损坏、影响正常使用功能时,乡镇、村居要积极协调监督厕具供应企业和施工单位(个人),按照中标合同中承诺的质保期和质保范围进行维修。在质保期内的,厕具供应企业和施工单位(个人)应当免费予以更换或维修;超过质保期限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三)健全粪渣粪液清运服务组织。各乡镇在农户自清自用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改厕后续管护模式,对改造后厕所进行统一管理,对产生的粪渣粪液进行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综合利用。也可参照以下模式建立清运服务组织,开展清运工作。1、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组织成立1家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服务站,具体负责抽厕工作;2、鼓励乡镇将粪渣粪液的清运工作与环卫一体化工作相结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将全镇粪渣粪液的清运工作委托给环卫一体化企业,由环卫一体化企业组织成立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服务站,开展抽厕作业。3、依托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或农业合作社等,成立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服务站,承担镇域范围内粪渣粪液的清理运输工作。各乡镇所有成立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服务站必须达到“十有”建设标准,并按照标准要求配备抽厕车辆和人员,满足日常清运需求。
(四)做好粪渣粪液处理和综合利用。一是将粪渣粪液处理与污水处理相结合。各乡镇要加快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力度,完善污水管网,将难以及时利用厕所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一并收集处理。有条件的乡镇要加强与污水处理厂的对接,由乡镇统一协调,将粪液收集后,运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二是强化粪渣粪液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我县农业大县的优势,将回收的粪液作为有机肥料优先用于农业生产。在农户自行抽取、利用的基础上,各乡镇、管护组织、清运公司要加强与蔬菜种植、林果种植以及有机农作物种植合作社等粪污利用单位的常态对接,保证收集的粪液作为有机肥料直接还田利用。三是规划建设粪渣粪液发酵池。为对难以及时利用的粪渣粪液进行集中存储,解决过剩粪渣粪液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的难题,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改厕户数,按照每15000户改厕户规划建设1000立方米的发酵池的标准,规划建设至少1处发酵池。各乡镇所建设的发酵池深度不得超过2米,周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采取隔离措施、安排专人看管、池上覆盖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坚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各乡镇要积极探索先进实用的粪渣粪液综合利用模式,鼓励采用多种合作模式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切实做好粪渣粪液后续综合利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农村改厕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后续管理维护更是“小厕所”凸显“大民生”的关键。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农村改厕后续维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建立起适合乡镇特点的管护模式,全面做好改厕后续管护工作,确保管护到位、清运规范、有效利用,为广大农村群众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明确任务,强化督导。各乡镇作为改厕后续管护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并抓好工作落实,务必于2018年12月底前建立起覆盖全部农村无害化厕所的粪污清运利用服务体系。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县政府将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各乡镇改厕后续管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将督导检查情况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导致粪渣粪液清理不及时、运输中出现抛洒滴漏以及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的,将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因推诿扯皮、履职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件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并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管理,规范清运。各乡镇要对辖区内改厕农户摸清底数,建档造册,定期协调组织粪便清掏处理工作,杜绝出现粪便长期淤积造成管道阻塞或粪渣粪液漫溢现象发生。同时,要加强粪渣粪液运输管理,强化对管护组织或清运公司的监督管理,严禁发生随意倾倒粪渣粪液污染环境的行为,确保粪渣粪液清运管理有序。服务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价格管理政策执行,并明码标价,坚决制止高价格收费,防止侵害群众权益现象发生。
(四)加大扶持,扎实推进。为加大对各乡镇改厕后续管护工作的扶持力度,县政府按照每2000户配备1台抽厕车辆的标准,统一采购了抽厕车辆,并根据各乡镇具体改厕户数将抽厕车辆分配到各乡镇,由各乡镇负责车辆的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同时,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要制定粪渣粪液资源化利用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有机粪肥等相关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粪渣粪液综合利用水平。
附件: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服务站“十有”建设标准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服务站“十有”建设标准
一、有场所。农村无害化厕所管护服务站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室内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配备必需的桌椅、电脑、配件柜等办公设备。
二、有牌子。在服务站经营场所门口悬挂“XXX农村厕所管护服务站”牌子。
三、有车辆。服务站应根据当地实际,综合考虑服务半径、改厕户数等因素,配齐标准化专业吸粪车。
四、有人员。服务站应按照约每辆吸粪车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设1-2名专兼职维修技术人员,负责农户厕具配件更换维修,指导农民正确科学使用农村无害化厕所。
五、有电话。服务站应通过网络、广播、标语、宣传册、服务卡以及在吸粪车上喷涂服务电话等形式,公开服务电话,方便群众联系。
六、有制度。服务站办公场所室内悬挂服务人员信息标牌及职责、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服务承诺、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
七、有经费。服务站应实行“政府补助、市场运作、成本服务”办法,财政安排落实专项资金对农厕管护组织购置抽粪车进行奖补,并每年以服务券、服务卡等形式对农户第1-2次抽厕进行适当补助,有偿服务以低于市场价格收取。
八、有配件专柜。服务站应设立配件室或配件专柜,摆放由厂家供应的各种厕具更换零配件,公示材料费、维修费价格,当农户厕具出现问题时,村民可通过服务电话联系维修技术人员上门服务。
九、有活动记录。服务站要为服务范围内的改厕户建立管护档案,做好厕具维修、粪污抽取等服务记录,适时更新维护数据,方便维护、维修和跟踪管理。
十、有粪污利用。服务站要合理选择粪污处理方式,加强资源化利用,形成良性循环。严禁将粪污随意倾倒,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2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公众用水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卫生监督监测、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四条 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具备条件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地上建设方式。
第七条 城镇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当满足住宅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
第八条 建设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第九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鼓励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
第十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城镇供水企业所有。
新建住宅小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镇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采用蓄水池或水箱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应经消毒处理。设计的卫生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城镇供水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向城镇居民供水。
第三章 改造与移交
第十四条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移交后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城镇供水企业所有;泵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可以无偿使用。
第十八条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鼓励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一)负责对水池、水泵、供水管道等设施及相关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水质(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处理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当满足城镇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城镇供水企业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 24 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等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提供临时供水,并通知用户。
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或时间较长的,城镇供水企业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镇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城镇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及已移交居民小区二次供水的电费由供水企业单独计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五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城镇供水企业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质情况,并将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持证上岗、水质检测档案等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镇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县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处理处置工作,并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4〕11号)宣布失效。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兰陵县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公众用水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卫生监督监测、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四条 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具备条件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地上建设方式。
第七条 城镇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当满足住宅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
第八条 建设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第九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鼓励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
第十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城镇供水企业所有。
新建住宅小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镇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采用蓄水池或水箱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应经消毒处理。设计的卫生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城镇供水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向城镇居民供水。
第三章 改造与移交
第十四条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移交后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城镇供水企业所有;泵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可以无偿使用。
第十八条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鼓励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一)负责对水池、水泵、供水管道等设施及相关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水质(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处理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当满足城镇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城镇供水企业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等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提供临时供水,并通知用户。
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或时间较长的,城镇供水企业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镇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城镇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及已移交居民小区二次供水的电费由供水企业单独计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五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城镇供水企业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质情况,并将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持证上岗、水质检测档案等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镇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县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处理处置工作,并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3〕2号)宣布继续有效。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城区自备水源井封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城区自备水源井封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城区自备水源井封停实施方案
按照省环保督察的要求,顺应全县广大市民的强烈期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临沂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取用水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彻底取缔城区自备水源井,建立和维护合理用水秩序,切实提高广大居民的用水质量和生活品质。
二、封停范围及原则
1.封停范围。城区所有自备水源井。
2.封停原则。(1)公共供水管网已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源井一律予以封停,原颁发的自备水源井取水许可证由发放单位予以收回注销;(2)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暂时保留自备水源井,在公共供水管网铺设到位后,立即予以封停;(3)城区内居民使用的手压井、电泵井,逐步封停。
三、方法步骤
按照先急后缓、先公后私、关闭一个、成熟一个的原则,对城区自备水源井依法清理封停。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2018年9月17日—2018年9月23日)。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利局、房产局、卞庄街道、开发区等部门单位配合,对城区范围内自备水源井进行拉网式排查,掌握分布情况,并分类填表登记,建立档案。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2018年9月24日—2018年9月30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等媒体,大力宣传涉水法律法规、清理封停自备水源井对保障人民健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阶段:组织封停(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8日)。封停程序如下:
1.注销取水许可证。(1)水利局一律注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已颁发的自备水源井取水许可证;(2)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源井,由县水利局负责安装计量设施,县税务局按标准征收水资源税,县水利局配合征收水资源税,县住建局按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2.下达停止取水通知书。由县水利局将《限期停止非法取水通知书》下达到使用自备水源井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单位、企业或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封停工作,封停过程必须由县清理封停自备水源井工作指挥部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拍照、录像、验收,建立档案,并与县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协议。
3.处罚告知。对逾期拒不执行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4.依法处罚。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到期后,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复查,对拒不执行的,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从重处罚,并由税务局依法追缴水资源税,县住建局追缴污水处理费。
5.强制执行。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强制封停自备水源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18年12月9日—2018年12月31日)。县封停自备水源井工作指挥部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清理封停工作取得实效。对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封停城区自备水源井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联合执法组、供水保障组、信息宣传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理封停工作。指挥部成员是封停自备水源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用水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积极主动参与,自觉配合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卞庄街道、开发区负责协调辖区内各村居、企业自备水源井封停工作;教体局负责协调城区学校、幼儿园自备水源井的封停工作;房产局负责协调住宅小区自备水源井的封停工作;卫计局负责协调医院自备水源井的封停工作;水利局、住建局负责协调大型超市、洗浴中心、酒店宾馆自备水源井的封停工作;食药监局负责协调饭店、小吃等餐饮业自备水源井的封停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沿街商铺自备水源井的封停工作;公安局负责封停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广播电视台负责宣传报道清理封停工作;食药监局、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做好水质的检测化验工作;住建局负责供水管网的工程预算、招投标程序和施工,确保及时供水;财政局负责公共供水管网铺设工程的预算、结算评审和资金拨付。抽调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利局、住建局、房产局、卞庄街道、开发区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具体执行封停工作,按照切断电源、拆除机电设备、砂石填实井体、混凝土封口的标准封停。
(三)严格责任追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封停自备水源井工作。对在自备井封停工作中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工作被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阻挠封停自备井工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附件:兰陵县封停自备水源井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兰陵县封停自备水源井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刘 波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李增刚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刘志军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俊勇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督委办主任
庄红利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周磊波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法制局局长
吴清国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播电视台台长
赵 华 县住建局局长
汤兴华 县水利局局长
李玉昆 县财政局局长
张永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徐东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孙怀广 县教体局局长
张继发 县房产局局长、住建局副局长
王 翰 县卫计局局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李 勇 县环保局局长
苏保金 县规划局局长
祝学海 县食药监局局长
郭学广 县物价局局长
杨波县 消防大队教导员
张广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霍海涛 卞庄街道办事处主任
程志强 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庆涛 县供电公司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赵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调度等工作。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8〕156号)、《中共兰陵县委办公室、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兰陵办字〔2018〕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9月30日前,实现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将企业依次向各有关部门分别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以下简称“一窗通”系统),整合相关部门与开办企业有关的业务资源,提供开办企业一站式服务和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开办企业各环节“一网通办”。企业通过“一窗通”系统提交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预约银行开户、涉税事项办理和社保登记等业务申请,相关部门并行启动信息共享、预审预核、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实现五个环节“并行办理”。(责任单位:县政府网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二)提升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等情况外,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将名称预先核准与设立登记压缩为一个环节。企业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名称自主查询、比对、判断,即时取得申报结果。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通过“企业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涵盖所有登记业务类型的网上办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将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在1个工作日以内,并通过“一窗通”系统即时进行信息推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 2018年9月30日)
(三)提高公章刻制效率。落实取消公章刻制审批规定,严格公章刻制备案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置事前审批或向新开办企业另行采集信息。推行在线刻制公章新模式,实现公章刻制备案系统与“一窗通”系统的对接,实时获取企业登记信息及相关信息;推广企业凭电子营业执照刻制公章;推广在线支付刻制费用、寄递公章等自助服务。公安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和“一窗通”系统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严禁指定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公章。企业可通过“一窗通”系统在线选择公章刻制单位、公章类型、材质。公章刻制单位应当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章刻制,并告知企业,同时按照规定将企业公章印模电子信息上报公安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 2018年9月30日)
(四)优化银行开户流程。全面推行企业预约开户,企业可通过“一窗通”系统在线选择开户银行网点,预约办理开户。商业银行按程序审核企业提交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申请材料,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提交人民银行核准,并预设基本存款账户。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申请,完成银行账户许可审批。核准通过的,商业银行同步激活基本存款账户并通知企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行银行开户备案制。人民银行通过“一窗通”系统实时获取企业登记信息及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新开办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情况存在疑义的或企业异地开户等三种情况,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办事效率。(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完成时限: 2018年9月30日)
(五)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共享信息运用,取消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对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实施“套餐式”办理,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推行在线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费用网上缴纳。实现税控设备销售服务进驻办税场所,由设备服务单位及税务机关联合提供“设备购买”、“发行”、“购票”一站式服务。对企业申请领用10万元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即时办结。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开办企业办理税控设备初始发行、领取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即时办结。(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六)完善企业社会保险业务流程。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管理。社保部门收到企业登记信息及相关信息即为办结。进一步完善跨部门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登记信息、社会保险信息和职工参保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业务网上办理,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完成时限: 2018年9月30日)
三、工作措施
(一)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企业开办事项,在部门间信息互连共享的基础上,通过“一窗通”系统,实现“一次提交、一窗通办、信息共享、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二)调整窗口受理审批工作力量。针对新开办企业数量激增及一窗受理业务量增加的需要,适当调整窗口受理审批工作力量。(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三)提供惠民“帮办(代办)”服务。政务服务大厅实行贴心帮办“一次办结”,建立帮办(代办)制度,增强服务力量,向企业提供有关法规政策、业务办理、表格填写、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企业在企业开办过程中所需提供的材料。根据项目单位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从设立登记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每个环节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
(四)完善信息资源共享互认机制。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依托,打通开办企业全流程信息共享链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实现全流程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实时交换共享与业务协同。(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 2018年9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工作,确保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任务的落实。建立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编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人民银行兰陵支行、县税务局等单位参加的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协作机制,统筹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
(二)加强协同配合,提升工作效能。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任务重,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原则,最大限度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要统筹考虑任务分工,进一步梳理规范业务办理材料,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支撑作用。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县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载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多渠道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要强化企业开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统一条件、标准和规范,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明确统计标准,加强科学评估。以“一窗通”系统为支撑,通过系统对接实现开办企业时间集中统计功能。其中,营业执照办理时间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设立申请至准予登记的时间;公章刻制时间为公章刻制单位收到企业相关信息、刻章费用,完成公章刻制至公安部门收到印模备案信息的时间;银行开户时间为商业银行受理企业开户申请至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激活的时间;涉税办理时间是指已购买税控设备的新办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设备初始发行并领取发票的时间;社保登记时间是指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后,即视为办理完毕。
(五)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成效。综合运用明查暗访、督查考核等方式,对企业开办各项任务进行全程监督,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地方和部门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进一步完善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机制,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附件:企业开办流程图
附件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兰陵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5 指导思想
1.6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兰陵县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畜牧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1.5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疫情网络、物资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健全法规,理顺体制,健全队伍,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加强疫情监测、科学有效预防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做好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6工作原则
1.6.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和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6.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健全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一旦突发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
1.6.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各项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6.4依法防治,科学防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规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是负责全县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本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畜牧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作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理方式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畜牧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监察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武警中队等。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主要负责指挥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政策,部署和协调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中外记者采访;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县政府应急办:协助县领导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事件,负责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和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协调应急预防预警、应急保障、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宣传培训和交流合作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动物疫情动态和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查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县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县级应承担的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当地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会同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国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与染疫动物及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一旦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和维护畜禽及其产品交易秩序,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对相关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疫区环境进行评估,并督促疫区政府有关单位采取恢复和保护措施。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2乡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开展相应的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县畜牧局组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以及其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指导。
2.4.3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4.4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县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县畜牧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b.畜牧兽医主管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3.2 报告形式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例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乡镇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局应及时向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1)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县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畜牧、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社区及村居开展群防群控;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牧局: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畜牧局报告,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组织对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指导做好动物尸体、粪污等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开展疫点及其周边环境的消毒灭源工作;指导做好疫区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1)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指导下,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县畜牧局:在市畜牧兽医局的指导下,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要立即向县、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强对乡镇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乡镇人民政府:疫情发生乡镇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建议,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畜牧局: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畜牧局和农业农村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乡镇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畜牧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向市畜牧局、省畜牧兽医局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道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后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请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局。
5.2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畜牧局负责。
5.5抚恤和补助
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协调畜牧、卫计、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部门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民兵预备役等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武警中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县畜牧局、乡镇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扑杀器械;(8)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县、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县、乡镇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畜牧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乡镇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乡镇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使用管理。
县、乡镇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畜牧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乡镇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真正具有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
县畜牧局根据国家、省级、市级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病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县级有关规定及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县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县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在我县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畜牧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83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兰陵办字〔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不动产转移登记“全业务、全流程、全覆盖、一次办好”为目标,整合优化房产交易、税收、不动产转移登记等办理流程,精简办事环节,为企业群众提供全链条式服务,实现“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站办结”。
二、工作模式
根据法定办理条件和程序,从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到办结的全过程,实行“一次办好”。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材料正式受理后开始实行“一次办好”。受理前的预审和咨询,群众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的,不计入“一次办好”。
根据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类型,区分涉税类业务和非涉税类业务,涉税类业务由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共同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分类分批实行“一次办好”;非涉税类业务由国土资源部门单独设置受理窗口,实行“一次办好”;不动产查询、查(解)封、抵押注销等业务实行“一窗受理”;电、水、气过户等业务设置综合受理窗口,提供代办服务,实行“一窗受理”。
1.一次性告知。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申报材料和电、水、气过户有关事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印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录入县政务服务平台,对需补齐补正的,印发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2.一个窗口受理。设立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区,整合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设置综合受理窗口,集中办理“综合受理、税费缴纳、审核登簿、证件发放”等业务。
3.一个平台办理。依托县政务服务平台,设计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流程,推进部门间信息数据实时互通共享。健全完善网上申报机制,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统一在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4.一套材料流转。制作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分类编制申报材料目录,由综合受理窗口一次性受理房产交易、税收和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按职责分别办理。各相关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目录之外的其他材料。
5.一个小时办结。实行“一小时办结是原则、超时办结是例外”,具体各环节时限为:综合受理时限为25分钟;审核纳税并推送完税结果时限为20分钟;审核登簿15分钟。确有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办结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跟进核实。
6.一体化配套服务。将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延伸到供电、自来水、燃气等相关服务行业,设置电、水、气过户综合受理窗口,提供代办服务,企业群众在结清电、水、气相关费用的基础上,到综合受理窗口办理过户手续。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纳税服务。完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孰高原则,执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提高计税价格的审核效率,逐步推行缴税、缴费网上支付。
(二)推行并联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从串联办理改为并联同步办理,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根据综合受理窗口推送的申报材料,分别办理网签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税费缴纳、转移登记等事项,以上事项不得互为前置条件。
(三)实时共享数据。打破部门数据壁垒,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通过市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时共享房产交易、税收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信息数据,即时反馈办理情况、互认办理结果。
(四)统一窗口发证。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区设置统一发证窗口,由统一发证窗口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通过政务快递送达申请人。
(五)简化优化公共服务事项。建立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简化优化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等依申请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引导当事人自愿接受资金监管服务。
(六)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相关部门单位、金融机构不得与评估、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有利益关联,不得指定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由企业群众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提升服务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七)降低交易登记中间费用。存量房交易需办理贷款的(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方式担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抵押物有效覆盖风险的,不得以追加担保等形式增加贷款人负担;抵押物不能有效覆盖风险、确需追加住房置业担保的,须明确追加担保的条件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8月上旬)
1.整合优化工作流程。各相关部门单位实行集中办公,按照业务类型,分类梳理办事流程,明确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申报材料,形成业务清单和申报材料清单,绘制“一次办好”流程图。
2.分类编制“一次办好”服务指南。根据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等要素信息,分类编制“一次办好”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制作服务指南简页和展板,供办事群众查阅。
3.设立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区。设立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区,配备高速扫描仪、排队叫号机、LED显示屏等办公设备,确保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正常开展。
(二)试运行阶段(2018年8月中旬)
1.完善工作流程。试运行“一次办好”模式,分类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实现不动产转移登记“全业务、全流程、全覆盖、一次办好”。
2.完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定期对试运行阶段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三)全面推行阶段(2018年8月下旬)
全面实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一次办好”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一次办好”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进落实“一次办好”模式,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分类编制“一次办好”服务指南;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区,做好相关配套设施、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培育和规范房产中介市场,制定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县税务局负责建立完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保障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互通共享;县银监办负责督促指导银行公布追加住房置业担保的条件和范围,监督信贷市场;县住建局会同县供电公司负责制定电、水、气“一窗受理”工作流程,并实施联合跟踪监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陵工作部负责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等相关规定;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对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督导考核。县委督委办、县政府职能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和督导考核,改革落实情况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落实不到位,以及存在变相审批、擅自增设前置条件、与中介机构进行利益关联等问题的部门单位,提交县委、县政府进行专项督查;对拒不落实改革政策,影响全县改革进度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任务分工表
附件
任务分工表
序号 | 牵头部门 | 主要任务 | 目标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1 | 县国土资源局 | 推进落实“一次办好”模式 | 做好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推进落实工作;组织实施前期准备、试运行和全面推行相关工作。 | 长期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 |
2 | 分类编制“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 按照房产交易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类型,对办理要素信息进行梳理,分类编制服务指南;牵头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 | 2018年8月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
3 | 整合楼盘表 | 使用同一楼盘表,将宗地号和不动产单元号统一编号,实现房地合一。 | 2018年8月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
4 | 完善不动产权证 | 将房屋分房户图和宗地图直接打印至不动产权证书上。 | 2018年8月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
5 |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设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综合工作区 | 建立完善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区,做好相关配套设施、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 2018年8月 | 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税务局 |
6 | 设置综合受理窗口 | 统筹调配房产交易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人员,设立综合受理窗口。 | 2018年8月 | 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税务局 | |
7 | 设计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次办好”流程 | 将不动产转移登记涉及的国土资源、房产和住房保障、税务等部门相关业务,统一纳入县政务服务平台运行。 | 2018年8月 | 县政府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税务局 | |
8 | 跟进督导限时办结 | 对无法按时办结业务进行核实督导,实现“一次办结是原则、超时办结是例外”。 | 长期 | 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税务局 | |
9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建立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 建立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简化优化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等依申请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引导当事人自愿接受资金监管服务。 | 2018年8月 |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10 | 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 实现政企分开,培育和规范房产中介市场,不得将存量房网签备案和担保中介业务关联捆绑。 | 长期 | 县财政局 | |
11 | 县税务局 | 优化税务收缴 | 完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孰高原则,执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提高计税价格的审核效率,逐步推行缴税、缴费网上支付。 | 2018年8月 | 县税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12 | 县政府办公室 | 推动部门间数据互通共享 | 保障国土资源、税务、房产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互通共享。 | 2018年8月 | 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税务局、县物价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13 | 县住建局 | 推进电、水、气“一窗受理” | 设置电、水、气过户综合受理窗口,提供代办服务,事项“一窗受理”。 | 2018年8月 | 县供电公司、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 |
14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陵工作部 | 推进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 | 严格按照建金〔2014〕148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等相关规定。 | 2018年8月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
15 | 县银监办 | 监督信贷市场 | 督促指导银行公布追加住房置业担保的条件和范围,监督信贷市场 | 2018年8月 |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临办发〔2017〕2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7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兰陵办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是指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代办服务窗口,并配备专职人员为代办员,应项目单位要求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代办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代办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代办员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培训。各相关行政审批窗口应确定1—2名代办联络员,负责协助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代办项目范围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属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凡符合代办范围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办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办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后,代办员即可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第五条 项目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所涉及的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代办的事项除外;
(二)为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办理事项的咨询、指导等服务,代办投资项目各审批环节的报批手续;
(三)协办与项目报批手续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项目单位原则上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可全程或部分环节委托代办;
(四)根据项目单位要求,代办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事项和相关服务事项。
第六条 委托代办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二)对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详细解释说明;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七条 代办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二)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三)协助项目单位梳理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四)全程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对接工作;
(五)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七)代办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窗口代办联络员职责:
(一)指导代办员熟悉办理事项审批业务,主要包括审批流程和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对协办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代办员或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
(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协办任务。
第九条 代办服务窗口提供代办业务咨询服务,负责统一受理、审核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时,应填写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提供项目单位授权委托书及项目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代办服务窗口应出具代办项目受理单,并与申请人签订投资项目代办委托协议;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二条 代办服务窗口受理项目代办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代办员开展项目代办工作。代办员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联系沟通,确定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代办项目办结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代办任务结束。
第十四条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并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代办员应将代办项目办结单或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办员应积极协调处理,自身无法解决的复杂问题,可填写代办项目协调申请表,提请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代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项目回访制度,发放代办服务征求意见表,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建议。建立代办工作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窗口的代办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计入日常和年度考核成绩,并与工作人员绩效挂钩。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5日。
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发〔2020〕9号)宣布废止。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2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临办发〔2017〕21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7 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兰陵办发〔2017〕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是指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代办服务窗口,并配备专职人员为代办员,应项目单位要求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代办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代办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代办员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培训。各相关行政审批窗口应确定 1—2 名代办联络员,负责协助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代办项目范围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属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凡符合代办范围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办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办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后,代办员即可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第五条 项目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所涉及的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代办的事项除外;
(二)为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办理事项的咨询、指导等服务,代办投资项目各审批环节的报批手续;
(三)协办与项目报批手续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项目单位原则上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可全程或部分环节委托代办;
(四)根据项目单位要求,代办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事项和相关服务事项。
第六条 委托代办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二)对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详细解释说明;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七条 代办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二)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三)协助项目单位梳理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四)全程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对接工作;
(五)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七)代办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窗口代办联络员职责:
(一)指导代办员熟悉办理事项审批业务,主要包括审批流程和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对协办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代办员或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
(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协办任务。
第九条 代办服务窗口提供代办业务咨询服务,负责统一受理、审核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时,应填写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提供项目单位授权委托书及项目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代办服务窗口应出具代办项目受理单,并与申请人签订投资项目代办委托协议;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二条 代办服务窗口受理项目代办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代办员开展项目代办工作。代办员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联系沟通,确定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代办项目办结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代办任务结束。
第十四条 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并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代办员应将代办项目办结单或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办员应积极协调处理,自身无法解决的复杂问题,可填写代办项目协调申请表,提请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代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项目回访制度,发放代办服务征求意见表,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建议。建立代办工作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窗口的代办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计入日常和年度考核成绩,并与工作人员绩效挂钩。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25 日。
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发〔2020〕9号)宣布废止。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制定投入和监管等政策,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公开择优,平等竞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费随事转,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保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稳妥推进,注重绩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项目,逐步在公共服务各领域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坚持精打细算,加强绩效评估,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等相衔接,加强探索和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及单位职责情况确定的部分事业单位,也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确定。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花钱买服务的现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单位,应相应调整编制。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逐步将城镇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各级财政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并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情况,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逐步纳入目录。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规范化流程。
(一)编报购买预算。购买主体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二)核定购买项目。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跨部门联合会审,对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核准。
(三)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预算下达后,按政府采购要求编制具体购买计划,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采购。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履约及资金支付。购买主体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六)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体现政府购买服务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承接主体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部门、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有关部门监督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措施和办法,并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组织予以支持。
(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核定、采购实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四)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内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五)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组织,可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原则上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发〔2020〕9号)宣布废止。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调整方案
为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从源头上治理和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陵政办发〔2014〕44号)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划内的畜禽养殖区域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
(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338—2018);
(9)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2)《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3)《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14)《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15)《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6)《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1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
(19)临沂市畜牧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临沂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临牧字〔2017〕18号);
(20)山东省《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
(21)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7)畜禽养殖业与城镇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8)保护水源地保护区。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9)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10)保护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11)保护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12)着力预防重点流域以及水库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重点流域以及水库周边禁止修建养殖场。
(13)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1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15)与其他主体功能规划如有抵触,按相关规划执行最严标准。
四、划定类型
划定类型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区域划定对象为达到山东省政府确定养殖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内区域以及城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行政办公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区)。
(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定区域
(一)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自来水公司西水厂、东苑水厂、小马庄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2.重要河流
沂河、吴坦河、燕子河、苍邳分洪道、城河、金桥河、阳明河、西燕子河、武城河、白家沟、良田河、东泇河、运女河、小涑河、花园沟、西泇河、汶河、长新桥沟、陶沟河、下村河、五里河河道边缘200米范围内。
3.自然保护区
文峰山自然保护区、抱犊崮自然保护区、大宗山自然保护区、会宝岭水库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实验区。
4.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
5.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区、乡镇镇区规划区外延200米范围内,学校、医院(包括镇级卫生院)外延300米范围内。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1)主要交通干线及主要旅游线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米范围内。
(2)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的范围内。
(3)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
1.重要河流
沂河、吴坦河、燕子河、苍邳分洪道、城河、金桥河、阳明河、西燕子河、武城河、白家沟、良田河、东泇河、运女河、小涑河、花园沟、西泇河、汶河、长新桥沟、陶沟河、下村河、五里河河道边缘200—500米范围内;其他重要支流河道边缘500米范围内。
2.自然保护区
文峰山自然保护区、抱犊崮自然保护区、大宗山自然保护区、会宝岭水库自然保护区边线外延200米范围内。
3.旅游景区
兰陵国家农业公园、压油沟旅游区等A级旅游景区规划线周边200米范围内。
4.工业园区
兰陵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等以及新增规划工业园区范围。
5.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区、乡镇镇区规划区外延200—500米范围;学校、医院(包括镇级卫生院)外延300—500米范围内。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居住区及外延500米范围内。
6.主要交通干线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米至500米内区域。
7.文物保护单位
鄫国古城、荀子墓等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米范围内。
(三)畜禽适养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区、限养区范围外,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六、相关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要求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实现拆除、关停、转产或搬迁。
3.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应注意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4.限养区内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要引导散户及小规模养殖户逐步退出,缩小散养比例。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在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未达标,即投入生产、使用,或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二)畜禽养殖适养区要求
1.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
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对于废弃物排放严重超过周边环境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无条件治理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关停。
2.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
无疫病的区域。
(2)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及其他畜禽养殖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场及污水处理场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
(3)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
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态环保养殖;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畜禽。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经过所在地乡镇、国土、环保、畜牧等部门审核,办理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等相关手续,建设完成并投产后30日内到县畜牧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国土、环保、畜牧等部门在审批、规划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环保、畜牧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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